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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整规办《东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5-10-01 06:15:36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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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200508
文 件 号:东府办[2005]60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市整规办《东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整规办的《东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坚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推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轻重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为重点,切实把打击商业欺诈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欺诈商贸活动等各种商业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结合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规章制度和执法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严厉打击各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文章中透露有关广告内容;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四是印刷企业违规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伪造、盗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将处方药作为非处方药或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等。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电信局、市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二)打击非法行医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医疗点,打击未取得合法、有效上岗资格的游医、非法家庭接生等非法行医者,以及打击假冒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名义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出租、承包业务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

  5.严肃查处药店内设置的“坐堂医”或以“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6.严肃查处美容院、美发店、纤体中心等生活美容机构无证或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整形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1.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

  (1)查处虚假宣传行为。特别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雇用他人或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查处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特别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原产地、质量合格证或者监制单位,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虚假表示的行为。

  (3)查处虚假的有奖销售活动。特别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以及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行为。

  4)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假优惠折价的欺诈行为。特别是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2.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查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并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3.整治服务业中的欺诈行为

  严厉打击服务业中的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美容美发业店内产品质量低劣、以假充真、虚假促销等行为。加强对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所用商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实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加强对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建立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制度。严格查处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以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查处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

  5.整治和打击贸易、经济合作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

  (1)加强对来料加工企业、三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的监管和核查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清理、取缔“三无”企业,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机制,防止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三无”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加强对外贸进出口经营企业的监管,完善企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建立企业信息通报机制,掌握企业进出口经营情况。

  (2)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跨境洗钱犯罪活动。采取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一批外汇黑市窝点和地下钱庄,充分利用反洗钱信息系统,防范非法外汇资金流动,消除地方经济安全隐患,维护我市外汇金融秩序的稳健运行。

  (3)打击合同违约、欺诈行为。查处利用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和备案资格,以及利用消费者对有关政策法规不熟悉,与其签订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合同,或以虚假合同骗取资金的行为。

  (4)强化发票管理和税收监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彻底清查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加强对普通商品销售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领购程序,严格代开发票、发票验旧供新管理,实行发票使用额与申报额比对,加强对不按规定开具普通商品销售发票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倒卖空白普通商品销售发票的行为,大力清查倒卖空白商品销售发票的窝点、场所;加强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四小票”的审核比对,查处利用虚假“四小票”进行骗税的违法行为。

  (5)打击劳务市场的欺诈行为。重点整治:①未经许可而从事职业中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等无证经营行为。②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办领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业中介。③因违法经营,多次被求职者、培训对象投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中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以提供虚假信息吸引求职者应聘,以报名费、产品押金、服装费、风险金、培训费等各种名目骗取求职者钱财的职业中介;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其他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的职业中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电脑培训为名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和用工手续的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6)打击贸易、经济合作领域的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市经贸局牵头,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外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质技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外管局、东莞海关、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四)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要针对商业欺诈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2.加强综合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对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严厉查处,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3.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百城万店重诚信”等各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2)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3)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尤其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建立督查指导制度等方式推进行业信用建设。(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等加强诚信宣传,宣传报道“诚信兴商”的正面典型经验,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4.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东莞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加强配合,明确责任。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工作原则。工商、卫生、经贸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订“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的具体工作方案,其余参与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予以积极配合,力求做到“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各方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执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督促检查。对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贯彻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普及防骗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欺诈的警惕性;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营造打击商业欺诈的强大声势。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第一阶段(2005年6月-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要求各镇(街道)、各牵头单位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做出具体安排,并于7月底前报市整规办。

  第二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整规办。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市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和省整规办。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要求各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并于2006年6月5日前报市整规办,由市整规办汇总后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省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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