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16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是指根据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经信局每年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奖励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宣传政策,会同市国税局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的申报资质进行核查,确定奖励名单,配合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落实。
第五条 市国税局负责协助市经信局做好资金预算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经信局通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信息,匡算当年奖励资金规模;会同市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其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反馈申报企业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局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配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核算方法及奖励原则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按申报奖励资金所属年度新增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5%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新增增值税额核算方法
新增增值税额是指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申报奖励资金所属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上个会计年度的增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根据税款入库期核算。申报奖励资金所属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
第十条 奖励原则
根据每年奖励资金预算规模,按企业新增增值税额从高至低予以奖励,资金用完即止。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条件
(一)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营业收入标准划分的中小工业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核定的新增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含);
(四)登记注册成立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 不予资助情况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请奖励的新增增值税额已获市同类项目奖励;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请承诺函;
(三)资金申请报告;
(四)申报奖励资金所属年度及上个会计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申报奖励资金所属年度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市经信局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内资及工业性质进行审核。
(四)市国税局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其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五)市经信局就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奖励原则,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奖励条件、拨付奖励资金。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款项,取消其申报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资格3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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