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06-20 07:11:03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东府办〔200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市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劳动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小额贷款、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扶持农业发展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支出。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奖励。

  (二)就业技能培训支出。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的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和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参训。

  (三)推荐就业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村(社   区)劳务组织安置属地大龄、闲散劳动力补贴。

  (四)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出。主要用于:工资差额补助、灵活就业补助。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实现就业支出。主要用于:技能培训和企业岗位培训、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大中专在校生技能或职称证书奖励。

  (六)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支出。主要用于:岗位成才奖励、优秀技能人才奖励。

  (七)鼓励企业吸纳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补贴支出。主要用于: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促进就业先进企业奖励。

  (八)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及运行费用支出。主要用于: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建设、村(社区)就业服务人员聘用。

  (九)宣传教育支出。

  (十)扶持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园区建设等方面。

  (十一)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购置支出。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创业东莞”工程的其他支出。

  以上各项补贴支出,原则上由市、镇(街道)按8:2的比例分担,具体实施按照《“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执行(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市、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在每年人大审核通过的财政预算后,把关于“创业东莞”工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安排情况以及资金负担比例下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应(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本镇(街道)安排的项目情况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二)“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各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   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认真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资金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决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决算和说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划拨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设立“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使用资金时,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划拨给镇(街道)财政专户或直接拨给有关使用单位。市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第八条 镇(街道)财政相应设立“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每年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和收到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统一划拨到镇(街道)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时再按要求拨给村(居)委会或直接拨给有关使用单位。镇(街道)财政专户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分局直接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承担由市统一组织和支付的项目费用支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由市财政将市、镇(街道)应承担的事项及其资金以书面通知至各镇(街道)财政分局(抄送给镇(街道)劳动分局),双方核实后,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必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将款项汇入市财政专户。若有村级应承担的款项,由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收缴。镇(街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上缴镇(街道)、村(社区)应承担的款项,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应下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中扣减。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缴费用的镇(街道),由市就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十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及其他一般性专项支出。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原则,市财政应拨付的各类资金具体拨付流程如下:

  (一)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各项补贴性支出。各镇(街道)应承担的各项补贴资金,由镇(街道)财政按季从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市财政“‘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再由市财政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1.培训补贴、推荐就业补贴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企业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技能人才奖励补贴的资金拨付程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劳务组织以及符合个人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人,应根据相关补贴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每月15日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市就业补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申请单位及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个人小额贷款资金、创业奖励经费、奖励充分就业社区、企业促进就业奖励经费根据具体操作办法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资金。

  3.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助学津贴资金支付程序。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申请助学金,经就读学校确认,由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通过集中支付拨到“低保”家庭账号。

  (二)由市、镇共同负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及人员经费支出。

  1.建设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职业指导室费用支付程序。镇(街道)一级的就业服务平台、职业指导室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开展实施。由市财政将市、镇应承担的资金统一拨付,并以书面通知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将镇(街道)负担的款项汇入市财政专户。

  2.建设村(社区)一级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村一级工作人员聘用费用支付程序。镇(街道)劳动服务就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由市财政把市级应负担的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镇(街道)财政筹集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后,统一从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付。

  (三)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由市财政按一般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拨付。包括:

  1.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资金;

  2.扶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建立东莞再就业培训基地,规划新建东莞高级职业技术学院资金;

  4.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创业东莞”工程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将本镇(街道)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将本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收支情况,在每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给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创业东莞”工程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培训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各项相关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创业东莞工程的贯彻落实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跟踪问效,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和资金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用款单位的用款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

  附件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

序号

项目

支付标准

分担比例

申领办法

1

培训补贴

培训费用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个人承担小部分。参训期每天生活津贴15元

培训费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比例分担;生活津贴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定向项目培训实施办法》、《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创业培训实施办法》、《鼓励自主参训的实施办法》

2

推荐就业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

1、职业介绍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就业,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2、村(社区)成立劳务组织安置属地大龄、闲散劳动力,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推荐就业补贴申领办法》、《村(社区)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申领办法》

3

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工资差额补助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50%补差;2、灵活就业补助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援助实施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办法》

4

鼓励户籍青年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对未能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适当降低入学标准,对缴费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津贴。2006年预留100万元。

由市财政负担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5

社保补贴

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的,按其已缴纳保险费用额度的50%计算。

由市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

6

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就业,持续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每人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

由市财政负担

《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7

大中专在校生技能或职称证书奖励

参照技能人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由市财政负担

参照《岗位成才奖励办法》执行

8

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由市、镇(区)按8:2比例分担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申领办法》

9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手续费支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1、个人贷款分为3万和5万两个档次,贷款期限为两年,到期还本。2、企业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银行贴息贷款,2年内给予利率的50%贴息。

由市财政负担

《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企业贷款优惠实施办法》

10

创业奖励经费

对成功创业的青年评选创业典型,每年安排评选业务及宣传经费300万元。

由市财政负担

《创业奖励实施办法》

11

技能人才奖励

职业技术等级类:初级技工500元/人、中级技工1000元/人、高级技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职称类奖励标准为:初级10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2500元/人。由户籍劳动力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部门申请。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岗位成才奖励办法》

12

奖励充分就业社区

对实现本村(社区)就业率达80%以上(重点奖励就业率达85%以上的社区)的给予一定奖励金,资金可发放至对促进就业有贡献的个人。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13

企业促进就业奖励经费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由市财政负担


14

公共就业现场招聘会经费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由市财政负担


15

宣传教育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市财政负担市级宣传费,镇(街道)财政负担镇级宣传费


16

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村级服务站就业服务人员经费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


17

扶持农业发展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由市财政负担


18

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新建东莞高级职业技术学院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由市财政负担


  说明:1、支付标准是依据《实施“创业东莞”工程资金使用预算方案》整理而成。

  2、申领办法所列的操作性文件由劳动、财政等职能部门制定。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