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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 迁出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8-02 12:32: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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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根据《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1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工作安排

(一)成立补偿工作办公室。为尽快开展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我市要在2007625日前成立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办),主要负责制定、公布有关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做好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迁出补偿工作。市补偿办设在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车购办)等。市财政局局长詹文光任办公室主任,其它成员单位主管该项业务的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财政局抽调4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3人、其余单位各抽调1人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各镇(街)应在2007630日前成立镇(街)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申请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业务。镇(街)补偿办主任由镇(街)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镇(街)财政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地税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抽调人数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各镇(街)要在200771日前制定本镇(街)的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二)公告补偿办法。为使市民及时了解有关补偿措施,鼓励市民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市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社、阳光网等媒体要负责在2007625710期间对《关于对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实施补偿的公告》进行大力宣传,努力为推动治摩工作深入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受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申请。成立市及镇(街)补偿办后,我市将统一在2007710日起开始受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申请。为使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市及镇(街)补偿办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摩托车的验收、迁出审批和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

(四)落实补偿资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交警部门统计的本镇(街)摩托车保有量,测算应补偿的金额,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补偿款得到落实。

二、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操作办法

各镇(街)补偿办负责受理本镇(街)登记入户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申请,做好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的有关工作。

(一)部门职责及分工。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摩托车报废工作(即注销登记,下同)。各镇(街)交警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进行查验,受理有关车辆的资料,做好摩托车收缴、移交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各镇(街)公安分局负责对盗抢嫌疑车辆进行检验以及做好停车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市车管所负责制作、发放各类表格,并做好后续的资料审核、报废业务的办理。

2.交通部门负责核实应退养路费金额。

3.地税部门负责核实应退车船使用税金额。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应补偿及奖励的金额(包括折旧补偿金、退还税费及、奖励金等),并及时做好拨付工作。

(二)具体操作流程。

提前报废摩托车的操作流程:

1.由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提交如下物件:(1)具有有效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车主银行帐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2.镇(街)交警部门负责查验车辆和审核有关资料。具体内容是:(1)对前来办理报废的摩托车进行查验,核对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否与行驶证一致,并拓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各两份。(2)审核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明,填写有关表格,查询车辆登记状态是否属于已注销或失窃等不正常情况,如属不正常情况,则依法扣查车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3)核对行驶证内容与车管所电子档案记录是否一致,主要核对车主身份、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对符合条件的,由镇(街)交警部门向车主出具受理回执,并回收摩托车。

3.镇(街)补偿办对申请提前报废的摩托车登记造册后,将提前报废的摩托车统一存放,留作日后统一处理。镇(街)补偿办收回报废车辆的号牌,并将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主提交的资料一起移交市车管所办理报废业务。

4.市车管所对镇(街)补偿办移交的收缴资料进行审核,办理报废业务,并打印《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回镇(街)补偿办。

5.镇(街)补偿办收到《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填写《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审批表》,交镇(街)交警、交通、地税部门根据其职能分工,分别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的意见后,核定应补偿的金额,并在《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审批表》中提出补偿资金发放意见。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镇(街)补偿办保存,另一份送市补偿办备案,用于核对市、镇分担的补偿金额。

6.镇(街)补偿办核实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后,由镇(街)财政部门按照车主提供的银行帐号办理拨款手续。

7.镇(街)补偿办拨付补偿及奖励资金给车主后,要将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列表造册,连同《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审批表》(第二联)一并送市补偿办。市补偿办负责统计各镇(街)的补偿情况,并根据市、镇分担比例核定市分担的补偿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负担的部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财政。

三、摩托车迁出补偿操作办法

考虑到办理摩托车迁出业务需要涉及刑侦验车、核对和提取档案、购置税转出、车辆评估、缴付交易税等手续,由于手续繁琐,镇(街)补偿办难以组织所有单位进场受理业务,因此将办理摩托车迁出的业务窗口设在市车管所。

(一)部门职责及分工。

1.做好摩托车迁出登记工作。市车管所专设业务窗口,按照省、市有关摩托车迁出管理规定办理摩托车迁出手续。

2.做好补偿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派人在市车管所专设的业务窗口现场办公,对收集到的摩托车迁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准确登记车主的银行账户及有关资料。市车管所收集齐有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分发到所属镇(街)补偿办,由镇(街)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偿及奖励资金。

3.办理车船购置税转出。市国税局(车购办)派人在市车管所专设的业务窗口现场办公,对申请迁出的摩托车给予办理车船购置税转出手续。

(二)具体操作流程。

摩托车迁出的操作流程:

1.由车主提交如下资料:(1)车辆转让申请。(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迁出车辆的标准相片2张。(5)车主银行帐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2.市车管所办理摩托车迁出的程序:

工作步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1

审核资料、查验车辆

机动车业务厅2

2

刑侦验车

机动车业务厅11号窗或设有摩托车

刑侦验车点的镇(街)公安分局

3

车辆评估、缴付交易税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及交易机构

4

受理、复核资料

机动车业务厅2

5

交 费

停车场内银行代办点

6

领取《机动车实物档案》

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业务厅2

3.市车管所在办理迁出业务后,打印两份《机动车单项查询详细信息表》并加盖车管所业务公章,连同车辆及车主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分别送所属镇(街)补偿办和市补偿办。车管所将此表连同车辆的档案、登记证书、临时号牌交车主。

4.各镇(街)补偿办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由镇(街)财政分局将一次性补偿及奖励资金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帐户。

5.镇(街)补偿办拨付补偿及奖励资金给车主后,要将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列表造册,连同拨款单复印件一并送市补偿办。市补偿办负责统计各镇(街)的补偿情况,并根据市、镇分担比例核定市分担的补偿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负担的部分资金拨付给各镇(街)财政。

四、本方案由市治摩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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