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 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5-07-22 06:17:18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字体:
期 刊 号:200506
文 件 号:东府办[2005]41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
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委办、市消防局制定的《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在汕头市潮南区召开的“6.10”特大火灾事故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我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整治我市各类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酒店;
  3、商场、市场;
  4、学校、医院;
  5、劳动密集型企业;
  6、“三小”场所;
  7、出租屋。
  (二)治理重点
  1、安全出口不足或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2、未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
  3、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的,灭火器未配置或配置类型错误的;
  4、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7、未建立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实施演练的。
  “三小”场所、出租屋治理的重点为第一、二项。
  四、工作步骤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6月15日至8月10日,按照组织发动、排查摸底、督查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6月15日―6月25日)。
  各镇区要全面、客观分析本地的消防安全状况,找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薄弱环节,认真吸取“6.10”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市的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并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阶段(6月26日―7月6日)。
  各镇区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重点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摸底工作。通过全面排查,摸清本地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数量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分类别逐一登记造册,并于7月8日前将其与“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登记的总体情况一起分别上报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7月6日―8月5日)。
  各镇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治理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其他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全力做好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督促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要求其停产停业;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责令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对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镇区充分调动各类宣传媒体,积极营造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同时,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期间对各镇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6日―8月10日)。
  各镇区要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吸取汕头市潮南区“6.1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各镇区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二)集中主要力量,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心。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力量,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五个“一遍”:一是全面检查一遍。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大检查,把辖区所有的人员密集场所纳入检查范围,不留死角,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检查,要求做到底数清,任务明。检查时,各检查组应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写检查情况,做好分类登记造册,为以后的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二是彻底整改一遍。要把在安全疏散及建筑消防设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做到检查到一处火灾隐患,就跟踪整改一处,不打折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要积极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执法手段要严,对于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应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对于检查通过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签订《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三是广泛宣传一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互联网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普及火灾报警、自救逃生和初期火灾扑救等防火、灭火常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认识、发现火灾隐患和预防火灾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切实提高一遍。对辖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内消防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分析欠账原因,各镇(区)政府部门要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切实解决消防装备落后、消防水源不足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通过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全面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完好能用,有效提高全市抗御火灾的能力。五是层层落实一遍。要充分利用社会、单位各个层面的可利用资源,层层发动,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继续发挥我市“横向到行业,纵向到村”的消防责任网,将消防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员工,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消防,参与消防,形成立体的消防大格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2、“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3、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