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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4-30 02:10: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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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4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

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配套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的“配套国家和省项目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的预算安排,办理配套经费拨付手续,对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配套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和配套经费申请单位,负责制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核查团队及其研究项目获市财政资助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经费申请,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经费,并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考核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八条 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

(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

第九条 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颁布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条 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

(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人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减重复资助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费占立项配套经费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0%。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四章 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5年内取消申请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和将团队、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的团队项目应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若项目因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导致验收不通过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回结余资金甚至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若项目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须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政策中涉及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配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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