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6〕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环卫、绿化用水分别涉及以营利为目的和非营利为目的,为合理界定污水处理费的免征范围,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市镇(区)财政拨款支出的环卫街道洒水和清洁用水以及市政园林、道路绿化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公园用水按如下区别处理:一是对不收费的公园(含春节等节假日为控制人流而收费的公园)免征污水处理费;二是对收费的公园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三是对公园内的营利性行业用水(如餐厅、茶座等)按规定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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