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继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及《关于广东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粤安〔2006〕6号),决定从2006年10月起至2007年4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督促引导社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创建“平安东莞、和谐东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公安局、安监、消防、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经贸、外经贸、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市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崔建局长
副组长:市政府赖源顺副秘书长
成 员:市公安局梁建柱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张小宏局长,市安监局陈建国副局长,以及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经贸、外经贸、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各一名副职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张小宏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求各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单请于12月2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联系人:潘瑛;联系电话:22475561)。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普查的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全市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2)人员密集场所;
(3)非易燃易爆化学工厂、企业。
2.整治重点: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整治的目标
通过普查整治,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稳定地区火灾形势。
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步骤
在市、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整治标准,在不增加新隐患情况下,坚决消除存量火灾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订方案(2006年12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加强工作调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方法和要求。采取有效形式,明确责任,将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可以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负责的方式,由政府和职能部门人员包干到社区、到村。各镇实施方案,要于12月20日前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动员部署(2006年12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等形式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下发实施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同时,要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整治期间,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参与整治工作。
(三)调查摸底(2006年12月至1月中旬)
对所有列入普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分别建档造册,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
(四)自查整改(2007年1月下旬至2007年3月)
自查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检查与整改并进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指导帮助社会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积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督促责任人;
3.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5.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6.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动态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7.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8.对火灾隐患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并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要建立专档备查;
9.在一些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场所,强制安装和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设施、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多用途消防救生梯、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技术装备。
(五)验收总结(2007年4月)
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各镇街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07年4月初将组织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并由市政府于2007年4月22日前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在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中,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发现举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治理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为加强我市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单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同志要挂点两个镇街,负责对挂点镇街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每月的督导工作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附:各职能部门领导挂点镇街分配表),同时,要负责发动和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积极开展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为方便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由市公安消防局为参与此次工作的市各职能部门安排一名的消防联络员,协助配合领导成员的督导工作;各单位的联络员要负责信息搜集、反馈工作,并及时与市公安消防局协助员一对一定时交流情况。届时,市公安消防局将组织对各部门的联络员进行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的培训。
(四)全市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督导和核查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次火灾隐患普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逐一列表汇总,同时提出整改措施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市各职能部门领导挂点镇街分配表
附件
市各职能部门领导挂点镇街分配表
职能部门 | 挂点镇街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南城街道、厚街镇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虎门镇、长安镇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东城街道、寮步镇 |
市外经贸局 | 松山湖、大岭山镇 |
市消防局 | 莞城街道、大朗镇、黄江镇 |
市交通局 | 石龙镇、企石镇 |
市教育局 | 万江街道、高埗镇 |
市建设局 | 凤岗镇、塘厦镇 |
市农业局 | 麻涌镇、中堂镇 |
市工商局 | 石碣镇、谢岗镇 |
市卫生局 | 樟木头镇、清溪镇 |
市体育局 | 洪梅镇、望牛墩镇 |
市旅游局 | 常平镇、桥头镇 |
市民政局 | 道滘镇、沙田镇 |
市经贸局 | 东坑镇、横沥镇 |
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 石排镇、茶山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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