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普查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房屋。
(一)小商铺是指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面积小于
(二)小作坊是指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加工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包括:网吧、酒吧、歌舞厅、带有卡拉OK功能的西餐厅等。
(四)出租屋是指仅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
第四条 第三章整治标准适用于下列场所:
(一)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杂货店、服装店、礼品店、书店、理发店、美容店、餐馆等小型营业用房,包含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首层设置的商铺。
(二)高度不超过20米、层数不超过6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加工场所,包括:木器加工、服装加工、鞋帽加工、塑胶加工、橡胶加工、谷物加工等。丁、戊类加工场所可参照执行。
(三)仅出租供人员居住的,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
第五条 对于不在整治标准适用范围的其他小作坊、出租屋和小娱乐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并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整治标准
第六条 小商铺整治标准:
小商铺原则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住宿区域的留宿人员不应超过3人,并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住宿区域应采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经营区域分隔。
住宿区域与经营区域在同一水平层面的,住宿区域与经营区域应采用砖墙和防烟性能较好的门进行分隔,当采用砖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其它不燃烧材料代替,如:钢龙骨双层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不燃烧材料。砖墙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墙体应砌至梁板底部。
住宿区域设在夹层的,夹层的楼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浇注,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经过阻燃处理(刷涂防火涂料)的木板或钢板。住宿区域和经营区域分隔的墙体宜用砖墙砌筑,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代替,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材料。
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二) 住宿区域的门口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必须是经过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应安装在距离住宿区域的门口1.5米以外,4米以内地方,工作灯应朝向门口或便于观察的方向,应与照明灯具、空调送风口等其他设备0.5m以上的距离。
(三) 住宿区域应设尺寸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并应设置有效的逃生设施。
住宅与经营区域在同一水平层面上的,住宅区域中应有独立的可疏散的门,此门不应为卷帘门。
逃生、救援出口应能直接对外,并保持开启不上锁状态,确为防盗考虑需上锁的,应保证开锁的钥匙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或配备有效的破拆工具,如:铁锤、斧头等。
(四)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规范要求,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或难燃套管封套保护,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应该安装在不燃烧体上,货物的堆放也不能在灯具的正下方,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第七条 小作坊整治标准:
(一)无人居住的小作坊
无人居住的小作坊是指设有小作坊的建筑内除首层商铺外其他部分均未设置住人区域的小作坊。
1.当设置两部封闭楼梯间时,可不设置简易喷淋,但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设置有防盗网的,应在明显便于救援的位置开设逃生救援口。
2.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平方米,且每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的,当设置了简易喷淋、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且楼梯形式为封闭楼梯间时,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的门可设置为向疏散方向开启或双向开启的普通门。设置防盗网的,应在明显便于疏散的位置开设逃生救援口。
3.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的
(1)设有两部楼梯间,但楼梯间的形式为非封闭楼梯间的,应设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
(2)设有一部楼梯间,楼梯间的形式必须为封闭楼梯间,并应设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在明显便于疏散的位置设置有效的逃生设施。
(二)有人居住的小作坊
生产区域应设置简易喷淋和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其疏散楼梯应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住宿区域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必须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住宿区域必须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或有效的逃生设施;应在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的连通口处(生产、储存区域一侧)及住宿区域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小作坊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或难燃套管封套保护,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应该安装在不燃烧体上,货物的堆放也不能在灯具的正下方,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第八条 出租屋整治标准:
(一)出租屋的每个房间之间的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分隔到楼板底部。
出租屋各个房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砖墙砌至楼板底部分隔,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代替,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材料。
(二)出租屋的公共走道内严禁设置天花(顶棚),其他部位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三)厨房必须独立设置,即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厨房应采用砖墙砌至楼板底部与其他房间分隔。
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四)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线路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或难燃套管封套保护,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应该安装在不燃烧体上,货物的堆放也不能在灯具的正下方,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五)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可由市政水或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六)出租屋的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当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七)出租屋应设置两部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现有楼梯间另一侧阳台或窗的位置安装有效的逃生设施。但单元式出租屋及能自然通风、天然采光,且公共走道的直线长度不大于15米的出租屋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间。四层及四层以上出租屋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八)疏散楼梯间内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疏散楼梯间首层的底部,每层的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均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九)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窗。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在普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业停租。
(二)上述场所均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装置。灭火器配置标准见附表。
灭火器配置标准
配置单位 | 面积 | 灭火剂充装量 | 灭火器种类 | 数量(具) | |
类 型 | 小商铺 | 100平方米以下的 | ABC干粉灭火器 | 1 | |
100平方米以上的 | ABC干粉灭火器 | 2 | |||
小作坊 | 150平方米以下的 | ABC干粉灭火器 | 2 | ||
150-300平方米的 | ABC干粉灭火器 | 4 | |||
300平方米以上的 | ABC干粉灭火器 | 6 | |||
出租屋 | 每个租户 | ABC干粉灭火器 | 1 |
第十条 凡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经复查合格报镇(街)消防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镇(街)隐患整治办公室公章后,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业主、经营者可凭《东莞市“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作为消防条件合格的依据向工商部门、出租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及出租屋租赁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村(社区)整治巡查队组织人员对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进行检查,并在《东莞市“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列明存在问题,确定整改期限。
(二)整改期限届满,各村(社区)整治巡查队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根据整改情况在《东莞市“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写明复查意见。
(三)村(社区)整治巡查队在复查后将《东莞市“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报至镇(街)驻村(居)工作组,由工作组组长签名并加具意见。
(四)镇(街)驻村(居)工作组将复查合格的《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上报至镇(街)隐患整治办公室,经主管消防的镇(街)领导审批后,在《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首页加盖镇(街)隐患整治办公室公章。
第十一条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申请开办的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均应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第十二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所有人应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
(二)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消防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生产、经营期间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的门应完好有效,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六)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第十四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五)生产结束时,应切断生产用电。
第十五条 “三小”场所、出租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要求:
(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三)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十六条 简易喷淋系统、消防卷盘保养维护规程:
简易喷淋系统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该指定保养维护人员,落实保养维护规程,保证该系统能完好有效。
保养维护规程
序号 | 保养维护部件 | 检查内容、方法 | 检查频次 | |
1 | 水源 | 自来水 | 开水龙头放水试验。 | 每天1次 |
屋面储水池(箱) | 检查水位是否正常,补水能力是否正常。 | 每月1次 | ||
2 | 阀门 | 阀门开启状态是否正常;转动是否灵活;定期除锈、加润滑油;检查“常开”“常闭”标识牌是否在位,检查完毕后加锁具锁定阀门。 | 每天1次 | |
3 | 喷头 | 外观检查,严禁有障碍物遮挡喷头,溅水盘变形或有渗漏滴水现象应及时更换,喷头有异物依附应及时清理,备用喷头不小于2只。 | 每月1次 | |
4 | 管道 | 外观检查,有无渗漏滴水现象,压力表读数是否下降。 | 每天1次 | |
5 | 水泵 | 外观检查有无渗漏滴水现象,转动联动轴是否灵活。(定期加润滑油) | 每天1次 | |
水泵试运转,控制箱按钮启动一次,报警按钮启动一次,末端试水启动一次。 | 每月1次 | |||
6 | 末端试水阀、压力表 | 外观检查,是否完好。 | 每天1次 | |
7 | 警铃、报警按钮 | 外观检查,是否完好。 | 每天1次 | |
报警试验。 | 每月1次 | |||
8 | 压力开关 | 外观检查,压力设定数值是否变化。 | 每天1次 | |
9 | 电源 | 外观检查,观察水泵控制箱电源指示灯,检查控制箱内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 每天1次 | |
10 | 消防卷盘 | 外观检查,部件是否完整,橡胶软管是否老化。转动卷盘,是否操作灵活。(定期加润滑油) | 每天1次 |
第十七条 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保养维护规程:
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后,使用单位应该指定保养维护人员,落实保养维护规程,保证该系统能完好有效。
保养维护规程
序号 | 保养维护内容 | 检查方法及处理方法 | 检查频次 |
1 | 报警器有无遮挡物 | 外观检查。 | 每天1次 |
2 | 报警器的指示灯的朝向便于观察 | 外观检查,朝向不正确可卸下重新安装。 | 每天1次 |
3 | 报警器表面有无灰尘依附 | 外观检查,用电风筒或吸尘器清除。 | 每月1次 |
4 | 误报 | 卸下报警器,消除引起误报的灰尘等环境条件。 | |
5 | 报警试验 | 按下报警器的试验按钮。 | 每月1次 |
6 | 电池 | 电池使用寿命一般为一年,当临近电源耗尽时,报警器会发出报警声,每年定期应更换DC9V电池。 | 每年1次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名词解释:
封闭楼梯间是指楼梯三面为实墙围护结构,一面设置能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能直接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且在首层能直接通向室外,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的楼梯间必须直通屋面。
有效的逃生设施是指逃生软梯、固定式爬梯、缓降器、无动力循环式安全梯等设施,其中逃生软梯仅能配置在三层以下的楼层中。
逃生、救援出口是指尺寸不小于0.5米×0.8米的门、窗、洞口,当设有防盗网时应在防盗网上开设的相应尺寸的门、窗、洞口。逃生、救援出口应开设在阳台、公共走道处或其他公共部位,并宜紧贴阳台护栏或窗台开设。逃生、救援出口宜保持开启不上锁状态,确为防盗考虑需上锁的,应保证开锁的钥匙放置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或配备有效的破拆工具,如:铁锤、斧头等。
简易喷淋是指由喷头、管道、阀门、末端试水、加压泵、压力开关、控制箱、报警装置、止回阀等组成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直立型标准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57℃;管材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管网最不利点安装压力表,试水阀,作末端试水试验;每层公共走道部位应设报警装置;加压泵及控制箱宜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管理的地方,当安装在室外时,要求有遮阳防雨的保护措施;压力开关、水泵控制箱应由持证上岗的电工安装,调试。
简易喷淋系统的水源:当建筑物市政给水管管径≥DN40且供水压力≥0.3Mpa时,简易喷淋用水可由加压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取;当市政给水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在屋面设储水池(箱),水池(箱)有效容积不小于3m3,并由加压泵从水池中抽取供水。以上两种取水方式均要求另设一条不经过水泵的管道直接接入管网。
消防卷盘用水与简易喷淋合用,宜安装在每层靠近楼梯间、出口,易于操作的地点。日常应不作清洁地面、楼梯等生产、生活其他用途。
消防卷盘也称消防水喉,是在火灾发展初期供建筑物内一般人员自救的消防设施,其配件包括栓口、胶管和喷嘴。栓口直径为25mm,胶管的内径不小于19 mm,喷嘴的口径不小于6 mm。
报警警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手动、自动的方式能实现报警功能的装置,其报警音量不低于50分贝。
单元式出租屋是指开向楼梯间的户门不超过5户,公共通道的长度不超过5米,且户内均按照厅、室格局布置房间的出租屋。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指公共走道的两端均设有可开启外窗或阳台,窗户的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小于0.4平方米。
“三合一”是指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一种或多种场所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且人员住宿场所仅能通过与车间、仓库、经营场所共用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的设置形式。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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