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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5-09-27 02:18:36  来源: 东府[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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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建设成就瞩目,经济总量位居全省前列,目前全市GDP总量、税收收入、出口总额和实际利用外资等经济指标在全省甚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但在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的过程中,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各镇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何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率先发展等深层次问题,特别是随着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市经济发展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矛盾,“引进来、本土化、走出去”的任务十分艰巨,对政府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和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家底”,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这对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更好地制定我市“十一五”规划,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第二、第三产业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提高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经济指标的核算质量,逐步完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提供了更为扎实的统计基础。为此,各镇区、有关单位要把这次普查作为一项重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统筹安排,抓好抓实。
  二、明确普查任务,以求真务实精神狠抓各项普查工作的落实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明确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实行在地统计的原则。除国家、省方案规定的中央属和省属单位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无论产业活动单位是否与法人单位在同一地点)和个体工商户,按法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和并上报全部调查表资料;外省(市)在莞产业活动单位(无论其法人单位是否在本地)按自身实际所在地普查登记并上报资料。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这次普查原则上采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镇区为组织单位,村为普查区,村民小组(居委会)为普查小区。对实行垂直管理或自成体系的铁道、金融、证券、保险、邮电通信、旅游、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系统内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普查办的统一要求,在市普查办的指导下,以条条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地普查办。
  按照国家的规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大致从2004年初开始至2005年12月底结束。
  各级普查办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狠抓普查各工作环节的落实,在“实”字上做文章,实抓实干,求得实数。
  三、以普查数据质量为中心,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其基本内涵是实现普查数据的准确及时。本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指标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查对象不仅包括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加上我市单位数量众多,经济成分复杂,经营内容多样,调查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一以贯之的基本任务和职业操守,作为总任务总目标统揽全局。要树立全面质量意识,从源头上、从方法技术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数据的管理。要坚决抵制和排除弄虚作假行为,发扬坚持原则、尊重科学、严谨求实、遵守纪律的优良作风,不出假数,真实可信。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冷晓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 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简钧钰(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吕琦元(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陆世强(市委宣传部)
李照光(市机编办)
梁经昌(市经贸局)
杨东如(市外经贸局)
袁佩霞(市民政局)
罗军文(市财政局)
吴小峰(市广电局)
祁 雄(市国税局)
马致远(市地税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何传钦(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吕琦元同志兼任,市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市建设局、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电信局、广东移动东莞分公司、邮电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科技局、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驻广州(深圳等)办事处、东莞理工大学、广东医学院等单位要指定专门联络员。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中央属、省属、外省(市)驻莞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市普查机构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镇区、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镇区及各部门(单位)普查机构请于2004年3月31日前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保普查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运作
  这次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农业)外的所有经济活动领域,调查覆盖面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5%以上,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本项普查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镇区、村(居)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落实普查经费,并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做好普查有关工作,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认真做好普查的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普查的实施工作。要严格选调和严肃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全国、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和实施登记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体,都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 [2003]3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粤府[200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目前,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税收收入占七分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三分之一强。但我省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我省经济发展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确保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统筹安排,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上我省经济成分复杂,单位数量多,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发,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普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促进我省的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 〔2001〕3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 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 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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