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核发〈房屋租赁证〉和〈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迳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日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房屋租赁登记换证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已领取产权证,符合出租条件,2004年已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出租屋(包括“三小”场所),在《房屋租赁证》有效期满或租赁关系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屋业主或受托人以自愿为原则,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证:
(一)以单一租赁关系为单位,一个租赁关系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办理一个《房屋租赁证》。出租屋业主或受托人应根据实际租赁关系,分别与承租人签订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房屋租赁证》。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一个租赁关系提供一份租赁合同,有多个租赁关系的,须提交多份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房屋委托代管出租,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3.到期的《房屋租赁证》原件;
4.出租屋业主或受托人和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
5.《出租屋信息登记表》;
6.《代收出租屋税费协议》;
7.房屋转租,应提交原屋主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审核,租赁关系真实、清楚,资料齐全的,可依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确定《房屋租赁证》有效期。资料不齐或租赁关系中途变更不及时申报的,责令变更,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以栋(套)为单位,办理一年有效期的《房屋租赁证》。出租屋业主或受托人可携带《房屋租赁证》原件,到当地管理服务中心(站),以一栋(套)出租屋为一个办证单位,重新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证》。未签订《代收出租屋税费协议》的,应当补签协议。租住人员如有变更,应同时填写《出租屋信息登记表》。
二、尚未领取产权证,但产权权属无争议且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屋,一律以栋(套)为一个办证单位,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出租屋业主或受托人在原《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有效期满后,可携带原件,到当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领取新的《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未签订《代收出租屋税费协议》,应当补签协议;租住人员如有变更,应同时填写《出租屋信息登记表》。
三、“三小”场所必须单独办证。符合出租条件、用作“三小”场所(小商铺、小生产作坊、小娱乐场所)的出租屋,无论是否与其他出租房屋为一整体建筑,都必须单独办证。其业主或委托人须按《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带齐有关资料,在2005年7月1日前,到当地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办理方式和条件参照上述规定)。其税收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新出租的房屋,按《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租屋办证、税收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办理方式和条件,登记办理《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房屋已经出租,但至今仍未办理申领过《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的,或《房屋租赁证》《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有效期满仍不申领新证的,均按无证出租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每办一证,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80元。其中,办一年有效期的《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租赁合同在中途发生变更后,业主或受托人应及时申报,可给予免费办理换证手续,其有效期不变。
对农村特困户或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低价出租破旧老屋,各镇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减免收费,报市政府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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