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05-11 02:53:52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府办〔2012〕5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近岸海域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所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加强监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旅游局,武警东莞支队,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海事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东莞市渔政支队支队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资环科科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启动和终止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2.2.2 办公室工作职责:制订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和定期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负责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开展灾害评估、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负责检测水产品的赤潮毒素;加强对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赤潮科普知识。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赤潮信息的发布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赤潮灾害应急所需物资。

(4)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有关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支撑工作,支持海洋赤潮应急防治科学研究项目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赤潮期间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赤潮发生期间灾民的安置和救灾款物的管理。

(7)市财政局:负责赤潮灾害监测、应急防治经费保障监督使用。

(8)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共同制订赤潮防治措施和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0)市水务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水源监测及水质处理。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对发生赤潮海域及其可能影响海域的海水浴场、海滩旅游活动的管理工作,快速通报相关单位并组织力量做好防范。

(13)武警东莞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灾区管控,维护社会稳定。

(1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流通环节受污染水产品的市场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堵工作,并协助做好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销毁处理工作。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进入生产环节受污染水产品的质量监管。

(1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餐饮消费环节受污染水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7)东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压舱水排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18)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赤潮期间发生赤潮灾害海区水产品出入境的检测和监管。

(19)市气象局:负责赤潮期间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在重点海域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治基础数据和信息。

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赤潮灾害信息。

3.2 预测预警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及灾情,市政府设定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1赤潮一级应急响应(红色)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无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

(2)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

(3)因赤潮灾害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4)因赤潮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5)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3人以上;或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0人以上。

3.3.2 赤潮二级应急响应(橙色)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

(2)发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因赤潮灾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因赤潮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3.3.3 赤潮三级应急响应(黄色)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

(2)发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因赤潮灾害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因赤潮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5)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

3.3.4 赤潮四级应急响应(蓝色)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

(2)发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因赤潮灾害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因赤潮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3人以上,10人以下。

3.4 应急处置

3.4.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赤潮灾害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提请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赤潮灾害事件信息,办公室应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赤潮灾害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时贯彻落实有关领导对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处理完毕。赤潮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灾害处理情况报告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3.4.2  应急响应行动

市指挥部在收到赤潮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信息后,作出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预案后,由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开会,根据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全面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加强政府部门联动。

3.4.3 指挥和协调

灾害发生后,由指挥部与有关镇街共同组成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紧急抢险组

由事发镇街政府和武警、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灾害危及生命安全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由海洋与渔业、水务、交通、气象、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规模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区水质监测和处理,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医疗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组

由事发镇街政府和卫生、防疫、工商、质监、食药监、检疫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急救队伍,设置急救站,救护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水产品等,加强对消费流通环节水产品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组

由事发镇街政府和公安、武警、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助做好受灾伤亡人员、损失物品理赔工作。

(6)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事发镇街政府和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4.4 灾情监测与专家指导

赤潮应急响应启动后,海洋、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对赤潮灾害海区进行密切监视、各级响应监测频率为:一级:每1日3次;二级:1日2次;三级:1日1次;四级:2日1次。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结果分析赤潮发展趋势,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上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市海域时,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各部门协调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以及其他事务。

根据赤潮灾情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应利用有关资源,及时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赤潮。

3.4.5 应急结束

当无毒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由指挥部宣布结束赤潮应急响应工作。

3.5 恢复重建

3.5.1 善后处置

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受灾统计情况,并指导各成员单位与市政府相关机构协调,做好灾害引起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具体如下:

(1)救灾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救灾应急款的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2)灾民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按照指挥部决定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知,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同时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站(点),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受灾水域,抢救、转移和医治受伤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检查、监测和保障受灾水域饮用水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4)损失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赤潮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组织赤潮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并于结束后30天内将灾害评估情况报告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各单位组织开展情况、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告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赤潮预警及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和物质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含赤潮监测)专项经费,确保赤潮监测、预报、科研、技术培训等工作正常开展;赤潮灾害发生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民政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拨付工作,指导、督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

4.3 科技保障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赤潮形成机理研究、赤潮防治研究、赤潮趋势性预测等研究项目落实。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东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不定期地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5.2 宣传与培训

通过新闻媒体,将赤潮灾害的相关知识向沿海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将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网上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5.3 责任与奖惩

5.3.1 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5.3.2 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避免了较大人员伤亡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5.3.3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工作。

5.3.4 对偷运、偷卖受赤潮污染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说明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术语解释

赤潮: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过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由于赤潮生物种类和数量不同,海水可呈现红、黄、绿等不同颜色,如一些定鞭藻可引起海水呈现褐色,也叫褐潮;拟球藻可使海水呈绿色,也叫绿潮。近年把由石莼、浒苔等大型绿藻类异常增多或聚集造成的对一定区域海面覆盖的现象也称之为绿潮。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6.2 预案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本预案对民政、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职责和响应程序不做具体要求,但其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由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6日印发的《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图

   2.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3. 赤潮灾害管理与处置

附件1: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图

 

附件2: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项目

内 容

方 法

现场

观测

1. 1. 范 围

2. 2. 摄 像*

3. 3. 色、味、嗅、漂浮物

船舶定位,航迹推算

录像、照相

目视及感官

生物

因子

1. 1. 浮游生物垂直或分层拖网

2. 叶绿素a

浮游生物拖网及采水器

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

1. 1. 气 压

2. 2. 风 速

3. 3. 风 向

4. 4. 气 温

5. 5. 透明度

6. 6. 水 色

7. 7. 海 况

8. 8. 水 温

9. 9. pH 值

10. 10. 盐 度

11. 11. 溶解氧

12. 12. 化学耗氧量

13. 13. 活性磷酸盐

14. 14. 亚硝酸盐

15. 15. 硝酸盐

16. 16. 氨 氮

17. 17. 铁 (Fe)*

18. 18. 锰 (Mn)*

空盒气压表

风向、风速仪(表)

风向、风速仪(表)

通风干湿表、温度计

透明度盘(水下照度计)

水色计

海浪及海流目测

颠倒温度计

笔式pH计, pH电位计

电导法, 折射式盐度计

测氧计, 碘量法

碱式高锰酸钾法

磷钼酸法

重氮─偶氮分光光度法

锌镉还原法

次溴酸盐氧化法

原子吸收或邻啡络啉分光法

原子吸收法

注:*视条件许可时进行(详见《海洋污染调查监测规范》)

附件3:

赤潮灾害管理与处置

不同国家养殖区有毒藻类浓度与管理行为

有 毒 藻 类

细胞浓度(Cells/L)

管 理 行 为

链状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catanella

>4×104

检测毒素

塔马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tamarense

500

加强监测或关闭

亚历山大藻 Alexandrium sp.

103~104

限制或关闭

渐尖鳍藻 Dinophysis acuminata

500(丹麦)

200(葡萄牙)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尖锐鳍藻 Dinophysis acuta

500(丹麦)

200(葡萄牙)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Dinophysis norvegica

103(丹麦)

加强监测或关闭

鳍藻

Dinophysis spp.

鳍藻

Dinophysis spp.

103(意大利、挪威)

100(荷兰)

>100(英联邦)

103及检测出DSP(意大利)

500~1.2×103(丹麦)

限制或关闭

限制(警戒)

限制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或关闭

链状裸甲藻

Gymnodinium catenatum

2×103(葡萄牙)

>500(西班牙)

>存在(英联邦)

限制

限制

利玛原甲藻

Prorocentrum lima

500(丹麦)

存在

存在

加强监测或关闭

限制

限制

拟菱形藻成列类

Pseudo-nitzschia seriata-group

2×105(丹麦)

加强监测或关闭

多列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multiseris

5×104(加拿大)

监测贝类

尖刺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pungens

>103(英联邦)

加强监测或关闭

拟菱形藻 Pseudo-nitzschia spp.

104~105(荷兰)

限制

短裸甲藻 Gymnodinium breve

>5×103(美国)

毒素存在则关闭

巴哈马麦甲藻扁平变种

Pyrodinium bahamense var. Compressum

200(菲律宾)

限制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