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
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贯彻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5〕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贯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
渔区稳定议案的贯彻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的精神,做好我市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确保渔区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组织实施渔民转产转业。第一阶段,用5年(2004-2008年)时间,主要通过淘汰渔船500艘,发展渔业产业项目4个,带动1000名渔民转产转业。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
根据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实施范围,第一阶段的目标是:
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4个。其中:加工流通业项目2个,休闲渔业项目1个,船网修造业项目1个,共带动1000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59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1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40人。
4.淘汰渔船500艘。
二、实施条件
(一)渔业产业发展项目。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有效带动渔民转产转业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带动相应数量的渔民再就业。
(二)渔民安居。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捕捞渔民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捕捞渔民困难户。
(三)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渔民技能培训对象必须是渔船被确认淘汰需要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对象必须是被淘汰渔船渔民的子女;自愿申请参加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担负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保证质量;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四)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渔民自愿淘汰渔船;重点淘汰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五)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为议案的组织实施而开展的渔业资源和海捕结构跟踪监测项目;议案宣传、项目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管理
(一)管理申报
1.项目的申请。项目的申请由转产转业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做好项目的论证工作,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
2.项目的申报。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纳入市级年度预算,每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其中:渔民技能培训、渔民子女职业教育项目归口市劳动部门纳入市再就业培训计划;渔民安居工作按《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实施。
(二)项目实施
1.转产转业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2.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议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会同市财政、劳动和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当地镇政府,严格按照议案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制订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4.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遵循原程序报批。
(三)项目验收
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市财政、审计部门按项目计划要求,对所在镇政府执行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我市渔民转产转业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解决,纳入市镇年度财政预算,市镇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预计前5年(2004—2008年)总投资5105万元,其中:市财政计划投资4213.2万元、虎门镇自筹676.2万元、沙田镇自筹215.6万元。市财政将根据我市渔民转产转业的具体项目而逐年安排资金,虎门、沙田镇要根据项目的安排和建设情况保证落实配套资金。
(二)资金使用
1.使用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省定的补助标准和具体项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的人数等,确定各类项目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2.项目标准。渔民产业发展项目。按核定资金投资总额,资金由市镇按比例分担。市与虎门镇的分担比例为4: 6,市与沙田镇的分担比例为8:2。
渔民安居项目。每户补助5万元,资金由市镇按比例分担。市与虎门镇的分担比例为4: 6,市与沙田镇的分担比例为8:2。
渔民技能培训项目。每人每天补助150元,按照实际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安排。资金由市镇按比例分担,市与虎门镇的分担比例为4: 6,市与沙田镇的分担比例为8:2。
渔民子女职业教育项目。按照省“十项民心工程”智力扶贫工程的补助标准执行。资金由市镇按比例分担。市与虎门镇的分担比例为4: 6,市与沙田镇的分担比例为8:2。
减船项目。按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补助标准执行。根据省文件规定,淘汰渔船补助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三)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审计机关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镇,市将暂缓安排或调整项目资金。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镇和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领导组成的议案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执行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文中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
本贯彻意见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劳动和房产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
附件:
1.2004—2008年东莞市扶持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及资金计划表(略)
2.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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