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东莞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方案》(东委办发〔2006〕22号)的规定,从
一、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标准
(一)对持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实行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补偿,具体计算方法是:按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管部门存底的购车发票为准)减去摩托车折旧额(折旧期统一为10年)后的差额补偿给车主。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原因是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后可经检验延期使用3年,该3年使用期补偿标准详见下文)。
(二)对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但按规定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实行提前报废的,给予车主定额补偿。具体计算办法是: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补偿1,440元。
(三)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的摩托车不再享受延期补偿。
(四)对持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东莞市,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
(五)对未达到使用年限和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提前报废,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养路费、路桥统缴费,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补偿。
二、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操作办法
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摩托车,市财政给予补偿的资金包括:折旧后车价和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养路费、路桥统缴费等。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路桥总公司及各镇(街)派员组成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工作小组,对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摩托车进行验车、审核资料、收缴摩托车,发放补偿资金等。各部门的职能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前期摩托车有关资料的列表造册工作,提供摩托车上牌存底的购车发票复印件,审定当时的车价,以及在现场对摩托车进行验车和验证,做好摩托车收缴移交手续。
(二)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对摩托车本年已缴车船税补偿的审核工作。
(三)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对摩托车本年已缴养路费补偿的审核工作。
(四)市路桥总公司负责做好对摩托车本年已缴路桥统缴费的审核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计上述各部门核定的应补偿金额后,委托银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车主银行账户。
所有办理补偿手续的摩托车,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待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再统一安排处理。
三、“禁摩”补偿经费由市与镇(街)共同分担
根据市府办《关于优化镇(街)分档和财政性激励机制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13号)确定的各镇(街)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将全市32个镇(街)划分为如下四个档次:
分档类别 | 镇(街)名称 |
第一档(6个) | 长安、凤岗、东城、塘厦、虎门、樟木头。 |
第二档(8个) | 清溪、南城、黄江、常平、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 |
第三档(8个) | 莞城、寮步、桥头、石龙、万江、茶山、横沥、高埗。 |
第四档(10个) | 沙田、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道滘、麻涌、企石、洪梅、望牛墩。 |
第一档次镇(街)“禁摩”补偿经费按市、镇5.5:4.5比例分担;第二档次镇(街)“禁摩”补偿经费按市、镇6:4比例分担;第三档次镇(街)“禁摩”补偿经费按市、镇6.5:3.5比例分担;第四档次镇(街)“禁摩”补偿经费按市、镇7:3比例分担。
四、本补偿办法由市治摩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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