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2006年环境安全月活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东莞市2006年环境安全月活动工作方案
近期,相继发生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省的英德市龙新村村民砷中毒事故和北江镉水污染事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造成较严重的国际影响,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绝不能轻视和麻痹大意。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负荷增大,我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环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保障我市环境安全,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确定为“环境安全月”,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为组织开展好2006年“环境安全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深入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和稽查,加快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加环境监测频率,加强环境安全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消除环境隐患,建立保障环境安全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活动主题
“环境安全月”活动的主题为:消除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三、活动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1. 检查重点:
(1)东江主干流及南、北支流沿线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电镀企业。
(2)松木山水库、同沙水库、水濂山水库、五点梅水库、横岗水库、契爷石水库、雁田水库、虾公岩水库、金鸡嘴水库及黄牛埔水库等十大水库周围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周围的大中型化工、电镀企业。
(3)小化工企业集中地区的化工、电镀企业,化工、电镀工业园区。
(4)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5)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
2. 检查内容:
(1)排查审批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化工、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
(2)沿江、沿河、饮用水源地和居民居住集中区的环境安全情况。
(3)小化工、电镀企业集中区域环境污染整治、达标排放情况。
(4)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5)企业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准备及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设情况。
3. 检查要求:
(1)各镇区对本辖区内所有化工、电镀等重点污染企业,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并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企业情况表》(另发)要求,登记企业的规模、产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主要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全面摸清本地区的污染源情况,并按“一企一册”进行造册登记。
(2)对检查发现的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并挂牌督办。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行关停并转。
(3)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4)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必须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补做并完善。对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对超标排放的小化工、电镀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6)对污染严重的化工、电镀园区和化工、电镀集中区必须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
4. 检查安排:
(1)2006年5月15日起,各镇区组织联合检查组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清查。
(2)2006年6月1日-15日,市政府组织市环保、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区的全面清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全面加强环境监测。
1. 加强地表水常规监测。
(1)东江:石龙北河(东江北干流)、石龙南河(东江南支流)两个断面。监测项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24个水质指标;常规监测执行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监测频率:由原单月上旬采样化验1次(全年共6次),增加至每月2次,活动月期间3次。
(2)东莞运河:樟村、石鼓、涌口、镇口四个断面。监测项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24个水质指标;常规监测执行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监测频率:从原单月上旬采样化验1次(全年共6次),增加至每月2次,活动月期间3次。
(3)饮用水源:东江南支流莞城二水厂(樟村)一个断面。监测项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24个水质指标和表2中的5个补充指标;常规监测执行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监测频率:从原每月上旬采样化验1次(全年共12次),增加至每月2次,活动月期间3次。
(4)石马河流域:东江东莞第五水厂(左、中、右)、东江铁岗村水厂(左、中、右)石马河口、潼湖排污泵站四个断面。监测项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24个水质指标;常规监测执行标准:东江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石马河口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监测频率:从原单月上旬采样化验1次(全年共6次),增加至每月2次,活动月期间2次。
2. 加强供水企业的常规监测。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要建立完善常规监测档案,加强常规监测。一旦发现水质异常,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3. 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常规监测。化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日常排污监测,建立常规监测档案,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已实行污水处理社会化经营的企业,由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日常排污监测并建立常规监测档案。常规监测档案作为环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
1. 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制订印发《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修订并印发《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镇区人民政府制订完善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和控制突发事件。
2.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各镇区要设立和公布应急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要加强应急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3. 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各级环保、公安(交警)、安监、城市管理、交通、海事、海洋渔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建立互相沟通、通报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信息及时报送,确保应急处理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4. 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模拟演练。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模拟演练,确保应急机制能够及时反应,及时赶赴现场并组织处理,全力做好应急机制建设工作,增强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和责任感。
5. 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培训。由市环保局对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广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1. 广泛组织排污企业负责人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其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2.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曝光,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3.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营造群众监督氛围,构筑广泛的群众监督网络体系,以群众监督作为促进企业自觉治理污染的重要手段,确保及时、有效的打击企业的偷排行为,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 加强领导。市成立“环境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梁国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袁绍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吴湛辉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镇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重点,确保“环境安全月”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 落实责任。“环境安全月”活动期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清责任和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月”活动,加大排查、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公安、消防部门要在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管制交通、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海事、海洋渔业部门要负责船舶、港口环境安全的检查、排查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工作。水利、供水等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林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作好相关工作。
3. 协调联动。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协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环境安全月活动期间,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镇区的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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