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无线电通信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但随着移动基站设置的增多和人民群众对电磁辐射关注度的提高,因移动基站的设置问题引发的矛盾逐步增多。2006年在我市发生多宗移动基站设施遭破坏、偷窃的事件,其中东莞移动公司176宗,经济损失276万元,东莞联通公司74宗,经济损失37.5万元,东莞电信62宗。为保障我市通信发展和安全,消除群众对电磁辐射的疑虑,打击不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政治的高度大力支持通信建设。公众移动通信是国家通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变化,电信运营方需不断完善电信网络,增加发射基站网点,在选址和建设中碰到各种困难,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大力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二、从群众利益出发,兼顾发展的需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网络规划、选址是经科学测试并经过核准的,基站的功率及技术参数也严格限制在国家标准之下,该国家标准明确指出在该安全标准以下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老弱病残者的身体均不会受到有害影响。各镇(街道)、各部门应统一思想,大力支持和协助职能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单位向群众做好基站设置时的宣传教育协调工作,化解群众心中疑虑,调解相关群众的利益冲突,妥善处理好因设置基站而产生的矛盾。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共同保障通讯设施安全。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基站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发射基站时应事先征得各方的许可,正式使用前要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测试验收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开机启用;要尽量避免在群众意见大的地方设置,严禁先建后报,对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各镇(街道)、公安等部门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通信设施的保护。对故意切断移动通信基站的电源供应,或对通信设施私自进行拆卸、偷窃、非法安装手机信号放大器(即直放站)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刑法》第124条和第288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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