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79号
关于实施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城市期间(2014-2016年)工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我市成功列入第二批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根据示范城市工作要求,到2015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需比2010年下降23.4%,超额完成广东省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约20%;到2016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需比2010年累计下降26.7%。2014-2016年,我市节能任务异常艰巨,必须出台更加严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指标,严把项目准入关。
为更好完成示范城市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52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我市在全国示范城市中节能目标最高,节能任务艰巨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要求,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从2010年的0.69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507吨标准煤/万元(2010年年价),降幅为23.4%,到2016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再下降4.3%,比2010年累计下降26.7%,降至0.486吨标准煤/万元。要完成上述目标,在2011、2012、2013年我市分别下降4.61%、4.46%、5.35%的基础上,2014、2015两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分别要下降5.87%、5.67%,降幅远高于我市“十一五”以来的年度最高降幅。相比其他的17个示范城市,我市要达到的示范节能目标任务为全国最高,节能任务异常艰巨,形势非常严峻。
(二)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节能形势严峻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在现有能源结构条件下,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市仍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顺应国内需求和国际产业转移出现的重型化趋势,我市鼓励重化工业的适度发展。重化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高,我市节能工作在工业重化加速时期压力较大。如部分地区工业结构偏重、高能耗行业较为集中,仍陆续有电力、造纸、陶瓷、粮油等高耗能项目的投产或扩产。同时,2005-2012年,我市第三产业比重由42.8%上升至52.2%,大幅上升9.4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结构节能挖潜难度大,节能形势严峻。
(三)我市现有的节能政策措施不能支撑示范节能目标的完成
我市此前出台的节能政策均是以省下达给我市“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为核心制定的,已不能满足示范期间节能目标要求。在各领域节能挖潜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要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必须在现有节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在淘汰落后产能、关键指标监测预警等领域寻求突破,特别是在能耗增量的控制上,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能耗“双红线”指标,严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准入关。
二、全面明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范围及目标
(一)能耗控制范围
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全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能耗控制采用指标
采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耗控制指标。
(三)能耗控制区间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期间(2014-2016年)。
(四)能耗控制目标
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示范期间全市、各镇街(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控制在相应的市级、镇级能耗控制标准以内,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双红线”以内。
市级能耗“红线”为0.585吨标准煤/万元,即示范期间,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585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镇级能耗“红线”根据各镇街(园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32号)调整的“十二五”后两年综合示范节能目标,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43号)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年均下降率目标确定,范围从0.071吨标准煤/万元至0.585吨标准煤/万元不等,即示范期间,各镇街(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控制在相应镇级能耗“红线”(详见附件)以内。
三、准确把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原则
(一)分级控制原则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低于镇级能耗“红线”的,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直接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或者核准。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高于镇级能耗“红线”但低于市级能耗“红线”的,一般不予引进;如需引进,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统筹辖区节能工作情况,充分论证项目对辖区节能指标的影响,并提出详尽应对方案,报相关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如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认为有必要,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高于市级能耗“红线”的,原则上不予引进。如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认为确需引进,须提交报告,由相关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等量置换原则
由于各镇街、园区工业结构不同,现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差异较大。综合考虑产业培育及产业配套等因素,部分镇街(园区)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镇级能耗“红线”时,可按照等量置换原则,淘汰一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腾出能源环境空间用于抵消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超“红线”对辖区节能指标的影响。
(三)年度统筹原则
由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时效性较强,对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高于镇级能耗“红线”而低于市级能耗“红线”的,可由镇街(园区)综合当年度镇街(园区)招商引资计划,平衡各高耗能项目与低耗能项目的关系,在确保全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低于相应镇级能耗“红线”的前提下,综合统筹决定是否引进。
对违反以上三项原则,能耗水平超“双红线”的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镇街(园区)认为确需引进的,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根据项目经济贡献、产业带动、综合能耗等因素进行统筹把握,研究决定是否引进。
四、认真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结果真实有效,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程序和内容,按季度定期通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经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对项目建成后的节能监察,确保项目建成后能耗指标在能耗控制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工业固定投资项目报建核准等工作流程。
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提供和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增加值和能耗的核算方法,规范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计算标准。
招商引资部门要对新引进的项目是否符合能耗“双红线”指标进行评估,严把招商引资关。
住建部门负责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报批手续,对没有实施节能审查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能耗“红线”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供电部门负责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装用电的容量指标进行把关,项目报装用电容量应严格按照项目能评报告中核定的用电量进行审批,不得超容量申报,如确需增加用电指标,应重新提交能评报告报原审查部门审定。
国土、环保、商务、规划、质监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调控手段及时有效。
(二)强化考核
各镇街(园区)要充分认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重要意义,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作为示范期节能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与示范期节能降耗的其他任务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全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是否控制在相应镇级能耗“红线”内,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镇街节能考核体系实施年度考核。对违反本意见新上超能耗“双红线”项目的镇街(园区),情况严重的,将对其辖区实行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区域限批”。
(三)加强监管
要加强项目审批后续及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强化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监督管理措施。要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水平进行严格的节能监察,对节能监察发现能耗水平超过前期能评标准的企业,按照《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关于节能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规定,取消扶持、优惠措施,采取加大用电错峰以及限制用地、用水、追回已发放的市级扶持资金等惩罚措施,责成企业整改。
附件:示范期间(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双红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示范期间(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能耗“双红线”
类别 |
地区 |
2013年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到2016年相对2013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目标 |
2016年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吨标准煤/万元) |
能耗“红线”(吨标准煤/万元) |
市级 |
全市 |
0.688 |
15.0% |
0.585 |
0.585 |
镇级 |
中堂 |
6.122 |
26.5% |
4.504 |
0.585 |
洪梅 |
3.941 |
22.3% |
3.065 |
0.585 | |
麻涌 |
2.245 |
18.4% |
1.834 |
0.585 | |
望牛墩 |
1.433 |
18.8% |
1.165 |
0.585 | |
道滘 |
1.398 |
23.4% |
1.072 |
0.585 | |
万江 |
0.962 |
20.1% |
0.819 |
0.585 | |
横沥 |
0.737 |
12.0% |
0.649 |
0.585 | |
沙田 |
0.596 |
14.1% |
0.512 |
0.512 | |
高埗 |
0.552 |
19.0% |
0.470 |
0.470 | |
樟木头 |
0.436 |
13.8% |
0.376 |
0.376 | |
企石 |
0.41 |
11.8% |
0.362 |
0.362 | |
虎门 |
0.326 |
16.6% |
0.272 |
0.272 | |
生态园 |
-- |
-- |
0.250 |
0.250 | |
东城 |
0.26 |
16.4% |
0.218 |
0.218 | |
南城 |
0.232 |
16.8% |
0.193 |
0.193 | |
茶山 |
0.219 |
12.5% |
0.192 |
0.192 | |
镇级 |
黄江 |
0.206 |
14.5% |
0.186 |
0.186 |
谢岗 |
0.188 |
10.1% |
0.169 |
0.183 | |
凤岗 |
0.183 |
14.4% |
0.157 |
0.170 | |
石排 |
0.172 |
10.1% |
0.155 |
0.167 | |
莞城 |
0.171 |
15.3% |
0.145 |
0.157 | |
桥头 |
0.169 |
14.3% |
0.145 |
0.157 | |
寮步 |
0.162 |
15.6% |
0.137 |
0.148 | |
清溪 |
0.152 |
14.8% |
0.130 |
0.140 | |
常平 |
0.152 |
15.2% |
0.129 |
0.139 | |
大朗 |
0.15 |
15.2% |
0.127 |
0.137 | |
厚街 |
0.146 |
13.9% |
0.132 |
0.132 | |
大岭山 |
0.143 |
15.2% |
0.121 |
0.121 | |
塘厦 |
0.133 |
13.8% |
0.120 |
0.120 | |
长安 |
0.139 |
15.4% |
0.118 |
0.118 | |
石碣 |
0.119 |
15.5% |
0.101 |
0.101 | |
松山湖 |
0.097 |
-- |
0.097 |
0.097 | |
石龙 |
0.088 |
15.5% |
0.074 |
0.074 | |
东坑 |
0.079 |
10.0% |
0.071 |
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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