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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镇街农贸市场发展 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4-29 00:50:27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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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镇(街)整治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各镇(街)按照《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市586个农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无证市场明显减少、场容场貌明显改观、食品安全明显增强、市场经营户持证率明显提高、农贸市场达标数量明显增加,农贸市场面貌焕然一新。为了进一步巩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成果,根据整治农贸市场工作的总体安排,各镇(街)须在《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镇(街)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的《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镇(街)须开始着手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时,要以现有整治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为基础,以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主要依据,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内涵,按照《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69号)、《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考核标准》(东农市整〔2006〕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镇(街)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参照《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指引》(见附件),采取聘请专业规划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举办各种听证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方法,务求合理、科学地编制好本镇(街)的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

  二、各镇(街)的《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先由本镇(街)经贸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把关,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最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2007年10月1日前,各镇(街)的《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须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抄送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各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颁布实施后,在规划期内,农贸市场的新建、迁建、拆建、改造等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执行,市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监督各镇(街)执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情况。新建、迁建、拆建和改造农贸市场项目,先由各镇(街)经贸、规划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用地、建设和开业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立项申请,市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专项规划而擅自设立的农贸市场行为,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纠正、处理。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增强紧迫感,按规定时间做好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颁布工作。通过制订高起点的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对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整合升级,优化农贸市场布局,完善农贸市场功能,全面提升我市农贸市场的规模、档次,以期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贸市场体系。

  附件: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指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指引

  为了加强对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使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了《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指引》,以供参考。

  一、规划内容

  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则三个部分。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1.总则

  (1)规划的目的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贸市场体系,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2)规划的依据

  包括有:《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东府〔2005〕198号)、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69号)、《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考核标准》(东农市整〔2006〕5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

  (3)规划的对象、范围

  各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

  应明确指出农贸市场的定义:农贸市场,又称“集贸市场”,是为了便利附近居民日常生活而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通常以肉菜、果品等农产品的交易为主,有些也经营日杂百货等,交易方式以零售为主。

  (4)规划的期限

  本次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期限为:2007年-2015年。

  2.指导思想和原则

  简明扼要地阐述编制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可参照以下几条进行编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农贸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城市化进程;体现对农贸市场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经营档次,优化消费环境,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农贸市场服务功能的基本要求;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要求;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内涵,坚持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遵循均衡分布、远近结合、有利交易、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人为本、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宏观调控功能与市场合理竞争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3.规划发展目标

  根据本镇(街)的人口分布、经济状况等相关因素,明确提出本镇(街)农贸市场规划发展的目标,明确本镇(街)农贸市场建设、调整、升级改造的总体方向,编制出农贸市场的开设数量、开设间距、经营规模、区域分布、档次构成等具体指标,描述出农贸市场规划发展的拟达效果。

  在《东莞市2005-2015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对于农贸市场(即集贸市场)的网点规划提出以下指引:“在规划中,农副产品市场的分布应当基本符合区域均衡的原则,其规模、数量、种类及其分布应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基本日常生活饮食需要”、“规划近期,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集贸市场,大力加强对已有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改善场内卫生环境和管理秩序,配套建立食品卫生检验标准和机制,促进集贸市场提高档次,规范经营行为。规划远期,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因此,除由于农贸市场区域设置不均衡、不能满足周边居民的基本日常生活需求而确需增设外,各镇(街)原则上只适宜迁建、拆建、改建或重建农贸市场。各镇(街)农贸市场规划发展目标的着重点应放在对现有的农贸市场改造、整合方面,在结合整治农贸市场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农贸市场的发展与提升相结合,逐步迁建、拆建、改建、重建或淘汰功能差以及不适应人民群众消费要求的农贸市场,改善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无序、规模小以及经营环境差的现象,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效益明显的农贸市场体系。

  4.规划布局

  参照人口、行政区域的布局,按照“市场定位”、“商业定位”等相关原则,明确提出本镇(街)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情况,并从区域辐射、功能配套、规模档次等方面对各农贸市场进行细化,从而合理规划好镇、村二级农贸市场的布局。

  内容包括:明确指出搬迁改造、原地整改升级、转变经营范围、清理关闭等类型的农贸市场分别有哪些,其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各个农贸市场的名称、区位、经营规模、档次、在本镇(街)中的经营地位和作用、消费服务人群、商圈辐射半径、主要经营品种、特色、业态结构调整改造的方向和重点等;对于新建、拆建、迁建或重建的农贸市场,要明确提出其建设规模、楼层高度、结构布局、经营档次等具体指标要求。

  5.管理措施

  (1)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明确本镇(街)农贸市场新建、迁建、拆建、改造以及变更等事项的开办条件和立项审批流程,合理调控、统一规范农贸市场的发展。

  开办条件包括:符合本镇(街)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等等。

  在规划期内,各镇(街)农贸市场的新建、迁建、拆建、改建和重建等必须严格依照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执行。新建、迁建、拆建、改建和重建的农贸市场项目,先由各镇(街)经贸、规划部门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用地、建设和开业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各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有关职能部门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2)建设改造标准

  要以“设施齐备、布局合理”为目标,明确提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目标以及规划建设的标准,对光线、空气质量、供水供电、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绿化环境、停车场以及公用设施等硬件项目标准加以规定,要求硬件设施配置到位。

  基本设施方面: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要配置完备的通风设备并在经营时间内运转,市场内通风良好;供水、用电设施完善,电线、电路按照统一规格进行安装,摊档不得私接电源、电线。商品划行归市、摊档台面要整齐划一、高台摆卖,无占道经营和地摊市场,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区分,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活体禽类经营区必须与其他商品区分开,设立活禽集中屠宰加工间;烧腊档、熟食档要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有洗手、消毒、更衣设备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分切熟食要佩带手套;场内外要悬挂美观、醒目的场牌、牌匾、行业标志等,要标明商品类别区和摊档号码,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不得在市场内乱搭挂,乱张贴。

  消防设施方面:市场应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行人通道按消防标准设置,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不配备灭火器的市场不得经营。禁止在市场内使用各种明火灯具、炉具,禁止在市场内用明火进行熟食加工;严禁在市场内生产、装卸、销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的存放要符合消防规定。

  排水排污设施方面:排水排污设施配套完备,地面要向排水沟倾斜,方便排水;水产、冰鲜、禽类经营摊档的污水排放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定时清理渣滓,保持排水沟畅通。

  其他设施方面:在市场内和市场周围尽可能地栽花种草、植树,并配套公用厕所、车辆停放区等。设置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栏等,公开市场管理信息;设有意见箱、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处理纠纷;经营者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市场设有公秤处,问询处等。

  (3)市场管理制度

  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明确要求农贸市场设有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工作。

  明确要求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食品准入制度以及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准入制度应以“安全先行,逐步推广”为目标,包括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蔬菜检测制度、肉品监管制度、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等,实现食品安全到位。卫生管理制度应以“保持清洁,面貌一新”为目标,制定有市场日常保洁措施、卫生清洁制度、档口门前“三包”制度等管理制度。

  (4)后续监管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培育、发展、监管职能。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对不依法经营的、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相应经营手续的、超范围经营的农贸市场,应责成职能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不符合《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设立不予以登记注册,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取缔无牌无照经营农贸市场,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把监督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规划部门对农贸市场的选址立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或重建的农贸市场,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城建规划政策,对不符合各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开设不予立项,履行对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开设不予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6.附则

  包括规划成果的构成、规划解释权的规定、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等。

  (二)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1.规划文本的补充说明。

  2.规划的过程说明。

  3.本镇(街)经济发展概况和人口现况分析。

  包括本镇(区)的生产总值、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消费拉动率(消费拉动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之比。其中,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城镇人口的乘积)、商业贡献率(商业贡献率:商业增加值增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之比)、人口构成、流动状况、消费能力水平等等。

  4.本镇(街)农贸市场的现状分析。

  包括:现有农贸市场的分布位置、数量、经营面积、交通状况、密集程度、消费目标人群、市政配套设施状况、主要经营项目和商品种类、业态结构、功能设置、经营特色、市场定位、经营状况、经营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等等。

  5.本镇(街)未来经济发展形势和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分析。

  6.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三)规划图则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本镇(街)行政区域地图、农贸市场现状分布图、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图。

  二、编制程序

  编制规划可分为调查研究、编写文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颁布实施等五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做好现有农贸市场经营状况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本镇(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二)编写文件。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各镇(街)经贸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把关。

  (三)征求意见。规划文件编写好后,规划编制单位应将规划文件公开向本镇(街)的各职能部门、各居委会(村委会)、各农贸市场、市各职能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广泛征求意见。

  (四)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所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五)颁布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抄送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其他要求

  (一)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在东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本镇(街)商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对各镇(街)未来农贸市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二)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除应符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2005-2015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各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要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指导原则,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定位,结合各镇(街)的经济发展特点、商业定位、人口密度、生活习惯等情况进行编制,体现各镇(街)的特色。同时,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四)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要区分好农贸市场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两者之间的分别,制定条款禁止农贸市场超范围经营,禁止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农副产品批发区、主营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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