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市农(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实施《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前户籍属东莞市,但实行集体户籍管理的有关农(居)民(以下简称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未进入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年满20周岁以上的,均须按《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均须按《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医保)。
二、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参加农保、农医保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先在集体户籍所在镇区办理入户,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参加农保、农医保应缴的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缴纳。其中,属市、镇(区)两级承担的,由市财政、镇(区)财政分别缴纳;属村(居)委会承担的,可由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的集体户籍所在单位缴纳或由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个人缴纳;属个人承担的,由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个人缴纳。
三、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按规定参加农保、农医保后,享受相应的农保、农医保待遇。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户籍属东莞市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目前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居)民,从所在单位全体应参保的莞籍集体户原农(居)民按规定落实参加农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农保待遇。
四、我市实施的农保、农医保均属地方福利型保险,主要是保障本市户籍的原农(居)民特别是失地农(居)民的基本生活。以购房入户等其他方式由市外入籍东莞市的人员,不纳入参加农保、农医保,不享受农保、农医保待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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