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加快停车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6-18 06:58:08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东府办〔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停车场,规范停车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提高通行速度和运转效率,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93号)和《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东府〔2006〕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停车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公共停车场

  (一)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建设一项不可缺少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市、镇(街)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城镇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二)大力发展室内外公共停车场,逐步减少路边占道停车。鼓励社会资金(个人或企业)在繁华商业路段或者停车位资源紧缺的区域,投资建设经营性的多层停车楼。

  (三)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含建筑物改建、扩建)应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用地不得开发建设。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建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商场、酒店、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性场所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五)公交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及自有运输车辆数量较大的企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车辆停放地点。

  (六)在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枢纽站、换乘站附近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逐步引导市民通过公交换乘,减少车辆进入市区和镇中心区。

  (七)在中心区外围和各镇规划建设一批货车待货停车场,所有货车统一进场待货。

  (八)空(闲)置地、较宽的内街(巷)可规划建设临时收费停车场(占道停车位)。

  二、加快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一)核心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规划,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各镇的公共停车场由属地镇规划和实施,由市交通局和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指导。

  (三)城巴停车场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规划,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属地镇(街)负责。建成的城巴停车场属政府所有,免费提供给公交车辆使用。

  (四)各镇公汽停车场在市交通局的指导下由各镇负责规划,建设资金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镇财政专项安排。建成的镇公汽停车场属镇政府所有,免费提供给公交车辆使用。

  (五)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用地指标应符合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

  三、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企业或者个人在繁华商业路段或者停车位资源紧缺的区域,投资建设经营性多层停车楼的,免收规划报建费和配套设施费。

  (二)市物价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停车场(位)的收费标准。

  (三)经营性停车场在正式运营后的三年内,免除应缴交的属市收费的项目。

  (四)建筑密集区难以拆迁的,规划的停车场用地可考虑综合利用,在满足公共停车泊位要求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可适度提高容积率并允许土地综合开发。

  四、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一)利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交警部门审批,其他区域由属地镇城管和交警部门审批。

  (二)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并严禁停车:

  1. 城市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两旁;

  2. 人行道;

  3. 公共汽车通行线路;

  4. 道路交叉口五十米范围内;

  5. 其他影响市政管线设施、危及安全、有碍市容景观的区域。

  (三)为保证公共交通的优先通行,减少混合交通,保证道路通行安全畅顺,逐步在市区和镇中心区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1. 划出禁行区域,禁止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农用车通行;

  2. 增建或改建非机动车道,禁止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3. 限制货车、化危车、环卫车等车辆行驶,规定行驶路线和禁行时段;

  4. 禁止驾培教练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进行驾驶培训。

  (四)实施停车收费的路段,逐步由属地负责改建为咪表收费。

  (五)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规范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停车执法管理统一由交警部门负责。违章停车处罚标准由市交警部门按有关程序制定后实施。

  (七)停车场维护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权属清晰的,由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配建停车场由业主负责维护;路内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由属地市政部门负责维护;建筑退缩用地停车场,原则由业主负责维护,若业主不承担维护责任,由属地市政部门实施停车收费,负责维护、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