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2007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临近,学生放假、民工返乡、假日出游将导致客流量迅速增加,居民节日购买消费品数量也将大幅度上升,为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平安祥和欢度节日,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两节”期间由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容易产生各种价格矛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凡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公园门票及停车收费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公园),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2002〕72号)及《关于调整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办法问题的通知》(东价〔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门票及停车收费要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交通客运价格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内区间汽车客运票价按市物价局规定执行;市核心城区城巴、出租小汽车、镇内公共汽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必须按市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上浮。各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必须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铁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客票销售代理人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变相提高票价水平。
五、燃气价格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燃气(包括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价格,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法变相提价。
六、加强对明码标价的监管。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美发美容等行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粮油供应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精神,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粮油、副食品、液化气、交通运输、旅游参观点、医疗服务、教育等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
八、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市物价局要认真组织力量开展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和休闲度假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要重点对城镇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市场粮食价格进行巡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要着力规范运输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铁路、公路、水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客运票价和停车场收费的监管;要保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稳定,严禁借举办节日演出、庙会活动等名义搭车收费;要严厉打击旅游、餐饮、批发市场、零售商等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意识,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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