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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4-04 01:02:2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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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2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

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

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开发企业准入认定流程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确保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镇街申请。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园区)初审同意后,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基地开发目的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递交准入申请。

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受理扶持内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培育科研产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

(二)准入评估。受理申请资料后,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行业协会等开展评估。

(三)征求部门意见。受理申请的部门,分别征求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意见。

(四)审议认定。受理申请的部门综合各方情况,提出开发企业准入的初步意见,上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政府确认。

二、准入认定申报资料

(一)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递交的申请请示(原件,一式六份),基本内容包括:

1.开发企业及基地基本情况。投资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项目选址、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税收预期等。

2.开发企业以往同类项目开发建设经验,以及业绩介绍。

3.基地营运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能力介绍,包括配套服务支撑、人才培训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等。

4.基地预期引进的项目的产业属性介绍,拥有的国内外招商渠道、招商合作资源、潜在企业入驻意向等。

5.请示事项。

(二)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的《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六份)。

(三)开发企业的企业登记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四)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建议书(原件,一式六份),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选址、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预期税收以及基地营运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能力等。

(五)开发企业的业绩证明(原件,一式六份),提供以往类似项目开放建设经验,以及经营业绩。

(六)投资意向书。镇街(园区)与开发企业所签的投资意向书(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七)项目申请受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入驻企业管理

经“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市政府确认的开发企业,必须在东莞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整体负责基地的开发建设以及招商运营,接受“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被认定为东莞市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及其在东莞设立的基地经营单位,不再享受东莞市关于重大和关键投资项目方面的财政优惠。

(一)基地入驻企业(转让企业)的产业属性必须是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以从事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生产制造为主体的产业。实行事先核准制度,由所属镇街(园区)的相关部门负责入驻企业产业属性把关,填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入驻企业核准表》,内资企业报市经信局核准,科技型企业报市科技局核准,外资企业报市外经贸局核准。

(二)基地经营单位建立入驻企业档案,每季度同时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外经贸局上报入驻企业基本情况,并配合做好产业、税收、R&D投入、综合能耗等指标情况统计工作。

(三)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外经贸局每年对负责受理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基地发展进行考核。

(四)基地项目需配合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对入驻企业产业属性的监督管理;经核实入驻企业产业属性严重不符的,可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上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交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附则

本管理试行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两年。

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入驻企业核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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