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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1-03 07:13:3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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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7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补助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每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完工验收(评价),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推荐上报;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项目经费用于资助经市政府批准资助的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或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审计、完工验收(评价)、跟踪检查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政策宣传、信息发布、业务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建设与运行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1、扩大产能、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改进工艺的项目;

2、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3、先进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配套系统的研发、产业化项目;

4、引进技术、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产业化项目。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经业务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三)上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税负率”)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税金的核算范围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四)项目的技术改造投入或技术创新投入(以下统称“项目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贷款余额不少于800万元;

项目投入的核算范围分别为:

1、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2、技术创新项目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能源材料费、委托外部研发费、实验外协费、设计费、研发人员工资、技术查新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技术成果认定费用;

3、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包括:研发设备、仪器及软件费用。

相关支出类别的比例要求,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申请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地点在东莞市内;

(六)技术改造项目已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单位,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R&D”)费用不低于150万元、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R&D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人数比例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人数比例不低于30%;近五年投入的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本办法所指研究与试验发展费用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以奖代补、贴息两种。

以奖代补是指对已完工并经市经信局组织完工验收(评价)、技术水平较高、实施成效明显、在同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或示范作用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以事后奖励代替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为核算范围内项目投入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贴息是指对在建且已取得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利息额的70%确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已发生的项目投入金额大于项目贷款额,按贷款额计算贴息额;如已发生的项目投入金额小于项目贷款额,按已投入金额计算贴息额。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采取补助的资助方式。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过程中近五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设备、仪器及软件费用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企业获得更高级别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研发设备、仪器及软件费用的实际投入,以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差额。企业已获得其他部门研发机构认定资助,且近五年内没有新增研发设备、仪器及软件投入的,原则上只认定不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制订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或主管民营经济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经信局。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与项目建设内容范围相对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

(三)技术创新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成果证明材料;

(四)技术中心应提供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R&D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R&D经费支出列表、近五年已投入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以及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对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程序如下:

(一)市经信局对照本办法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属以奖代补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完工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对以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与镇街(园区)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助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受资助单位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

(一)以奖代补类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资助额对承担单位(依托企业)进行一次性拨付。

(二)贴息类项目: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的预算贴息额度内,分两期拨付专项资金:

第一期:在项目投入达到50%后,已偿还利息额达到预算贴息额度50%的,按预算贴息额的50%给予拨付;已偿还利息额小于预算贴息额度50%的,按已偿还利息额给予拨付。

第二期: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完工验收(评价)申请,市经信局根据验收(评价)结果清算贴息额。项目在申报时预计的完工时间(含经市经信局批准调整后的时间)到期后一年内,未通过完工验收(评价)的,视同项目承担单位自动放弃本期请款,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款。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核准意见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或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经信局提出完工验收(评价)申请。具体完工验收(评价)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经信局;受资助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项目投入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产品技术方案、投资方案、实施时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在项目申报预计的实施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申报预计的实施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详细说明情况,并申请终止,由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按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且示范作用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改造、创新项目,经按规定实施专家评审并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享受本办法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年31日。原《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0号)、《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1号)、《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2号)、《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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