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粤林〔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质量,巩固绿化成果,是全面建设生态绿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林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林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对林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实施林地用途管制,根据《东莞市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林地转非,优先保证交通、通讯、电力、能源、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工程用地的需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娱乐场所等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按省林业局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项目必须提供林地的《林权证》,没有《林权证》的一律不受理,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利用换发林权证扫尾阶段的机会,认真查找漏洞,争取在2007年6月底前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均换发新《林权证》,进一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必须坚持凭证加工、凭证运输制度,凡是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领《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违法销售木材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木材单位。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严厉打击异地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行为,确保我市木材市场正常流通,保障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权益。
四、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并要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封山育林区从事一切非营林性活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推滥占林地、违法经营加工木材,非法猎杀、采集、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维护生态平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粤林〔2006〕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林业生态省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是,最近由于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局部地方乱砍滥伐森林现象比较严重,群众生活烧柴大量增加,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盲目上马,给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影响我省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6]2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 (粤发[2005]3号)精神,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十年绿化广东成果,确保建设林业生态省和绿色广东、和谐广东宏伟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林业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环境,保护就是为了永续利用和发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发展,是实现南粤山川秀美,构筑广东绿色生态屏障,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发展,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依法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指标,各地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加强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严禁超采伐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
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管,从严控制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讨违规发证,超采伐限额或超木材生产计划发证,或越权擅自批准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林木采伐管理混乱、乱砍滥伐严重或超限额采伐的县(市、 区)、林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超限额、超职权发证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证数量生产的木材,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扣减。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活动。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要坚持凭证加工、凭证运输制度。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手段,根据木材流向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完善监督网络,改进检查办法。各级政府及林业、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努力解决木材检查站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木材检查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木材运输量较大的地方,可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木材检查站。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林业部门,做好对承运木材的监督检查工作。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购销木材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单位,对资源利用率低、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木材加工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并、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宏观调控,凡是当地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木材加工量已达到或接近当地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资源没有保障的,一律不准再上木材加工企业,特别不准上马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对中高密度纤维板企业,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按审批权限报批,防止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
四、进一步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实施林地用途管制。林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林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管严、管住、管好林地,是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控制指标,优先保证交通、通讯、电力、能源、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用地的需要,严格控制采石、取土、房地产、娱乐场所等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国家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才能动工使用林地。加大林地执法力度,对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生活能源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群众生活能源问题,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对煤、液化气、电的价格进行宏观调控,严厉查处哄抬物价等行为。要积极组织外调货源,保证供给,平抑价格.切实减轻农村用电负担,降低农村电价,推广用电.要充分利用农村资源、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广使用沼气,以减少薪柴的砍伐.广大山区还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以黎蒴为主要树种的薪炭林,切实解决群众燃料出路问题。同时继续抓好“改燃节柴”工作,改大灶为小灶,改烧柴为烧草,减少木材消耗。
六、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林业、公安、司法、检察、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加大力度,打击乱砍滥伐森林,非法侵占林地、湿地,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非法猎杀、采集、经营加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领取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专项检查。同时,要建立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对重大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要组织强有力的专案组,依法严肃查处。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市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局,由我局汇总后再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林业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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