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步伐,促进公共交通经营领域全面开放,实现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东府〔2006〕94号)和《东莞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93号),现将推进东莞公交市场开放和企业优化重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外,市内班车客运、城市公交、镇内公汽、出租车以及旅游包车、汽车租赁等经营性运输项目全面开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客运企业,可通过对我市现有公交客运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参股、联合等方式,参与我市公交领域经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多年从事大城市公交经营经验,企业诚信及运营服务一贯良好;
(二)自有营运客车500辆以上,或出租车1000辆以上;
(三)经济实力雄厚,净资产按人民币折算(下同)4亿元以上,其中客运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
(四)经营效益显著,上一年完成总营收在3亿元以上,其中道路客运收入在2亿元以上;
(五)经营管理科学规范,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客运企业,可与我市现有公交客运企业合作,投资我市公交经营领域:
(一)具有多年城市公交管理经验,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先进、管理人才充足;
(二)意向投资我市公交领域经营的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三)符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和《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2003年第12号令)的条件;
(四)合资项目报经国家交通部和商务部许可。
四、在我市投资经营公交项目的境内外客运企业,可参与我市组织的新增市内客运线路或出租小汽车运力招投标。
五、在我市投资经营城市公交、镇内公汽等社会公益性运输项目的境内外客运企业,可享受与市内公交企业同等的财政补贴和费税减免。
六、我市市内公交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合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在
(一)市内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后,可延长5—8年经营权使用期,具体适用范围及延长期限由市交通局根据政策和对企业的考核情况确定;
(二)重组后3年内参加市内客运线路或出租小汽车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可在标前分评分中加10分。
七、截止
八、重组后的公交企业要在2年内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此之后,未通过期间,对企业到期的市内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经营权不再办理延期,由市交通局收回,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九、享受优惠政策获得延期的市内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不得转让和发包经营,如有发现,由市交通局收回该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十、重组后的公交企业在获得经营权使用延期后的8年内不得分拆,如有违反,由市交通局收回已经许可延期的市内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经营权,并不再办理今后到期的市内客运线路或营运车辆经营权的延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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