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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简易外控载货电梯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6-18 06:49:30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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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简易外控载货电梯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简易外控载货电梯(以下简称“简易电梯”)是指超过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期限,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近年来,我市90%以上的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均由简易电梯引发。目前,我市仍有7500多台在用简易电梯,严重影响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给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各镇(街)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尽快制定行动方案,成立领导机构,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简易电梯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简易电梯坚决予以取缔,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充分发动基层单位,认真做好简易电梯核查整治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发动和组织各村(居),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完成本辖区内简易电梯使用情况的核查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在用简易电梯的数量、检验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登记在册,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违规使用的简易电梯,发现一台立即封停拆除一台。对超过检验使用期限的简易电梯,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督促使用单位在30日内自行解体报废,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对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到检验期限后督促其解体报废。对拒绝停用拆除报废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封停简易电梯,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质监部门。

  三、各司其职,对核查出的简易电梯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整治简易电梯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对在镇(街)、村(居)自用或出租的物业和所管辖单位内违规使用简易电梯问题,要督促拆除,完成自身的整治任务。市质监部门对各镇(街)、村(居)核查整治发现的简易电梯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取缔和查处。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质监部门的取缔和查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在取缔行动中抗拒执法的单位或个人,或简易电梯被取缔后又重新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力度,对违法使用简易电梯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堵疏并举,积极引导企业更换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规载货电梯

  各镇(街)、村(居)要从辖区的长远安全生产出发,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厂房业主和简易电梯使用单位,将简易电梯更换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规载货电梯,要以身作则,做好自身物业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工作。原村经济组织等厂房业主应积极与承租方协商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各镇(街)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厂房业主和使用单位自觉更换正规载货电梯。市质监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各镇(街)开展简易电梯核查整治工作,为厂房业主和使用单位更换正规载货电梯提供必要的指导,并在验收检验的时间和收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各镇(街)核查整治工作方案和领导机构名单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市质监局备案(联系人:李竞绿,联系电话:22039696,传真:22039655),总结验收情况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安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整治简易电梯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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