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东莞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指导开展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二)普查范围: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东莞市各级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镇街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镇街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查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建设部门和发改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水利部门配合做好生活污水普查、分析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城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规划资料,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各镇街要根据需要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市、镇街普查机构职责分工。市普查办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包括制订全市普查方案,普查员的招聘和培训,全市普查宣传,市级数据录入和审核,普查监测,指导和验收各镇街普查工作等。各镇街普查办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具体包括制订本辖区方案,安排普查员的食宿和交通,联系落实普查对象,本辖区数据录入和初步审核,本辖区的普查宣传工作等。
(三)技术保障。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各镇街根据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建立了监测台账和数据库。
3.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市普查办将组织对普查员及普查对象进行分批培训。各镇街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市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6.验收。市普查办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所各镇街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四)法律保障: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和各镇街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市级普查经费主要包含日常办公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普查员的招聘和培训费用,数据处理费用,宣传费用和监测费用等方面。各镇街普查经费主要包含日常办公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普查员的食宿、交通和报酬费用,数据处理费用,宣传费用等方面。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各镇街污染源普查机构(2007年10月底前)。各镇街要在10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并确保机构人员到位。
2.制定方案、建立制度、落实经费(2007年11月中旬前)。各镇街要根据市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关制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在2007年11月中旬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确定清查企业名单(2007年11月中旬前)。各镇街根据市普查办提供的普查企业基础底册组织人员以入户走访、抽查、电话咨询等形式,确定污染源普查基础资料库,并于
4.宣传动员(2007年11月下旬-12月)。各镇街配合市普查办宣传方案,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市普查办统一招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普查技术人员的全面培训。各镇街要配合培训需要,选取一定的普查机构人员和本地区重点污染企业人员参与普查培训。
6.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市普查办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各镇街组织协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到各普查企业开展普查报表填报,普查数据录入等工作。
2.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各镇街普查办配合市普查办及时审核、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7月)。市普查办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我市污染源数据库,汇总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办。在2008年7月底前配合省普查办进行数据抽查,完善数据库。
(三)总结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接受省的普查验收(2008年8月-12月)。
2.总结普查经验,完成我市普查工作报告(2008年8月-12月)。
3.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2009年7月)
六、其它事项
(一)普查数据管理。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东莞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的精神,以及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广东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农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质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以面上调查与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摸清我市农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剩余少量畜禽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产生量、排放量以及排放路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二)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全市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
(三)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2007年。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圈养场所。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产区,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作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尚未清理的少量禽畜养殖过程中产生的以及外运到莞的待宰暂养生猪的粪便和污水处理情况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如下:
(1)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激素及生长剂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材料利用量等。
2.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使用情况、养殖排水情况。
3.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锌硫磷、毒死蜱2种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及氯氰菊脂、乐果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
2.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和封闭式养殖水体中的铜、锌等。
3.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采取分类抽样与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全市各镇街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提供的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数量。
(二)普查步骤。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与全市污染源普查和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同步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2007年10月底前成立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农业组、落实经费;2007年11月底前进行组织动员,建立镇街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农业组,制定农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2007年12月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开展宣传。
2.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7月)。2008年1月至3月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建立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各镇街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并报给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2008年5月底完成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组。2008年7月底前配合省普查办进行普查数据抽查,完善数据库。
四、普查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全国普查区域划分,我省被列为南方山地丘陵区,我市主要以丘陵台地、冲积平原为主,全市32个镇街耕地面积
1.实地调查。以农田地块为基本普查单元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填表。依据地块经营对象的不同,将种植业调查分为分散农户和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数量没有限制,农场耕地数量不低于300亩。
分散农户经营是当前我国耕地种植的主要类型。考虑到各普查分区在肥料、农药和地膜消耗量、污染强度以及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全国划分为6个不同类型的普查区,我省被列入南方湿润山地丘陵区,按照本次普查抽样比例该区为0.5%。全市共计调查约2210个农户、2210个地块。
农场普查量为100%,即所有耕地数量在300亩以上的农场均需调查。
2.统计报表。除了实地调查填表外,各镇街还需填报镇街种植业基本信息表和基本情况汇总表等本地基本情况表。
(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依据我市渔业区划和养殖水体类型分布,将水产养殖业分为淡水养殖区和沿海养殖区两大类。
(1)淡水养殖区。我市除南城、莞城、石龙外的镇街为淡水养殖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罗非鱼、鲶鱼、鳗鲡、鳜鱼、鲈鱼和龟鳖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和网箱养殖。
(2)沿海养殖区。我市沿海养殖区主要为虎门、沙田和长安等镇街,主要养殖种类为鲷鱼、鲈鱼、美国红鱼、虾和蟹,养殖方式主要有滩涂养殖和池塘养殖。
2.普查报表。
(1)实地调查: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规模化养殖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养殖面积≥20亩,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和养殖证的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调查。
水产养殖专业户:从事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养殖,养殖面积≥5亩的养殖单位和养殖户。水产养殖专业户按50%抽样调查。
(2)统计报表。除了实地调查外,各镇街还需填水产养殖基本信息表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报本地基本情况表。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经养殖业清理活动后,我市已不存在大型养殖场。需要调查的是运莞畜禽在本地暂养时污染源及剩余未清理的小型猪场污染源。主要是调查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方式。
1.实地调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查全市各镇街生猪屠宰场所每日到场的猪只数量;剩余小型养猪场年存(出)栏量。按总量的100%抽样调查。
2.统计报表。除了实地调查填表外,各镇街还需填报镇街养殖业基本信息表和基本情况汇总表本地养殖基本情况表。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地普查办尽快成立农业组及落实相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关于商请成立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的函》的要求,组建由农业、环保、渔业部门组成的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我市也相应组成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下,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1.制订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包括:东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东莞市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和东莞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编制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
2.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3.对全市各镇街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
各镇街要尽快成立由农业(畜牧)、环保、渔业部门组成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的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单纯依靠农业(渔业、畜牧)、环保职能机构,必须发动各级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进行培训。
(二)培训。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各镇街农业源普查员的培训,所选普查员必须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普查员。
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普查表格内容和指标的讲解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在普查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等。
(三)宣传动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农民、养殖户充分了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加强协调。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环保、海洋渔业、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经费保障
根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要求,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普查组织动员、培训,调查,购置办公设备,数据资料处理,检查验收等)所需经费由市和镇街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应根据各自所制订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出相应的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的管理。
七、责任
《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因此,必须要求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可靠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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