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现就全面加强我市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环境污染形势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高居全省地级以上市首位,环境污染负荷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同时,工业污染尚未有效遏制,面源污染持续增长,生活污染继续扩大,特别是工业污染,具有点多、面广、污染重的特点,短期内难以有效控制。据统计,2006年全市工业企业排放废水2.41亿吨,废气1922.21亿标立方米,固体废弃物259.52万吨,COD2.34万吨,二氧化硫 13.83万吨。工业污染如不切实加以控制,将严重制约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关系到我市现代化建设、和谐东莞建设的全局,关系到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是我市当前控制污染继续发展势头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发展战略的重要构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在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有效控制污染排放,切实做到污染治理和污染控制双管齐下,两者并重,达到环境保护“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认识上来,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对环境污染的放纵,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行为,杜绝因局部利益、行业利益而影响环境保护全局的作风,杜绝因过份追求企业经济利益而忽视必须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杜绝因为个人利益导致监管执法不严、放任企业乱排乱放的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促进我市环境质量全面好转。
二、全面推进企业污染整治
(一)整治重点污染企业。根据《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对全市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1252家企业,按照“三个一批”措施进行深化整治:在2007年底前,分期、分批关闭241家“四纯两小”企业;2008年6月前对428家大型企业实施在线监控;2008年底前建成常平、大朗、长安、虎门、沙田、洪梅、望牛墩、中堂、麻涌等9个环保专业基地,搬迁一批企业生产车间,对583家企业生产废水实行集中治理。
(二)整治二氧化硫。在2007年上半年跟踪督促沙角电厂群全面完成脱硫工程建设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全市燃煤电厂必须全面建成脱硫设施,脱硫率达90%以上;10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和工业炉窑必须完善脱硫、固硫和除尘设施建设,脱硫率达75%以上,同时,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采用优质、环保燃料。企业不得采取分散方式建设锅炉,鼓励采取并小上大、集中供热方式,尽可能减少使用小锅炉。
(三)整治黑烟囱。2007年底前,对重点主干道广深高速、莞深高速、常虎高速、东莞大道、东部快速、松山湖大道、107国道、环城路两旁的黑烟囱进行全面整治。上述主干道两旁视野范围内的烟囱必须采用清洁能源,完善除尘、脱硫、固硫设施或低空排放技术进行全面改造,彻底消除黑烟乱排乱放现象,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对电子、家具、制鞋、化工、
涂漆、建材、五金等行业全面强化环境监管和整治,完善挥发性有
机物的污染防治装置,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市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必须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通过整治,切实防止光化学烟雾的产生,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全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格环保审批,从严执行“三个不批”,即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项目不批;位于东江上中游地区、石马河、寒溪河、东引运河流域的重污染项目不批;已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批,重点建立健全行业限批、区域限批政策,全面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污染增加;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坚决纠正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重点解决以试生产为借口,长期不申请验收、不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全面提高“三同时”执行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资质经营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全面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放射源申报、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放射源监督管理。
(二)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执法监管,理顺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现场巡查,提高监察、监测频次,全面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联动,继续深入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安全月活动,坚决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三)加大环保执法处罚力度。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创新方式,坚决纠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对违法偷排行为,在严厉处罚的基础上,加倍追缴排污费,决不能让违法企业在经济上获利。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限产限排、搬迁、关闭等措施,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查封后仍违法继续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面拓展社会监督网络。在完善12369环保热线举报查处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网络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拓展举报途径;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重点对偷排偷放行为进行重奖,鼓励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群众义务参与环境监督,全面拓展监督网络。
四、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一)推行企业环境信用制度。2007年底前,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全市所有电镀企业、造纸企业、漂染企业、制革企业、电力企业、啤酒企业、玻璃企业(非加工)、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大型洗水和印花企业,实行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在此基础上,利用1-2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市所有污染企业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评价结果按照环保诚信(绿牌)、环保警示(黄牌)、环保严管(红牌)三个等级进行管理,评价结果网上公开。对挂黄牌和红牌的企业,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动企业自觉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二)推行企业违法行为公告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起,由市环保部门对所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企业的违法情况记录到环境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布,并将违法情况及时知会市发改、经贸、工商、外经贸、海关、银行等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三)推行环保设施委托运营制度。对大型线路板、电镀、漂染、造纸等企业,鼓励企业环保设施委托专业公司运营管理。对于经限期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委托运营管理,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处理。对于自愿委托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出现不稳定排放、偷排等违法情况,将重点对运营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清退出运营市场;情节严重的,追究运营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
(四)推行清洁生产制度。广泛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按照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选择造纸、制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全面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对自愿申请并被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推行排污限期削减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排污总量控制和总量削减要求,对COD年排放30吨、二氧化硫年排放200吨以上的企业,以及生产工艺、环保设施落后的重点企业,必须在2010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10%的要求。各相关企业要通过提高环保治理技术,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实行节约、清洁生产等措施,实现排污削减目标,到期未实现排污削减目标的,将实行限产限排;企业在保持生产量的情况下,超额完成削减计划的,在超额削减范围内优先批准扩产申请,或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未完成削减计划的,一律不批准增加排污量的扩产申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排污权有偿转让交易。已采用国际先进环保治理工艺的企业,已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暂不纳入强制排污削减范围。
(六)推行环保在线监控管理。2008年底前,对COD年排放30吨、二氧化硫年排放200吨以上的省控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后保留的企业,火电行业企业,环保专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及固废焚烧处理厂全面实施环保设施在线监控监测。对上述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行全天候在线取样、分析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在线监控装置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推行污染企业档案和台账管理。按照“一企一档”要求,
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及时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环保设施运营情况,
建立污染物增减变化台账。
(八)推行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污染源GPS定位系统、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计算机网格化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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