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综治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公字〔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和“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71号)及全省第六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加强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粤公通字〔2007〕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中共广东
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也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农村规划和整治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毫无疑问要将消防工作列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2.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是维护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火灾形势的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社会和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火灾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去年全省县城集镇和乡村的火灾起数和死人数分别占全省火灾起数和死人数的一半以上。农村火灾的高发和高死亡率,给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的损失,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尽快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增强农村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全省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4.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5.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三、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6.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7.建立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镇消防联席会议由公安、安监、经贸、财政、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国土资源、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旅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农业、消防等部门组成。镇消防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全镇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8.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做到部门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规划、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村民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9.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推广村(居)民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10.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四、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1.编制消防规划各地要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发展思路,加快农村消防规划建设工作。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渔港、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12.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结合“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利用道路、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村镇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结合“农话改造”和电话普及,改善农村消防报警的通信条件;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和燃料改革,加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工程,加强自然水体的利用和消防水源建设,因地制宜地增设消防水池和取水码头,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和状况。
1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通过配备消防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简易消防车、皮卡车等车辆,购置手抬消防泵、水罐、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至2007年底,各中心镇和地区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同时,各村(居)委会和渔港、码头要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者消防队,配备手抬消防泵、简易灭火设施,做到“三有”,即有一个固定的消防办公场所,有一批灭火供水设施,有一套完善的火警处置制度。要进一步整合农村基层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力量,建立协调统一的指挥机制,提高整体灭火作战能力,实现“小火不出村、大火不死人"的总体目标。
14.推行消防协管员制度。要加强与安监部门的沟通配合,依托安监部门现在实行的安全协管员制度,在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职责中增加消防安全的内容,建立一支消防协管员队伍。各镇重要企业单位和各村要求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消防协管员。消防协管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5.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五、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6.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消防组织网络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切实做好群众性防火工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17.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机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18.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19.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乡镇公安派出所按照《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落实消防监督职责,加强对辖区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重点加强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私营企业和小档口、小作坊、小旅店、小娱乐场所特别是将商住楼、办公楼和居民村民住宅等擅自改建成各类娱乐、餐饮、小加工厂、小旅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0.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及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要充分利用教育、司法、劳动、文化、科技、-9生等部门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普法教育和农技推广等有利时机,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要积极推广使用消防宣传瓷砖壁画,并安装在镇村主要路口、公众场所等显要位置;要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或宣传栏,在村头、路口、房屋外墙上刷写或贴村(居)民防火公约、消防宣传标语等;要在农民群众聚集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等内容;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要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通过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习惯,增强农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事故能力。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考核力度
21.建立农村消防工作定期考核制度。各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同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县(市)、镇(街)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街、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检查考评。各镇(街)要将村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先进村(居)、优秀村(居)委会的评比考核内容,并将消防安全作为“文明村(居)”、“五好家庭”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严格奖惩。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紧联合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有关配套措施,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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