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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我市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情况通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3-05 16:17:54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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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3号)的要求,我市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逐个进行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目前考核工作已完成,现将考核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全市认真贯彻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措施,耕地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镇街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达到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要求。经考核,2006年我市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受到上级肯定。

  据统计,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省、市共批复用地批次141宗,其中占用耕地114宗,合共占用耕地762.195公顷(含加K园地鱼塘),需补充耕地762.19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全部采用易地开发形式补充耕地,分别由省土地整理中心、韶关市和肇庆市等3个单位负责补充。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2006年,是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颁布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第一年,各镇街普遍比较重视考核工作,专门成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落实补充耕地资金。由于我市耕地资源有限,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是目前我市补充耕地的主要形式,具体是向其他市(单位)购买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由其他市(单位)负责补充耕地。购买指标的资金有两个来源,一是镇街自筹资金,所购指标由镇街自行安排使用;二是市财政垫支购买,镇街报批时需补充耕地的,按标准向市财政缴纳费用。目前,负责补充耕地的其他市(单位)均按合同补充落实了耕地指标,市财政也实现了资金回笼。

  (三)从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我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承担单位,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做好台帐登记。从2001年开始,我市按照“先补后占”原则,借助信息系统,逐宗建立了登记台帐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全面检查,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年度各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项目落实情况,自上而下清查建设项目,在清理汇总过程中对照检查的三项要求,从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三方面进行逐宗落实,认真、准确地填写了市级《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并建立了相关数据库。

  三、几点要求

  从这次考核情况看,虽然我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认真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按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考核工作报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变更调查与批次报批工作衔接不够,部分镇街批次报批批准占用耕地数与变更调查耕地变化数差别较大;二是我市耕地占用量大,经过几年开发,其他市耕地储备指标逐渐减少,今后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难度将越来越大。

  为做好今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求全市进一步提高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长期、艰巨的任务,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与地籍变更详查的衔接。土地变更调查按土地使用现状变更,批准地块当年未开发建设的则不能变更。这将引起批准数与变更数不一致。为确保数据一致,以后变更调查要按当年实际批准情况进行变更。

  同时,对占用道路、违法用地建设、宅基地等当年发生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各镇街自行平衡。凡是变更调查耕地变化数超过当年批次报批批准数的镇,耕地考核定为不及格,并暂停受理该镇街的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三)建立全市耕地占用台帐制度。为避免统计工作重复,减少错漏,要建立全市补充耕地台帐统一规范格式,各镇街上报一宗登记一宗,每个季度与市国土资源局核对台帐,要求做到数据填报一致,需要修改的,必须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农转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后方可修改,不能私自变更。

  (四)由于耕地后备资源逐渐减少,今后购买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难度也增大,费用也会上升,因此现有储备的少量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应重点保障市属项目;对镇街属项目,应由各镇街自筹资金,自行联系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承担方,再由市代镇街与承担方签订购买合同,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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