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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东府办〔2006〕76号(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6-11-30 01:15:52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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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殡葬管理工作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已失效)

东府办〔2006〕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东莞为原则,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任务

  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殡葬工作要求,巩固现阶段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殡葬管理,全面推行火葬;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实现目标

  (一)继续实行遗体“一刀切”火化,火化率保持100%。

  (二)理顺殡葬管理运行机制,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执法经费,保障殡葬事业经费落实。进一步完善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运行机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规范殡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行为,落实经费,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设立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骨灰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乱埋乱葬。各镇(街道)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安放于经市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海葬、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领取骨灰时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装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散葬。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治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的现象。要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十五”期间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的成果,使该项工作不反弹,不回潮。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加快殡葬事业发展。2008年年底前,各镇(街道)全面完成公益性骨灰楼(堂)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进一步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到2008年市殡仪馆达到国家等级殡仪馆。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殡葬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改革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2006年6月底前,每个行政村(社区)正式设立一名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社区)民政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办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营造一个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群众自觉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各镇(街道)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现有各项殡葬管理政策,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改变“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的现状,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并规范管理。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

  (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各镇(街道)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和殡葬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发展。

  (五)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和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工作氛围。各镇(街道)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媒介,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在各镇(街道)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每年4月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以此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七)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市政府分别于2007、2009、2011年的第一季度分三次对各镇(街道)政府完成“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效果。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考核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凡考核未达标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各地评选文明单位时应按照省文明委《关于将殡葬改革列为评选文明单位重要条件的通知》(粤文明委〔1998〕3号)的要求,把殡葬管理目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区)、镇(街道)的条件之一,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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