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莞市发展环保产业实施意见》、《东莞市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细则》、《东莞市建筑节能实施细则》、《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东莞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细则》等七项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配套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精神,为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瓶颈制约,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好节能节电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节电,是指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节能节电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节电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节能节电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节能目标
第六条 逐步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构建节约型、环保型、循环型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七条 建立各主要行业的节能节电示范项目,带动相关行业节能节电技术进步。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建立一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
第八条 逐步推进各行业能源利用标准化工作,合理开发、利用能源。
第九条 建立节能节电技术进步支持体系,推广一批成熟的节能节电技术。
第十条 到2010年,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年均节能率达到2.5%;逐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能源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中水回用率提高到20%以上;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达到95%。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一条 合理利用能源
(一)各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节电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节能节电工作。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二)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统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1.贯彻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国家节能标准,配备符合法律、标准、技术规范和生产管理需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对计量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根据需要进行升级换代。
2.依据《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2003)、《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和《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采用先进的能源计量管理方法和测试技术,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和能源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
3.建立重点耗能设备和工序档案,并编制能源计量管理网络图。
4.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分析利用,建立计量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制度和方法,建立计量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要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节电技术改造,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节电标准和有关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五)开展企业能源平衡测试,摸清企业节能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科学制定能耗指标和节能工作计划。
(六)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严格计量,严格考核。办公设备停用1小时以上,应关闭设备电源。下班必须关闭办公室设备电源总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夏季空调温度控制不低于摄氏26度。
第十二条 推动节能节电技术进步
(一)推动院企合作。根据企业开展节能节电工作的技术难题,结合国内外大专院校的科研技术优势,共同研究开发,促进节能节电技术进步。
(二)成立节能中心。充分发挥节能中心的作用,做好节能节电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节电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节能节电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进行节能节电技术改造,推动我市节能节电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加强节能节电技术改造
(一)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控制、遥感、遥测、电机调速、集中供热供冷、热电冷三联供、节能照明、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各企业要加强对燃煤工业锅炉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动力配煤技术、水煤浆技术、洁净煤技术、煤炭气化技术等,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排放,改善生态环境。
(四)在全市公交车辆和出租车推广使用省油装置,推广使用LNG,节约用油。
(五)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能利用率。
(六)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七)推广无功就地补偿、无功自动补偿、无功动态补偿技术,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合理配置,加强线路改造,降低企业内部无功环流和内部线损。
(八)推广使用空调系统冰蓄冷技术,减少用电量,转移部分高峰负荷至电网低谷时段消耗。
(九)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变废为宝。
第十四条 加强节能节电宣传
(一)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在《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上开设专栏或组织专题报道,在东莞经贸局网站上公布有关节能节电工作信息,重点宣传《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宣传推广节能节电新技术,宣传节能节电先进单位的典型事迹,提高全社会节能节电意识。
(二)有关职能部门在全市各主要街道,大型厂区、工业区等醒目的地方张贴节能节电宣传册、宣传画,举办节能节电讲座、技术交流推广会等,宣传节能节电知识。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宣传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学生和有关群众团体全面深入地开展节能节电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共同开展节能节电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施项目能效评价制度。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审查,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项目,不得建设,不予验收和备案。
(二)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重点行业的节能监测。对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逾期不通过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四)统计部门要做好我市的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公布我市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水平。
(五)加强节能标志产品认定。根据《广东省节能标志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节能标志产品申报,对获得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认定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章 能效测试和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能源平衡测试公共检测平台,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计量公共检测服务,为政府节能监测和节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划或重点用能单位的申请,安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分析节能潜力,提出改进的建议,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制定改进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的费用由市政府从市财政中列支,重点用能单位申请开展的能源平衡测试的必要成本费用由重点用能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组建节能节电专家队伍,开展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工作。
(一)市经贸局、科技局、质监局负责专家队伍的组建工作,专家成员应首先考虑从本市相关领域的现有人员中聘任,必要时可从外市临时聘任。
(二)专家队伍应当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及时跟踪和学习各种先进的节能节电科技成果,做好技术储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在制定和实施各类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一系列政策时要切实体现节能优先的方针;把节能作为能源发展战略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推动全社会节能。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能节电工作责任制,将节能节电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节能节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同时,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
第二十二条 建立GDP能耗公布制度。根据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5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GDP能耗指标统计工作,及时公报我市GDP能耗指标数据,将能源节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健全我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能源标准化制度。根据《能源标准管理办法》,质监部门和经贸部门共同制定各主要行业的能耗标准,提高我市的能源利用水平,逐步建立我市能源利用标准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为指导,积极指导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优化管理、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支持节能节电技术改造。设立节能节电专项资金,用于节能节电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先进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测试技术推广应用、重大节能节电技术改造、节能标志产品奖励、节能节电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节能节电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全社会节能节电工作检查,监督落实各项节能节电措施,总结工作经验,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节能节电工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节能节电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能源计量器具在线检定和校准的方法研究项目、先进的能源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项目进行资助。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良好的节能节电科研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伪造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统计部门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市原来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国家、省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清洁生产工程实施步伐,节省有限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制定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型污染预防和控制战略。清洁生产的实质,就是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概括来说,就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第三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科技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 目标
第四条 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推进清洁生产的地方政策体系,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逐渐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的清洁生产机制。
(三)逐步建立主要行业的清洁生产典型示范。
(四)扶持发展一批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五)初步构建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以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为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格局,以及低消耗、低排放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发展格局。
第五条 具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各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各类污染物产生指标和排放指标明显下降,环境负荷减少,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年节能率达到2.5%;能源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
——中水回用率提高到20%以上
——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达到95%
——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数超过50%
第三章 主要原则
第六条 政府引导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东莞污染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与分析,结合东莞制造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将清洁生产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任务。
(二)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对东莞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产业特色明显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
(三)整合各级政府的力量,共同参与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充分考虑社会的基本需要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企业和公众真正受益,调动全社会主动参与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第七条 院企合作
充分发挥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根据东莞突出行业清洁生产所急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开发,通过技术集成和技术管理结合,解决制约东莞地区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机制。
第八条 示范先行
在东莞重点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民众关注和对东莞地区乃至对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具有较好示范效果的企业作试点,采取先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再分步推进的办法,大力推进东莞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宣传推介
(一)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要开设专栏或组织专题报道,加强《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
(二)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三)制作宣传册、宣传画以及公益广告宣传等,在全市各主要街道,大型厂区、工业区等醒目的地方张贴宣传清洁生产知识。
(四)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广东环保世纪行”等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清洁生产,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接受清洁生产的理念,有效提高全民清洁生产意识。
第十条 培训指导
(一)积极参加省举办的各类清洁生产研讨会和培训班,邀请省有关部门及专家指导办班,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交流,对环保部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尽快培育出一支熟悉清洁生产的技术人员、专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
(二)根据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试点、示范企业负责人及工艺技术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各层次有关人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和技能。
第十一条 示范试点
(一)建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试点镇(街),以点带面,以面促点,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清洁生产促进行动。
(二)结合每年省环保局公布的强制进行清洁生产的企业名单,通过调查摸底掌握的清洁生产积极性较高的企业,按行业、按镇(街)进行划分,每年推出10家以上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试点单位、1个试点镇(街)。
(三)对试点企业和镇(街)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同时加强指导和检查,成熟一家申报验收一家,验收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其成功的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
(一)推广一批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促使更多的工业企业应用这些清洁生产技术节约能源、提高效能、降低污染;
(二)选择我市几个能源消耗大、原材料浪费多、工业污染大的重点行业,如电镀、线路板、电子、造纸、家具、化工、纺织等,邀请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最先进、最合理的清洁生产技术,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
(三)较好的清洁生产技术申请省、市科技立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
(一)充分发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的职能,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清洁生产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决策。
(二)成立东莞市清洁生产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培训服务、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咨询审核、清洁生产审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信息服务、环境规划、同时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加强清洁生产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等。可以采取“民间投资、政府资助、企业运作”的模式进行筹建。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
(一)每年资助一批清洁生产技术开发与改造项目,包括节能、节电、节材、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等。
(二)每年重点支持1个试点镇(街)、10家试点企业。
(三)每年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每年奖励一批清洁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及政策调研等活动。
第十五条 政策保障
(一)出台扶持清洁生产的配套政策措施,如根据国办发〔2003〕100号文的要求,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应优先给予安排;
(二)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三)环保部门在审批环保补助资金时,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经省经贸委、省财政、省国税、省地税联合认定后,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五)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六章 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服务
充分发挥现有服务机构,如东莞市清洁生产科技中心、东莞市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东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ISO14000认证咨询中心等的作用,提高其清洁生产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
依托相关企业,建立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机构,以这些开放型的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实验室)为平台,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开发先进适用的环境技术。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市内省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进行监督。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定期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执法
(一)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在管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
(三)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要通过采用清洁工艺和实施经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管理
(一)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建设过程中,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二)把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三)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相结合。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要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没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暂不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认定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审核。并参照《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交流
积极争取境外资金和政府间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我市清洁生产方面投入与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奖励
对推行清洁生产效果明显的集体和个人,要树立为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作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市原有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新的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国家、省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发展环保产业实施意见
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狭义的环保产业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终端治理而言,即在环境污染控制和减排、污染处理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设备、技术、信息服务的产业或行业。而广义的环保产业则指全过程防治,即不仅涵盖了狭义的内容,还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产品。具体来说,环保产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设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环保认证、环保设施运营等。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摆脱当前和今后资源、环境困境的有效策略,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环保产业以其技术特征和功能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新兴产业。发展环保产业对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及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现状
据初步统计我市目前登记在案的各类环保相关企业近200多家,大多数为内资企业,并以民营企业为主,地域分布较散。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市环保产业正处于成长初期。环保产业领域不断扩大,正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逐步涵盖环保设备(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服务、绿色产品生产等多个领域,特别是环保服务业发展较快。环保产业科技含量逐步提高,新技术、新产品不断丰富,各种技术和产品基本覆盖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为我市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政策、文化、社会、人才和科技环境。
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环保企业往往分属于不同的产业,与其他产业产生依存关系,这就给环保产业的管理和整体规划带来困难。
(二)环保企业规模小而分散,缺少大型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三)产品技术含量仍然较低,整体而言,技术装备落后,专业化程度不够、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水平低。
(四)环保产业的科研、开发能力不足。企业技术力量不强,自主知识产权少,缺少名牌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五)政府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缺乏政策性、指导性、融资等方面的倾斜。环保产业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环保产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二、发展思路
我市发展环保产业的总体思路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以优势企业和产品为龙头,进一步扩展环保产业内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逐步建立独立完善的环保产业体系,并以环保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发展目标
(一)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环保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为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形成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为重点;兼顾发展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引进先进技术,研发适合我市需要的实用型工艺、技术为特色,以环保咨询服务为基础的产业体系。
(三)产业规模:扩大产业规模,形成独立完整的环保产业体系。从环保咨询服务、环境管理信息技术、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应用、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中,重点选择支持培育20家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以此带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
(四)产业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通过园区建设来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建设环保产业园区,对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实行园区式集中管理,配套布局以水污染防治技术开发、设备生产及环保咨询服务企业为主的环保产业园区,实现污染集中治理。
四、发展重点领域
(一)环保技术与装备
1.水污染防治与再生利用
加强中水回用技术的开发利用和研究,重点开展城市污水治理及再生利用、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艺、节水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生活污水除磷脱氮处理以及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等。
2.空气污染治理
优先发展各类气体净化装置,重点研发烟气脱硫技术与装备、大型火电机组配套袋式除尘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及汽车燃料替代产品为主)、餐饮油烟废气治理、中小锅炉改造技术与设备。
3.固体废弃物处置
重点发展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后污泥、河道淤泥、废金属、废轮胎、废旧家电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技术与装备;危险废物安全收集、存贮和区域性集中处理设备,有毒物质高温安全焚烧技术与设备;优先开发城市垃圾资源化及处理装置和设备,逐步推广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同时开发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技术和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的技术。
4.药剂与材料
重点培育发展水处理填料和工业滤料等产品;积极研究开发高效率低成本污水处理药剂。
5.节能和可再生能源
推广应用节能变压器、高效电动机、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技术、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技术与装备(产品)。
6.节水
重点发展火力发电、漂染、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工业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工艺水、循环水及杂用水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循环冷却水浓缩倍率及回收利用冷却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城市污水综合回用技术和设备,各种节水器具。研究开发海水、咸水综合利用和淡化工艺技术及设备,高效空冷工艺技术及无水生产工艺技术。
(二)资源综合利用
依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加快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重点是:
1.以粉煤灰等工矿废渣利用为主的大掺量、低成本、高附加值的利废新型建材。
2.以废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回收利用为主的再生资源二次利用。
3.以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回收利用。
4.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处理。
(三)环境工程与服务
1.抓好以融资、建设、运营、监理、咨询、信息、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环境服务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环境服务。
2.加快环境工程建设,促进环保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染物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及市场化。重点发展能提供融资、设计、设备成套安装调试、工程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
3.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和环保设施运营服务。重点抓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和实施供水、污水处理和排放;鼓励建立供排水一体化的企业实体,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维护、运营和服务;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利用先进实用技术,实现垃圾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进一步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投资及风险评估等环境咨询服务,环保技术、管理和信息服务,环境教育、人才培训等环境服务工作。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宏观调控,落实环保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有关环保产业政策。根据产业前景和现状,对环保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环保产业整体推进和结构升级,避免因产业的自发盲目发展而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环保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加强协调组织,完善服务机制
通过合理协调组织,使分散的环保企业逐步形成产业规模,促进环保产业整体推进和结构升级。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诸如人员培训、政策研究与咨询、信息沟通、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服务,给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三)科技与产业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力度,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快科研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在提高环保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综合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国产化。要以松山湖和理工学院为依托,通过政府引导扶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的技术力量和作用。通过推动产学研进一步结合,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同时加强交流与合作。在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环保设备的示范工程,加快先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应用。
(四)实行优惠政策,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环保产业实行政策倾斜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投资、信贷融资、建设用地等政策等手段激励市场主体投资发展环保产业,以倾斜政策引导环保公益事业走市场化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发展道路。对于高新环保技术企业,考虑按减免15%的税率征收其所得税;对于国内暂不能生产,但又极需用于环保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政策;对于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环保企业和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做出优先安排。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合理安排一定比例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规范和维护环保产业市场的竞争秩序
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力度,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积极推动和引导环保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联合与兼并,增强其竞争实力。
(六)增加环保资金投入,重视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环保技术与设备的研究与推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环境服务体系建设及环保示范工程建设。同时,通过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等形式多样的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确保环保产业发展和环保技术研究与开发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东莞市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粤办发〔2005〕17号)精神,根据东府〔2006〕35号文《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单位应当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增强节约意识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章 节能
第三条 白天办公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不开灯或尽可能少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公共区域照明要合理控制,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第四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设备在较长时间内不使用和下班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第五条 合理控制空调使用,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应控制在摄氏
使用中央空调的办公大楼,应进行节能改造,降低空调用电量和负荷;定期对空调机主机、通风管道、空调水管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减少运行损耗;要对空调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 加强配电管理,注重电力电容补偿的投入运行,提高设备运行的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定期对高压设备进行巡检,最大程度控制好功率因数的补偿值。
第七条 推行节能采购,优先采购经国家和省认证的节能设备或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规范办公用品及设施的配备、领用,严禁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并提倡修旧利废。
第八条 建造新办公楼时,要预先考虑节能因素,避免日后进行节能改造时投入高额的改造成本。对现有建筑物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 对机关单位实行用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的月用电量、用水量,各单位不得超过额定量,对超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节水
第十条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防止“跑、冒、滴、漏”;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水资源消耗。
第十一条 使用非感应式自来水龙头时,流量要适中,用完后要随手关紧,杜绝“长流水”现象。
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感应式自来水龙头,应逐步淘汰,改用较节水的感应式自来水龙头。
第十二条 清洗餐具尽量做到统一清洗,统一消毒,尽量减少用水量。
第十三条 节约绿化用水,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养护,减少使用自来水灌溉;提倡一水多用。
第四章 节材
第十四条 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的次数;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文件,应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文印纸应双面使用,草稿尽量使用再生纸,以减少纸张消耗。
第十五条 继续完善网上办公系统的功能,大力推广网上办公系统的使用,非涉密文件和资料、信息要在网上传递,减少使用纸质文件。
第十六条 打印机墨粉用完后,应首选填装使用,再考虑购买成品;尽量使用钢笔或可更换笔芯的水笔,以减少一次性办公耗材用量。
第十七条 提倡信封、复写纸、回形针、大头针等办公物品的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要细心爱护,妥善保管,规范操作,注意日常维护保养,降低设备耗能,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 各种会议尽量使用消毒瓷杯提供茶水,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
第五章 节约粮食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饭堂要大力宣传节约粮食的重要意义,增强就餐人员节约意识,培养就餐人员节约的自觉性。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饭堂要合理掌握配餐数量,科学配餐,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就餐人员用餐时,要节约粮食,按需取食,减少剩菜剩饭的浪费现象。
第六章 节约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东府办〔1998〕65号)规定的会议费用标准,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做到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开有效果的会,提倡合并会议、就地开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公务接待原则上要安排在单位内部饭堂。特殊情况需要在外面接待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06〕2号)规定的接待费标准,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务出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开支,严格控制食宿标准;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时要尽量讲短话,不用公用电话谈私事;提倡单位办公楼内部使用内线电话。
第二十七条 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控制车辆油耗及养护费用,节约车辆经费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市原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国家、省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建筑节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建筑物的投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安装、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对国家、省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活动领域,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发展实际,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原则,组织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指引或指南。
第七条 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要求建筑布局、朝向和建筑体形应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其他新建规模超过5000m?的建筑物(含小区),从节能角度出发应逐步建立建筑初步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专家审查制度。
第九条 市政府优先安排科技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的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学(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管理、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工作;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第三章 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应要求采用符合或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细则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有条件时,每栋建筑物至少要考虑一项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建设局。
第十四条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建设局。
第十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面积超过5000m?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含小区)应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鼓励建设单位对新建工业建筑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其余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物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建设单位、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物节能检测及能效评估报告是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的基本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应避免或者防止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损坏或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局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用能系统以及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申请设立建筑节能基金。有计划排财政资金资助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从墙改基金或建筑节能基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资助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物,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第二十七条 能耗超过国家建筑节能标准30%以上的建筑物,业主应当在限期内完成该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并达标。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物节能技术改造前,业主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节能改造的投资回收期。
应支持并加快改造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五年的项目;鼓励引导并推荐改造投资回收期五至八年的项目;对评估回收期超过八年的项目,应积极应用技术创新和市场手段缩短投资回收期。
第二十九条 由政府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建筑物以及面积超过500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建设局备案。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第三十条 在本市开展建筑节能检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建设局申请技术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耗能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面积超过500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每年11月份将建筑能耗情况按月份统计后书面报告市建设局。
建筑物的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及公布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在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建设局反映或举报。市建设局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镇(街)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的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市原来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国家、省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2〕558号)的要求,为加强对东莞市节水型城市的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改善环境,制订《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提出至2010年,节约用水总体目标及实施措施,为东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三条 依据水利部制定的《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东莞市实际,提出我市节约用水总体目标,主要分总量控制目标和主要发展目标两个方面。
第四条 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全市用水现状,结合水资源实际,要加大节水力度,力争使全市总用水量控制在23.5亿立方米以内。(见表1)
综合用水控制指标:
根据水量总控制目标,结合本市“十一五”规划指标,全市综合用水指标控制目标为:2010年人均年用水量271m3,万元GDP年用水量58.8m3;城市人均工业年用水量204m3,农村人均农业用水量149m3。(见表2)
按节水要求未来工业用水增长的一半靠节水解决;农业灌溉靠节水;生活用水发展控制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条件相适应的用水标准内。
表1 节水总量控制方案表
水平年(年) | 需水用量(亿m3) | ||||
工业 | 农业 | 生活 | 生态 | 合计 | |
2005 | 11.7 | 2.97 | 5.53 | 0.207 | 20.4 |
2010 | 14.12 | 2.57 | 6.53 | 0.239 | 23.5 |
表2 综合用水指标表
水平年 (年) | 人口 (万人) | (GDP) 生产总值(亿元) | 总供 水量 (亿m3) | 人均年 用水量 (m3/人·年) | 万元GDP 用水量 (m3/万元) | 城市人均 工业用水量(m3/人·年) | 农村人 均农业 用水量 (m3/人·年) |
2000 | 644.58 | 820 | 16.29 | 253 | 199.0 | 194 | 205 |
2005 | 751.00 | 2182 | 20.20 | 269 | 92.6 | - | - |
2010 | 866.00 | 4000 | 23.5 | 271 | 58.8 | 204 | 149 |
注:2010年生产总值超4000亿元是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预测值,生产总值(GDP)是采用最新公报值,(东莞市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
第五条 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市初步建成健全的节水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技术生产推广服务体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节水运行机制和节水产业,全民节水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农田节水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技术规范》要求,农田用水效率有较大提高;工业主要用水行业按节水型企业进行改造,达到节水目标;城镇生活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基本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生态用水得到保证;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水管理体制。
第六条 工业节水。在火力发电、石油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啤酒)等高用水行业是节约用水的重点,通过技术改造,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含乡镇工业)至2010年提高到40%,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15m3以内。
第七条 农业节水。包括农田(含菜地等)灌溉、林果地灌溉、鱼塘补水、大小牲畜用水。通过采取工程节水措施和技术节水措施,使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2010年提高到0.63。
第八条 城镇生活节水。进行输配水管网改造,减少输水损失,到2010年供水管网损失率为12.0%。提倡节约用水2010年城镇人均用水(含公共用水)控制在每天188升以内,推广节水器具,杜绝水量浪费,力争到2010年对浪费水严重的用水器具(包括民用住宅)基本改造完毕,市区公共设施全部采用节约器具,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节水型城市标准)。
第九条 农村生活节水。重点推广生活节水器具,农村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现状是149升/日,到2010年控制在每天155升左右。
第十条 其他行业节水。建筑业的单位建筑面积用水指标至2010年下降至每平方米为1.2m3,第三产业用水包括餐饮业、服务业和机关的用水,2010年用水定额控制目标为6.5m3/万元。
第十一条 城镇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河湖、绿地和环境卫生等用水。用水控制指标为410m3/km2。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再利用(再生水)。提倡利用再生水,积极推进对水质要求不高的行业使用中水,2010年全市中水回用量达到工业用水量的20%。
第十三条 海水利用。提倡沿海工业冷却用水使用海水,积极跟踪海水淡化动态,逐步实施海水淡化,开辟多种水源。
第三章 节水指标
第十四条 工业节水指标。根据各行业用水按高用水和一般用水两类考虑,用水定额控制指标,高用水行业又分火电和非火电行业两类,其中非火电行业主要有石油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啤酒)等,而一般用水行业指冶金、电子、建材、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等(见表3)。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节水指标。城镇居民生活节水指标主要有: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定额和管网损失率等。(见表4)
表3 东莞市工业节水控制指标表
水平年(年) | 火电工业用水指标 (m3/KW) | 高用水工业用水指标(m3/万元) | 一般工业用水指标(m3/万元) | 综合重复利用率(%) |
2005 | 24.6 | 162 | 46.2 | 25 |
2010 | 21.2 | 115 | 32.3 | 40 |
注:工业净用水指标是指工业综合净用水定额,即万元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表4 东莞市城镇居民生活节水控制指标表
水平年(年) | 节水器具 普及率(%) | 净用水定额 (升/人·日) | 管网损失率(%) |
2005 | 25 | 186 | 13.5 |
2010 | 60 | 188 | 12.0 |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及第三产业节水指标。据有关资料分析,建筑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变化不大,结合东莞市建筑业历年用水情况,拟定建筑业节水指标。第三产业用水包括餐饮业、服务业和机关的用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第三产业总体用水水平应有提高,鉴于尚未有系统的依据资料,故以调查资料和参考有关现有成果作依据,以东莞市现状万元增加值用水量15.9m3/万元为基础,结合需水预测拟定节水指标(见表5)。
表5 东莞市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节水控制指标表
水平年(年) | 定额(m3/万元) | 水利用系数 | 管网损失率 | |
建筑业 | 第三产业 | |||
2005 | 24.6 | 7.0 | 0.86 | 14.0 |
2010 | 21.2 | 6.5 | 0.88 | 12.4 |
第十七条 农业节水指标。包括: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水分生产效率、用水定额等。2000年东莞市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5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43,2010年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63。但灌溉水水分生产效率较低,为0.6kg/m3~0.9kg/m3,与一些发达国家(2kg/m3以上)相比差距仍很大。(控制指标见表6)
表6 东莞市农田灌溉,林牧渔畜节水控制指标表(P=75%)
水平年 (年) | 综合灌溉定额(m3/亩) | 综合灌溉水利用系数 | 定额(m3/亩) | 水利用系数 | 定额(升/头·日) | ||||
水田 | 菜地 | 水浇地 | 林果地 | 鱼塘 | 大牲畜 | 小牲畜 | |||
2005 | 489 | 681 | 132 | 0.54 | 250 | 844 | 1.0 | 75 | 25 |
2010 | 489 | 681 | 132 | 0.63 | 250 | 844 | 1.0 | 75 | 25 |
第四章 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工业节水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用水,建立并完善用水计量体系,实施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
(二)制定合理的水价,实施两部制水价,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的发展。
(三)根据区域水资源特点,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
(四)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五)对废污水排放要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六)推广中水回用和循环用水,规定未充分利用中水的地区不得发放新增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节水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二)合理调整水价,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逐步提高水价;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不同用水和不同水质的水,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
(三)加快供水管网的改造,将跑、冒、滴、漏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
(五)提倡分质供水,一水多用,全面推行节水型器具,提高生活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
(六)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及第三产业节水实施方案
(一)制定可操作的行业用水定额,实施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二)提高第三产业水价,有效控制用水大户的用水量。
(三)提高节水器具的普及率,加强城镇节水器具的推广力度。
(四)试行新建筑物内部推广中水回用设施等。(见附表2)
第十七条 农业节水实施方案
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将传统的粗放型灌溉农业和旱地雨养农业转变为以建设节水高效型的现代化灌溉农业和现代化旱地农业。
(一)调整种植结构:由农业种植逐步调整以种植蔬菜为主。
(二)工程节水措施:对灌溉设施技术更新改造,重点放在现有灌区渠道防渗、建筑和维修,更新田间工程配套等节水技术改造上。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溉、滴灌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措施。
(三)非工程措施: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立用水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制定合理水价体系;建立与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及收费机制;建立灌区管理体制。
第五章 节约用水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完善节水计划。为确保节约用水的总体目标实现,抓好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议省人民政府加快实施东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和制订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便于实行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和管理。在这基础上,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要求用水必须在限额内进行合理调置和计划供给,从而将整个经济社会的用水行为有力地监控起来,防止盲目取水和用水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机制和体制。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建立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的统一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还需逐步落实:1、严格分离政府公共管理和经营管理职能;2、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协调和机构整合;3、优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节水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健全节水机构,加强节约用水工作。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置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管理部门指导。
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把节约用水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职能,明确措施和责任人,定期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节水工作,并应重点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进行监督和考核,将节水措施落在实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权、水市场管理体制。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计划用水管理经验,统筹供给与需求关系,对可供水量的基本用水需求(生活)由政府保障,通过行政措施解决。生态和环境用水因是维持城市生态和水环境必需的水资源量,难以进入市场,应由政府负责安排。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经济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初始水权(使用权)分配和市场转让等形式合理使用此类水。
初始水权分配和转让应分层次展开:第一层次是流域与区域水权分配;第二层次是市、区、镇水权分配,第三层次是用水户初始水权确定。其中第三层次水权转让与交易是试点期水权制度建设的重点。
东莞市区计划用水管理时间较长,经验丰富。建议在计划用水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用水指标交易制度。水权交易需要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一套完善的水权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本着公平、公开和自愿交易原则,实现水权顺利交易,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权交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制定用水指标转让规则,协商机制,转让用水指标公示制度,建立用水交易指标评估制度和转让登记及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水价制度。水价是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主要调节手段。应在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水。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按照“小步快跑,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逐步调高水价。实行“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节水的促进作用。
在分析水资源成本,供水成本及环境成本的基础上,结合东莞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要求,制定出东莞水价。具体实施步骤,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实施季节性水价,在2010年底前对工业用水实施季节性水价,咸潮期水价上浮20%至30%。第二步,实施阶梯水价,在2010年底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计价暂不计算资源成本。逐年增加资源成本的含量,水价则采取二到三年调整一次,至2015年资源成本全部计入,即达到全成本水价标准。第三步,实施两部制水价,在2010年底对工业用水实施两部制水价,计价暂不计算资源成本。然后逐年增加资源成本含量,水价采取2~3年调整一次,至2015年资源成本全部计入,即达到全成本水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水管理制度,实现全面的用水管理。具体内容有:1、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2、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3、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4、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5、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付费制度;6、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推广节水器具;7、完善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8、建立用水审计制度等。每项制度和管理办法都应制订相应的实施条文,便于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加强各行业节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尽快修订《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东莞市供水管理条例》、《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办法》、《东莞市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东莞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征收管理办法》和《东莞市水事件纠纷调处法规》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逐步实现依法管水。
同时加强各行业节水,制订各行业节水指标和实施节水措施,对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二十六条 加强管理设施建设。为准确、及时开展水资源监测,取水、用水设施都要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为了强化水资源管理和严格征收水资源费,支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保障东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由地表水、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排污口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用水指标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等组成,使用自动现代化的设备,进行遥测遥控,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水。要不断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和推广节水的新技术,新途径,新产品,大力推广现有节水新工艺新产品(含引进消化国外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加强节水有关的重大科学问题与宏观战略的前期综合研究,建立节水技术跟踪,分类和评价信息系统。
加强节水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节水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节水技术推广和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 提高公众节水能力和意识。首先要普及节水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教育系统,通过多途径和方式,进行教育宣传,在全社会树立珍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使全社会转变用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使公众普遍接受,理解和积极参与节水行动。
同时还要提高参与意识,因为节水工作是全社会的任务,群众参与意识的普及与提高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培育地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参与热情,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倡导开展方法和实践上的创新。
第六章 实施步骤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将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底,开展《东莞市节约用水实施细则》的试点工作。
第三十条 2007~2008年度计划
(一)《细则》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二)成立市及区镇节水办公室,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全面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人员培训。
(四)全面完成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评审工作,以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制定节水型城市规划和供水应急预案。
(五)根据广东省东江流域的水量分配议案精神,确定可供本市使用的水量,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研究和制订用水在限额内进行合理调置和计划供给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六)初步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2009年度计划
(一)继续开展节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完成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完成有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以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五)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节水治污新技术、新工艺的普及率。
(六)完成试点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
(七)制定并实施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第三十二条 2010年度计划
(一)深化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完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设。
(三)完成试点建设全部建设项目。
(四)初步建成健全的节水管理体制,法制体系和技术生产推广服务体系。
(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节水运行机制。
(六)完成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
(七)完成节约用水总体目标任务的总结与自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市原来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国家、省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统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的和谐用地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以“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协调,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实行重点保障。重点保障以松山湖为代表的产业园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重大项目,坚持集中开发、集中建设。
第四条 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空间整合。坚持机制创新,整合农地资源,做好耕地折抵。整合建设用地资源,拓展发展建设腾挪空间。
第五条 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双重管制。加强用途管制,突出空间管制。实施土地统筹,加快填海造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区域平衡发展。
第六条 坚持严格保护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制定全市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建设用地极限。实施划区而治,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统筹调控,确保重点建设。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行政区总面积45%,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行政区总面积50%。
第七条 坚持盘活存量,处置好闲置土地,做到严格标准、坚持政策、依法处置,该依法收回的坚决收回,该依法注销登记的一律注销登记,该收取闲置费的坚决收取。相应成立镇级土地储备机构,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力明显增强,确保建立预防土地闲置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坚持提高质量,以规划为龙头,整合村庄、工业、城镇用地,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发展平台;整合耕地资源,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生态保护。坚持集中开发、集中建设,严格用地审批,推进旧园区改造和功能置换,推进旧村改造,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章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第九条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提升规划法定地位,原则上不允许工业项目单独选址。
第十条 严肃规划调整,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规划调整条件,不得借规划调整规避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
第十一条 实施空间管制,加强宗地规划管理。划定优化开发地区、重点开发地区、限制开发地区、禁止开发地区等四类土地利用管制区。优化开发地区包括城区四个区,管制措施为:整合改造为主,完善中心城区组团式架构,构建与外围组团的生态隔离带。重点开发地区主要包括东部城镇发展轴、西部城镇发展轴和松山湖科技园区与东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工业园,强化中心镇。限制开发地区包括二级水源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重点城镇隔离区等。严格审批,有条件开发,限制其开发强度。
禁止开发地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护区、道路交通控制带、特殊地区等。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整合村庄用地,腾挪生态空间。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与农村居民点整理相结合,以土地整理推动中心村建设,组织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中,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进城出村”,发展小城镇、中心村,迁村并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整理“空心村”、退宅还田,形成结构紧凑、科学合理集约用地的规模居民点和中心村,腾地建设生态。继续禁止分配独院式住宅用地,坚持退旧建新原则,鼓励按人均用地30平方米,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建设村居民公寓。
第十三条 整合工业用地,集中园区建设。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工业园区清理整顿的要求,坚决调整撤销规模小、效益差、布局分散的工业区,按照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编制全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对各类工业产业用地进行全面整合,构建等级有序、功能清晰、布局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产业用地体系。重点加强园区聚集整合和产业化建设,抓好产业定位,根据产业关联度培植企业群,以特色产业为主,加强相同产业空间整合,使量大面广、规模普遍较小的同类企业聚集,适应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形成产业的群体规模优势,更好地发挥产业群体的规模效益,发展园区产业集群,形成主导产业区。推进都市型工业园区建设,优化中心城区工业布局。
第十四条 整合城镇用地,提升城市质量。关键是抓好旧城改造,禁止城镇个人建房,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兴建居民小区,将城中村改造、迁村腾田净增的土地按一定的比例留村组使用,激励引导城区范围内的农民居住集中。采取建设用地置换、闲置土地处置、公开出让处置和土地储备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建设商贸东莞。
第十五条 整合耕地资源,建设现代农业。鼓励农业向“三高”农业发展。采取土地置换、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与指标周转等方式,以农田整理为重点,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 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加大农业投入,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
第四章 土地市场
第十六条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尝试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健全土地储备机制。储备生态用地储备、发展备用地储备和存量土地,增加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制订土地分片分期统筹计划,变被动征用为主动征用、即时征用为前瞻征用。调控土地储备与市场的关系,适时适量投放市场,维持土地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开展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制度。落实最低保护价制度,制定和实施征收土地、工业用地、经营性项目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最低价。建立地价公布制度,建立一套城镇基准地价及市场交易地价的发布和查询系统。逐步建立楼面地价体系,创新地价核算方式,计算楼面地价,理顺土地价格体系。
第十九条 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积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股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做法;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土地利用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供地限制和禁止供地产业政策,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限制项目合同期满不准续约。有条件的可提前解续,实行结构调整。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 名 称 | 限 制 条 件 | 备 注 |
一、石油化工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原油一次加工 | 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扩大项目 | |
二、纺织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 新建、扩建 | |
三、建筑材料工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 | 2000年底前 | |
2 |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 2000年底前 | |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 |||
3 |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 |
4 |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 年产6000吨以下 | |
5 |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 |
6 |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 |
7 | GRC条板生产线项目 |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 |
8 |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 |
9 |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 年产1000吨以下 | |
10 | 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 |
四、冶金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炼铁、炼钢项目 | 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 |
2 | 烧结机 | 90平方米及以下 | |
3 | 高炉 | 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 |
4 | 转炉 |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 |
5 | 电炉 | 50吨以下新建项目 | |
6 | 铁合金电炉 | 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 |
铁合金高炉 | 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 ||
五、煤炭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 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 |
2 |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 |
3 |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 |
4 |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 |
六、烟草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求,需严格控制总量,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布点 |
七、有色金属行业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新建电解铝项目 |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 |
2 | 新建铅冶炼项目 |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 |
3 | 新建锌冶炼项目 |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 |
4 |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 |
5 | 电解铝技术改造 |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的20% | |
6 | 铜冶炼技术改造 |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 |
7 | 铅冶炼技术改造 |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铅吸风烧结机 | |
8 | 锌冶炼技术改造 |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 |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柴油机 | 单缸 | |
2 | 拖拉机 | 20马力及以下 |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 |
3 |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 ||
4 |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 ||
5 |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 1.6mpa、Φ100以下 | |
6 | 碳钢压力容器 |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 |
7 | 低压液压泵和阀 | 泵<7mpa,阀<20mpa | |
8 | 水泥普通立窑 |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 |
9 |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 ||
10 | 普通通用轴承 | ||
11 | 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 ||
12 | 液压挖掘机 | 斗容小于 | |
13 | 装载机 | 5吨级轮式 | |
14 | 叉车 | 10吨级以下 | |
15 | 普通矿山设备 | ||
16 | 一般电缆电线 | ||
17 | 普通铅酸蓄电池 | ||
18 | 干式变压器 | ||
19 | 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 | 10万千瓦以下 | 综合机组除外 |
20 | 工业锅炉 | ||
21 | 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 ||
22 | 普通切削刃具 | ||
23 | 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 ||
24 | 普通电梯 | ||
25 | 高、中、低压开关柜 | ||
26 | 普通电焊条 | ||
27 | 电钻、电动砂轮机 | ||
28 | 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 ||
29 | 集装箱 | ||
30 | 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 |
31 | 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 |
32 | 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 |
33 | 汽车安全气囊 |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 |
34 | 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 |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 |||
(一)国防军工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工建设项目 |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 |
2 |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 |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 |||
1 |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 生产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见 |
2 | 大型造修船设施 (船台、船坞、码头)项目 | 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 以上 |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见 |
十、其他 | |||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 |||
1 | 高尔夫球场项目 | ||
2 | 整岛开发项目 | ||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 |||
3 |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及写字楼 | 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 |
4 | 大型综合性商场 |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 |
5 |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 |
6 |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 建设项目 |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 |
7 |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 名 称 | 禁 止 条 件 | 备 注 |
一、石油行业 | |||
1 |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 未获国家授予深矿权或采矿权的油气钻井,以及相应的集输、道路、供排水、供电、通讯等地面配套建设 | |
二、石化行业 | |||
1 | 成品油生产装置 |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不能达到国家标准 | |
2 | 土法炼油 | 土法炼油 | |
3 | 乙烯装置 | 新建60万吨/年以下 | |
4 | 聚丙烯装置 | 新建7万吨/年以下 | |
5 | 聚酯 | DMT法聚酯工艺 | |
6 | 丙烯腈装置 | 新建10万吨/年以下 | |
7 | ABS装置 | 新建10万吨/年以下 | |
三、化学工业 | |||
1 | 硫酸 | 4万吨/年以下规模 | |
2 | 黄磷 | 1千吨/以下规模 | |
3 | 硝酸 | 常压法及综合法 | |
4 | 氰化钠 | 氨钠法和氰熔体法工艺 | |
5 | 烧碱 | 1)石墨阳极隔膜法工艺;2)新建5万吨/年以下;3)没有合适氯产品配套的盲目扩产;4)汞法烧碱;5)现有1万吨/年 以下 | |
6 | 电石 | 1) 新建4.5万吨/年以下;2)开放式电石炉;3)现有2万吨/年以下 | |
7 | 染料 |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 |
8 | 碳酸氢铵 | 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 |
9 | 纯碱 | 新建纯碱生产装置(含小联碱) | |
10 | 汽车斜交轮胎 | 新建、扩建 | |
11 | 自行车胎和手推车胎 | 新建、扩建 | |
12 | 联醇 | 新建、扩建 | |
13 | 农药老品种 | 氧化乐果、甲胺磷、久效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三氯杀虫酯、速灭威、混灭威、克百威、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林丹、氯丹、二溴氯丙烷、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七氯、多氯联苯、五氯酚、除草醚、高中温钠法百草枯、敌百虫、杀暝腈 | |
14 | 苯胺 | 铁粉还原法生产苯胺、邻苯二胺等中间体生产装置 | |
15 | 四氯化碳 | 生产装置 | 由于四氯化碳衍生物氟致冷剂CFC-11、12对臭氧层有严重的破坏,我国在2005年以前削减一半的产量,2010年以前完全停止生产和使用。因此,严格禁止新建并有计划地逐步削减生产能力 |
16 | 炭黑 | 1万吨/年以下,干法造粒 | |
四、纺织行业 | |||
1 | 印染厂、粘胶厂、浆粕厂 | 无污染治理措施 | |
五、建筑材料工业 | |||
1 | 立窑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 | ||
2 | 湿法窑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 | ||
3 | 立波尔窑及干法中空窑水泥 生产线 | ||
4 | 平拉玻璃工艺生产线 | ||
5 | 垂直引上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 ||
6 | 建筑陶瓷建设项目 | 年生产能力小于70万平方米 (高档除外) | |
7 | 卫生陶瓷建设项目 | 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件 (高档除外) | |
8 | 粘土实心砖生产建设项目 | ||
9 | 纸胎油毡生产线项目 | ||
10 | 坩埚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 | ||
11 | 实腹钢窗生产线和 | ||
12 | 铸铁排水管建设项目 | ||
13 | 塑料油膏建设项目 | ||
六、冶金行业 | |||
1 | 热烧结矿工艺 | ||
2 | 炼焦工艺与设备(含改良炉 联体炉) | 土法炼焦 | |
顶装焦炉 | 炭化室高度低于 | ||
3 | 土烧结工艺 | 土烧结(含土球团)工艺是指采用“平地吹”方法和烧结盘设备生产烧结矿或球团矿的工艺 | |
4 | 小高炉 | 100立方米(含)以下 | |
5 | 小转炉 | 15吨以下 | |
6 | 侧吹转炉 | ||
7 | 平炉 | ||
8 | 小电炉 | 10吨以下 | |
9 | 化铁炉—炼钢工艺 | ||
10 | 冶炼铁合金电炉 | 2400KVA(含)以下 | |
11 | 叠轧薄板机组 | 主要生产普通碳素钢薄板、油桶板、低合金及合金钢薄板、电机硅钢片及变压器用钢板 | |
12 | 普钢初轧机及作为开坯用的中型轧机 | ||
13 | 热轧管机组 | φ76毫米以下 | |
14 | 横列式线材轧机 | ||
15 | 一列式小型轧机 | 每列由1台交流电机集中传动,粗轧道次采用穿梭轧制,其后道次采用自由活套轧制的小型轧机。轧机的公称直径一般为φ250 | |
16 | 热轧矽钢片 | ||
七、煤炭行业 | |||
1 |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低于15万吨/年 | |
2 |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低于9万吨/年 | |
3 |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低于6万吨/年 | |
4 |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建设项目 | 设计能力低于3万吨/年 | |
八、烟草行业 | |||
1 | 烟叶复烤厂 | 使用桂杆复烤工艺 | |
2 | 卷烟厂 | 无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划外项目 | |
3 | 打叶复烤厂 | 30万担(不含)以下 | |
九、有色金属行业 | |||
1 | 各类矿山项目 | 主金属采选回收率低于60%和未配套建设尾矿库的项目 | |
2 | 铜冶炼项目 | 新建粗铜冶炼、电解铜 | |
3 | 电解铝项目 | 采用自焙阳极电解工艺 | |
4 | 电解铝项目 | 新建,规模10万吨/年以下 | |
5 | 铅冶炼项目 | 新建,规模2万吨/年以下 | |
6 | 锌冶炼项目 | 新建,规模5万吨/年以下 | |
7 | 镁冶炼项目 | ||
8 | 普通铜加工项目 | 新建,或采用“二人转”轧机 | |
9 | 普通铝加工项目 | 新建,或采用“二人转”轧机 | |
10 | 钨、锡、锑、稀土矿山采选、冶炼项目 | ||
11 | 钼采选项目 | ||
12 | 土法铅锌冶炼项目 | ||
13 | 土法炼汞项目 | ||
14 | 土法炼锑项目 | ||
15 | 土法炼砷项目 | ||
16 | 铜线杆项目 | 热轧方法生产(黑杆)项目 | |
十、机械工业 指生产以下产品的建设项目 | |||
1 | 4146柴油机 | ||
2 | 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 ||
3 | 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 ||
4 | 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 ||
5 | DW210系列框架断路器 | ||
6 | 快速断路器 | DS3-10、DS3-30、 DS3-50(1000、3000、 DS10-20、DS10-30(1000、 2000、 | |
7 | 交流接触器 | CJ8系列 | |
8 | 起动器 | QC10、QC12、QC8系列 | |
9 | 热继电器 | JR0、JR9、JR14、JR15、 JR16-A、B、C、D系列 | |
10 | 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 全系列 | ||
11 | 交流弧焊机 | BX1-135、BX2-500 | |
12 |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 AX1-500型、AP-1000型 | |
13 | 箱式电阻炉 | SX系列 | |
14 | 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 GGW系列 | |
15 | 配电变压器 | SL7-30/10—SL7-1600/10 S7-30/10—S7-1600/10 | |
16 | 单相电度表 | DD1、DD5、DD5-6、DD5-2、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 |
17 | 刀开关 | HD6、HD3-100、HD3-200、 HD3-400、HD3-600、 HD3-1000、HD3-1500 | |
18 | 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 B型、BA型 | |
19 | 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 F型 | |
20 | 低压锅炉给水泵 | GC型 | |
21 | 锅炉给水泵 | 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 |
22 | 长轴深井泵 | JD型 | |
23 | 热动力式疏水阀 | S15H-16、S19-16、S19 S19H-40、S49H-40、 S19-64.S49H-64 | |
24 | 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KDON——3200/3200型 | |
25 | 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KDON——1500/1500型 | |
26 | 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 KDON——1500/1500型 | |
27 | 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 0.4——0.7吨/时 | |
28 | 空气压缩机 | 3W-0.7/7(环状阀) | |
29 | 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 1-10/8、1-10/7 | |
30 | 空气压缩机 | 2V-0.3/7、V-0.3/7 | |
31 | 空气压缩机 | 2V-0.6/7、V-0.6/7 | |
32 | 往复式活塞空气压缩机 | V-3/8、1V-3/8、VF-3/8、 2V-3/7、2VF-3/8、WF-3/8、 WF-3.2/7、1WG-3/7、 1WG-3/8、V-6/8、2V-6/7、 2V-6/8、VF-6/8、W-6/7、 WF-6/7、WF、6.3/7、 2W-6/7、WF-9/7、DW-9/7 | |
33 | 高压离心泵通风机 | 8-8系列、9-27系列 | |
34 | 普通车床 | CA630 | |
35 | 键槽铣床 | X920 | |
36 | 升降台铣床 | X62W 320×150 | |
37 | 牛头刨床 | B665、B | |
38 | 电火花成型机床 | D6165、D6185 | |
39 | 电脉冲机床 | D5540 | |
40 | 机械压力机 | J31-250 | |
41 | 双盘摩擦压力机 | J53-400、J53-630、J53-1000 | |
42 | 剪板机 | Q11-1.6×1600 | |
43 | 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 ||
44 | 横列式线材轧机 | ||
45 | Q51汽车起重机 | ||
46 | 固定带式输送机 | TD60、TD62、TD72型 | |
47 | 采油(气)井口装置 | 25Mpa | |
48 | 石油钻机 | QY-40 | |
49 | 井下矿用电机车 | 3t直流架线式 | |
50 | 18平方米烧结机 | ||
51 | 水煤气发生炉 | 直径 | |
52 | 单梁起重机 | A571 | |
十一、船舶行业 | |||
1 | 中、小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码头)项目 | 新、扩建6万吨级以下 | |
2 |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码头)项目 | 2000年前(含2000年)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 |
第六章 土地利用投资强度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从严控制用地。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必须依据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 划拨用地决定书》 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镇(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按六类分类指导(表2)。松山湖工业园、东部工业园、虎门港每亩土地投资额不得少于40万美元。各镇(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目标为:
投资强度参考标准 (万元/亩) | 镇(区) | |
2006年 | 2010年 | |
≥160 | ≥270 | 谢岗镇、大岭山镇 |
≥200 | ≥350 | 望牛墩镇、沙田镇、大朗镇、中堂镇、道滘镇、茶山镇、 石排镇、洪梅镇、企石镇、高埗镇、 |
≥220 | ≥390 | 黄江镇、东坑镇、桥头镇、樟木头镇、常平镇、横沥镇、 万江区、麻涌镇、寮步镇、清溪镇、凤岗镇、 |
≥250 | ≥430 | 石碣镇、南城区、东城区、厚街镇、塘厦镇、虎门镇 |
≥290 | ≥500 | 莞城区、石龙镇、长安镇、松山湖、虎门港 |
第二十八条 按行业实施工业用地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控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核减用地或不再供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为(新增农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
行业名称 | 容积率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0.8 | ≥1530 |
食品制造业 | ≥0.8 | ≥2590 |
饮料制造业 | ≥0.8 | ≥2710 |
烟草加工业 | ≥0.8 | ≥4470 |
纺织业 | ≥0.6 | ≥1530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0.8 | ≥1470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0.8 | ≥135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0.6 | ≥1710 |
家具制造业 | ≥0.6 | ≥1260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0.6 | ≥1410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0.6 | ≥3000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0.8 | ≥1350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0.4 | ≥2470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1760 |
医药制造业 | ≥0.6 | ≥312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6 | ≥2700 |
橡胶制品业 | ≥0.6 | ≥1800 |
塑料制品业 | ≥0.8 | ≥176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5 | ≥1290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4 | ≥2160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4 | ≥2160 |
金属制品业 | ≥0.5 | ≥180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5 | ≥216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5 | ≥2160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0.5 | ≥4820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5 | ≥216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5940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0.8 | ≥3290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0.8 | ≥1940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0.5 | ≥780 |
第七章 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控制
第二十九条 统筹使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首期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用地。
第三十条 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项目范围为:首期投资或单次增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外资项目;首期投资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民营项目;已完全消化闲置地的镇(街道)、村的基础设施;纳入当年市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计划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市规定的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属于商业项目的,必须同时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必须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每亩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请镇(街道)无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调整或调整面积不足。
第八章 土地统筹和开发
第三十二条 统筹土地资源,集中区域开发。以行政区划调整为基础,对区域土地资源进行统筹使用,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集约节约为核心,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集中区域开发。当前重点是整合东部工业园和东部快速路两侧地块,打造新的开发平台。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为龙头,以东部开发带、西部沿海产业带为两翼的科技产业园(带)城市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三条 加快填海造地研究,扩展用地空间。拟围垦长安滩涂3.3万亩,增加后备土地资源,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环境评价、规划编制。完成水利部门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洋与渔业审查的海域使用论证,环保部门审查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争取国家省支持,解决与深圳的“养蚝保护区”争议问题。
第三十四条 加强生态安全控制,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划定基本生态安全控制线,构筑采用“一环、三核、七廊、多斑”生态格局式。“一环”指建设环城公路绿化生态带;三核,指以中心城区、东部山岭区、西北部耕地流域集中区为核心,形成绿色生态区域;“七廊”指七条生态廊道,其中南北走向的是珠江流域生态廊道、广深高速、107国道、莞深高速、京广铁路东莞段;东西走向的生态廊道是常虎高速、东江流域生态走廊;“多斑”指以分布在东莞的水库、林场为单元,发挥生态斑块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林场的生态功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