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186号)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新莞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186号)的要求,我市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明确检查对象,全面开展排查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以企业自查、镇(街)抽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点检查的形式,重点检查容易发生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或招用学生假期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服装、餐饮、制造行业和小作坊企业,要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拐卖务工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7〕28号文和粤府办明电〔2007〕186号文精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指挥、领导,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成立东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李小梅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林佐和市劳动局局长祁达洪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副局长罗乐英、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建柱、市民政局副局长黄容开、市劳动局副局长陈汉驰、市社保局副调研员崔继新、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刘杰、市卫生局副局长金行中、市安监局执法支队长林树辉、市工商局副局长陈玺、市总工会副主席黎卓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举报电话:22203612,22611773),由陈汉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研究制订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工作部署,统一协调组织各项工作。
三、落实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属地原则,各镇(街)要对本地区的整治任务负起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落实部门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各镇(街)、各部门要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或者涉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调剂检查力量,分阶段进行检查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要求各企业针对是否存在接收被拐骗人员、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自由、故意伤害等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五、做好法律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专项行动期间,各镇(街)要统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处理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报道,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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