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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07-20 05:35:19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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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保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市人民政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现对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

  (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3、退地还耕。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4、强制无偿收回。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不适用限期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拒绝复耕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单位或个人挂靠集体。

  (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逾期不能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归集体使用,由集体复耕复绿。

  (2)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复耕复绿。因资金项目不落实,土地权利人不申请限期开发的,在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复耕复绿。挂靠单位或个人拒缴闲置费或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归集体使用,由集体复耕复绿。

  (3)解除挂靠关系,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采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补办出让。

  (4)解除挂靠关系,交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与集体解除挂靠关系,土地使用权交由集体,由集体组织复耕复绿。土地使用权无偿交还集体的,不收闲置费。

  (三)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已推填土)。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限期向国土部门提交用地报批材料,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及时开发建设。

  非集体使用且无能力开发、资金项目不落实的,责令集体与用地者双方解除用地协议,由当地政府收购或托管,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原已缴付地价款,予以适当补偿。

  不能开发建设的,责令1个月内复耕复绿。拒绝复耕复绿、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责令双方取消用地协议,由集体负责组织恢复原农地用途。拒绝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已补办用地手续或正在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构成闲置。

  凡是至今没有连续开发利用的,都属闲置土地,依照前3类方式处理。

  (五)经省批次报批未进行项目供地的,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二、闲置土地的计算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应坚持以宗地为单位,不以项目为单位。同一项目由多宗地(多个用地批文)组成的,计算开发程度时,以宗地为单位计算。

  宗地:已取得土地证书的以一个证书为一宗地;已取得用地批文的以一个批文为一宗地;已取得预审批复的以一个批复为一宗地;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以一个确认号为一宗地;同意先期动工的用地以一个批准号为一宗地;私下签订用地协议的以一个协议为一宗地;其他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以一个图斑为一宗地。

  三、闲置费的计征

  (一)闲置费计征的对象:

  以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东财〔2005〕278号)中确定的征收对象为准。

  (二)闲置费计征的起止时间:

  起:1、有出让合同约定的,约定的开发期限所到之日。2、没有出让合同约定的,以批准用地满一年之日。3、没有批准用地,属私下签订协议的,以原协议约定开发期限所到之日或协议签订期满一年之日。4、在2005年违法用地专项清理中已补办手续或正在补办手续,属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以经省确认满一年之日;属同意先期动工的,以同意先期动工之日;属已预审的,以预审批复满一年之日。5、已依法转让的,转让批准(没发证的,以市土地交易中心同意交易的鉴证)之日满一年。6、因规划等限制开发条件导致地块置换,新地块仍然闲置的,闲置时间从置换批准满一年之日开始计算。7、非规划等限制开发条件导致地块置换,新地块仍然闲置的,闲置时间从原地块的闲置时间开始计算。

  止:2006年4月7日。

  (三)闲置费计征的标准:

  按上述起止时间计算,分档计征:不足1年的按实际闲置时间折算为月征收;1年(含1年)以上5年以内的,计征12个月;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计征18个月;10年(含10年)以上的,计征24个月。经本次处理后继续闲置的,将逐年按月征收。

  分用途计征: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

  (四)属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征收闲置费范围:

  1.因城建规划问题导致土地闲置:(1)属市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松山湖、虎门港、东部工业园、主干道路等市一级规划控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市城建规划局的文件资料或出具确认证明;(2)属镇一级规划控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镇级政府确认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2.经国土部门核准,在2006年4月7日之前已由镇(街道)政府收回处理,并已办结有关用地收回手续,纳入政府储备的;

  3.在“四清理”中纳入闲置地工作台账,已转让给新的用地者并依法完善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已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原用地者造成的闲置不再计征闲置费;自2006年4月7日起,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暂不予办理土地交易;

  4.在“四清理”中已纳入闲置土地工作台账,目前已竣工,或经国土部门认定已按规划施工图完成工程开发25%以上并在持续开发建设的,不征闲置费;

  5.退地还耕,原权利人放弃赔偿的;

  6.经批准用地后至今尚未破坏原农地地貌且同意退地的;

  7.宗地经批准建有临时建筑、得到开发利用的部分;

  8.纳入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已变成公共绿化用地的;

  9.在市农信社以地抵债的闲置土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粤府办〔2005〕25号文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土地资产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30号)规定处理。

  (五)不纳入征收闲置费范围的办理程序:

  1.土地权利人申请,并提供确凿证明材料(原件);

  2.国土资源分局会同镇(街道)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督查办公室审核;

  4.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会审。

  四、闲置土地处置文书的送达

  送达的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闲置土地处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邀请不到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的,可以对受送达人拒收过程进行录像,作为送达的法律证据。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以一般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闲置土地处置档案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除在《南方日报》、《东莞日报》和地块所在的镇(街道)、村发公告外,属港澳地区的,还应在香港《文汇报》发公告。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处理。

  五、公有制企业、挂靠关系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对镇(街道)属企业或公有制性质企业的土地,一律按处置政策执行。

  (二)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申领土地证书,处理通知书应发给被挂靠单位。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一起到国土资源分局协商处置事宜。挂靠单位不配合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处置责任,被挂靠单位再向挂靠单位追偿。

  (三)原经营性用地调走指标后,该地块的闲置费在指标调走之前按经营性用地标准计征,在指标调走之后按工业用地标准计征。

  (四)2005年“四清理”中已纳入闲置土地工作台账,但经国土部门认定未按规划施工图完成工程开发量25%的,即使动工开发仍需征收闲置费。动工开发不能持续完成的,自停工之日起计算新的闲置时间,在其停工1个月后按月追缴闲置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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