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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07-20 06:39:30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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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6〕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支持东莞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

  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冷晓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硕岭(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梁  冰(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乐英(市监察局)

  郑锦堂(市发改局)

  严济荣(市科技局)

  叶树平(市财政局)

  梁渠森(市审计局)

  谢美恩(市民营办)

  叶淦奎(团市委)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民营办、团市委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等部门组成。

  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为开发性金融合作和信用建设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简称合作办,下同),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开展。合作办设在市金融办。合作办的成员为:

  主  任: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李裕昌(市监察局)

  黄志成(市金融办)

  李建雄(市发改局)

  吴贻昀(市科技局)

  谢健聪(市财政局)

  赵志丹(市审计局)       

  黄  怡(市民营办)

  李浩泉(团市委)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张硕岭副行长、客户五处卢恩健处长参与推动合作办日常工作。

  二、合作办主要工作职责

  合作办旨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落实四项建设,拓展合作领域、加强协调管理,着眼从建立双方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出发,研究制定机构的工作方案,深化开发性金融合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高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开发性金融理论的认识,推动政府、企业与开发银行的合作,为开发银行对地方经济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

  (二)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增信优势,给予融资平台必要的政策支持,制定有关政策性贷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办法。

  (三)组织协调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的规划、选择和推荐工作。及时了解我市与开发行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互相沟通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和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等。

  (五)协调做好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参与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问题

  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合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合作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办及秘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照附件。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东莞市人民政府

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推动东莞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建立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共同召集。双方可根据会议具体内容安排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审议开发银行在莞信贷管理及本息回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不断完善投融资的治理结构建设、借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平台,共同推进全社会的信用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通报地方政府重大的经济政策调整,财政税收体制的重大变化,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人事变更及其他重要情况;通报国家开发银行的重大信贷体制变化、重大信贷政策调整及其他重要情况。

  (三)研究探讨政府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相关的金融市场建设,促进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地方政府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与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各项内容。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构筑信息交流快通道,及时沟通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行业发展规划、投资形势、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等方面信息,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准确把握投资方向和重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投资领域,促进经济建设与金融业的良性循环。

  如遇特殊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应随时召开。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组织工作由合作办负责,每次的会议纪要均要按有关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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