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1〕16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 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的50%,给予该企业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转移企业(项目)补助标准。
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上述企业在转移(关停)前须在我市有不少于3年持续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记录。转移(关停)前已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遣散等问题,不存在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村(居)委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四条补助范围的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外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外经贸办提出申请;内资企业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经贸办提出申请;环保监控类企业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由村(居)委会向镇街(园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经贸办、外经贸办或环保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核定后,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初审,各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拨付到各村(居)委会。
第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补助范围的企业,完成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由企业向市产业合作办提出补助申请。市产业合作办受理申请后,经核定情况属实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补助资金给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上报工作,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及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鼓励产业转移补助资金的村(居)委会及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补助的村(居)委会及企业开展财政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产业合作办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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