东府办〔2015〕4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目录所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依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三、本听证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附件: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听证组织机关 |
1 |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
市城乡规划局 |
2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 |
市城乡规划局 |
3 |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4 |
制定或调整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5 |
制定或调整城市基本公共交通运价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6 |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7 |
制定或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8 |
制定或调整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住宿费、高中学费)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9 |
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衔接规划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编修市公共交通规划 |
市交通运输局 |
11 |
市出租车运力新增 |
市交通运输局 |
12 |
基准地价更新 |
市国土资源局 |
13 |
编制或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
14 |
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市国土资源局 |
15 |
编制或修改矿产资源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
16 |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 |
市教育局 |
17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
具体组织编制主管部门 |
18 |
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
具体事项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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