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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1-08 03:18:5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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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6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试点方案》和《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

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号)和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加快我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水规计〔2011〕9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我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改革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东莞市“十二五”规划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以深化水资源综合管理为主线,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为依据,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东莞水务改革发展,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水资源支撑,为全省水务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始终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突出加强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薄弱环节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镇街(园区)联动。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园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快形成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强大合力。

4、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

依法治水,创新制度,简政强镇,着力破除制约水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5、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工作目标

根据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突出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水循环自然特点,覆盖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各管理环节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当前正在开展的市、镇街(园区)两级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力争通过一年努力,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和完善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加快我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继续深化市级水务一体化改革的同时,加快推进中心镇水务一体化改革的各项工作,实施镇级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对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防洪排涝等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镇街(园区)推行水务一体化改革,最终实现全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1、全面理顺市级部门涉水管理职能。

按照水务一体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市级涉水事务管理职能,整合并理顺水务管理资源和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实现水务工程统一规划建设、统筹调度、专业管理的目标,发挥好水务统筹管理效能,切实提升全市治水管水水平。

2、逐步理顺镇街水务管理体制。

结合我市简政强镇机构改革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镇街(园区)水务一体化改革,切实理顺镇街(园区)水务管理体制。加快推进13个中心镇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农林(市政)水务局的组建工作。其他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实际,在原农业办公室的基础上,新组建农林水务办公室,将原来农业办公室的职能及水利管理所、环保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水务方面的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农林水务办公室。各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农林水务办公室增挂镇街(园区)三防办牌子并履行镇街(园区)三防办职责。

3、充分赋予基层水务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责。

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水务局将有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有关监督管理事权依法下放给各镇街(园区),赋予各镇街(园区)县一级的水行政管理权。同时,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镇街(园区)水务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村村有水管员、宗宗工程有人管”的工作要求,在每个村(社区)落实若干名水管员。水管员负责村级水利设施(村级河道、渠道、堤防、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和饮用水管网等)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水资源保护和农村节水,农村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水管员兼任三防工作信息联络员,按照上级要求和本村(社区)实际开展三防与抢险救灾具体工作。水管员聘用前要经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水管员的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纳入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实现,具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或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水管员职责。各镇街(园区)从市财政返拨的堤围防护费(镇街或园区分成部分)中,提取5%作为镇街(园区)水利工程年度维护的专项补助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以落实镇街(园区)水利工程维护保养任务。各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宗宗水务工程有人管,实现水务管理全覆盖、市镇村上下无缝化对接的目标,确保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良性运行。

(二)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节约保护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取用水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建立水资源分配及取水总量控制体系。

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分配工作,制定镇街(园区)水量分配总量控制目标,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开展取水审批工作,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强化取用水计划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向取水户下达下年度取水计划,逐步将自来水用水大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3、落实取用水统计制度和取水计量制度。

完善取用水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各镇街(园区)的用水总量。落实取水计量制度,开展取水户装表计量核查工作,开展全市取水户取水计量设施校准工作。

(三)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依其主要使用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1)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在省水功能区划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本市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水功能区约束保护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都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3)建立水功能区划社会公示机制。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2、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本市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2)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在江河湖库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3、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1)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市人民政府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申报、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

(2)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快开展我市境内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使东深供水东江桥头水源地和东江南支流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善、制度健全”,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3)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有效监管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

4、建立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水污染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2)建立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向社会通报水资源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四)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

明确镇街(园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责任,加强对各镇街(园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三条红线”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对镇街(园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实行用水效率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我市及各镇街(园区)有关用水效率指标,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举报各种浪费水资源以及污染、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充分发挥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从总体上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实施试点具体工作,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

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实施。要理顺各级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范畴,科学落实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试点中工作分工,明确试点工作职责。继续深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力争用半年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镇街(园区)水务管理体系,将有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有关监督管理事权依法下放给各镇街(园区)。继续完善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在各镇街(园区)落实村(社区)水管人员,实现市镇村三级水务分级管理。各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健全协商机制

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到多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各涉水管理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互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涉水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公示机制、监测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水资源保护部门会议制度、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在全社会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试点工作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人事〔2012〕9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基层水务在机构设置、人才配备、自身建设、服务手段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为重点,力争通过1年努力,完成水务一体化改革任务,在全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职能明确、队伍精干、管理高效、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形成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建管并重、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管理,简政强镇,强化公益职能的原则;二是坚持精干高效,优化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建立保障机制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理顺镇街(园区)水务管理体制

按照中央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加快推进镇街(园区)水务一体化改革,切实理顺镇街(园区)水务管理体制。结合我市简政强镇机构改革,加快完成13个中心镇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落实水务管理机构,确保简政强镇后各项水行政审批权顺利下放并落实到位。同时,在不突破镇街(园区)机构设置总量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整合优化中心镇以外各镇街(园区)涉水机构。各镇街(园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机构性质、级别、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落实由1名领导分管涉水事务工作,以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园区)对水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

1、逐步落实简政强镇充分赋予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水务局将有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有关监督管理事权依法下放给各镇街(园区),赋予各镇街(园区)县一级的水行政管理权。

2、组建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13个中心镇要根据各镇简政强镇机构改革方案,尽快完成农林(市政)水务局的组建工作。其他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在原农业办公室的基础上,新组建农林水务办公室,将原来农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水利管理所、环保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水务方面的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农林水务办公室。各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农林水务办公室增挂镇街(园区)三防办牌子并履行镇街(园区)三防办职责。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1)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防汛防风抗旱工作;(3)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4)统筹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5)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管理工作;(6)承接市相关部门下放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和事项。

3、组建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13个中心镇农林(市政)水务局原下设的市政水务中心分设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其他镇街(园区)在原水利管理所的基础上,组建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1)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的水务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2)负责镇街(园区)排水管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等渠务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统筹镇街(园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以及排涝应急抢险工作;(3)负责镇街(园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4)负责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5)参与镇街(园区)水务相关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制定工作。

(二)切实落实水管员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村村有水管员、宗宗工程有人管”的工作要求,在每个村(居)委会落实若干名水管员。水管员负责村级水利设施(村级河道、渠道、堤防、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和饮用水管网等)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水资源保护和农村节水,农村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水管员兼任三防工作信息联络员,按照上级要求和本村(居)委会实际开展三防与抢险救灾具体工作。水管员聘用前要经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水管员的管理职能和服务内容纳入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实现,具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或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水管员职责。

(三)确保实现宗宗水利工程有人管

市水务部门要监督各镇街(园区)、村管水务工程维护管理的落实情况;各镇街(园区)从市财政返拨的堤围防护费(镇街或园区分成部分)中,提取5%作为镇街(园区)水利工程年度维护的专项补助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以落实镇街(园区)水利工程维护保养任务。各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宗宗水务工程有人管,实现水务管理全覆盖、市镇村上下无缝化对接的目标,确保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良性运行。

(四)加强基层水务人才队伍建设

要根据公益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核定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要深化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把握人员入口关。镇街(园区)水务管理机构重新明确机构编制后,优先从原水务管理机构人员中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未聘人员由同级政府妥善安置。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水务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技能培训。要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力量,非应急、抢险等任务不随意抽调水务工作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由服务对象、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主管部门三方参与的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推进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水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各镇街(园区)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确保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到位。各镇街(园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水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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