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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09-26 06:1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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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39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之前,要填写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报市政府应急办(电话:22222302,传真:22830101,OA邮箱: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启动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加盖“东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章的审批意见文件回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立即联系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市气象局、各电信运营商启动相应渠道快速向社会发布。各镇街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工作

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市气象局、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各主管部门发来的预警信息发布文件后,要全力配合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迅速启动本单位内部的突发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快捷、准确发送至全市每个角落。各镇街、其他有发布能力的单位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发布要求后,也要迅速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设工作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设,全力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市气象局要继续加大安全气象社区建设力度,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市住建局在审批各商住楼盘规划设计过程中,要督促指导其建设小区广播系统等向住户传达信息的设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马上通知到小区居民。市民政局要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应急庇护场所建设,完善村务公开栏、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等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文广新局要继续完善“村村通广播”工程,进一步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市交警支队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道路两旁的电子显示屏,向司乘人员传递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镇街要加强本镇街预警信息传递渠道建设,定期更新辖区内各部门、村(社区)应急联络网,统筹使用好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电子显示屏、广播系统、公告栏等设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附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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