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六日
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是指根据《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规定,用于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城乡退伍士兵,其资格由市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职业院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学校规定收费项目,包括退役士兵在校期间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技能鉴定费、校服费、床上用品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或退役士兵就读学校代收费情况据实列支。
(二) 伙食费。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伙食费按每人每月300元,全年共3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拨付程序:
(一) 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职业院校,于每年的
(二) 市劳动局、市教育局根据各职业院校实际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所学专业、学制等,汇总和编制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及伙食费申请方案,于每年4月30日和
(三)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人数,将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及伙食费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到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第七条 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凡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要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条 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学校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或市教育局,由市劳动局或市教育局汇总后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在下一学期培训资金分配时如数核减(在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结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结算),同时停发伙食费补助。
第九条 承担退役士兵任务的职业院校要做好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表格报送工作。年终时由职业院校按照财政、民政、劳动、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本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市教育局,由市劳动局和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漏报。
第十条 建立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检查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每年共同组织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请表(略)
2.东莞市退役士兵伙食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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