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7〕3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现有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新发生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继续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前一阶段的集中处置,我市大量闲置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但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需要纳入建设用地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无论是从巩固前一阶段集中处置成果、维护处置政策的延续性来看,还是从增强保障发展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角度来看,我市今后都要继续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践证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利于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增强政府土地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是我市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因此,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坚定决心,再接再厉,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全市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高效、合理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二、分类实施,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按照“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原则,今后我市闲置土地分为以下四类处置:
(一)
(二)
1.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文汇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拖欠者名单,并依法按日追缴滞纳金。公告期满仍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报市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限期开发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跟踪监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按照《限期开发保证书》约定坚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开发的动工时限按照“工业项目不超过1年,100亩以下房地产项目不超过1年,100亩以上300亩以下房地产项目不超过1年半,300亩以上房地产项目不超过2年”的标准重新约定执行。
3.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地块置换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跟踪监管,新地块未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置。
4.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退地还耕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图斑调整,并交由镇(街道)或村集体组织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5.缴清土地闲置费后选择政府协议收购或托管的,由各镇街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将土地收购协议或托管协议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同时要做好日常管理,适时推出市场。其中国有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时应纳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招拍挂。
6.直接选择无偿收回的,由市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并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管理。
(三)
(四)2006年4月7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必须重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其中,闲置满一年的,必须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必须坚决无偿收回。闲置时间按土地闲置行为发生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告知书》发出之日止计算,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确定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标准执行,其中工业项目用地按实际成交价的20%征收,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384元/平方米的20%(即76.8元/平方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按实际成交价的20%征收,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最低限价1000元/平方米的20%(即200元/平方米)。
三、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
今后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要纳入常态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闲置浪费土地资源行为。
要建立出让合同跟踪抽检制度。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负责继续跟踪监督土地开发建设状况,并建立抽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发现构成闲置土地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置。具体抽检办法由市国土部门研究制定。
要建立闲置土地消化量化考核制度。全市各类闲置土地应从2007年起5年内全部消化完毕,由市国土部门将每年消化任务分解到各镇街。对年内完成消化任务的镇街,给予表彰,并优先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未完成消化任务的镇街,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7〕69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已经设立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继续保留,并按照“力度不减、规格不降、把关不松”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从人员、经费、组织上给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全面支持,在安排新上项目时,优先考虑使用闲置土地,以确保各镇街闲置土地按时消化完毕。
(二)加强政策指引。市国土部门作为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快研究处置新形成闲置土地的办法措施,并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引导各镇街依法规范处置闲置土地。同时要充分利用部门职权,对闲置土地进行严格把关,全面限制闲置土地的权利。对凡未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变更、位置调整等手续。
(三)加强部门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配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未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给予立项,市建设部门不得给予报建,市金融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市宣传部门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宣传力度,深入报道正反两面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审核把关。自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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