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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03-07 06:32:5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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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以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关系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市的城市形象和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各镇街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全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将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筹和协调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各镇街也要加强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二)做好工作对接。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情况、交流信息、排除隐患,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各镇街要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积极引导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加强宣传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并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患者投诉管理工作,专人专责,确保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或者发生医患纠纷时能够立即处置,并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规范自身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矛盾纠纷的发生。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加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禁无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加强安全用药和医疗价格管理,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牢固树立服务理念,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创和谐的医疗环境。三是健全社会监督评价机制。要强化院务公开意识,增加院务透明度,进一步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不断提高患者对各医疗机构的综合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确保各医疗机构安全。

二、强化防控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重点从人防、物防、技防、巡防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镇街要将辖区内公立医院设置警务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防护装备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范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一)强化人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并在辖区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各医疗机构规模和安保需要的实际,配足配强保卫人员,具体人数由辖区公安机关与各医疗机构商定,并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密切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保卫人员的政审和培训工作,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安保队伍,每年要委托公安机关对保卫人员开展1至2次专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各镇街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防卫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物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在辖区公安机关指导下,配齐配足保卫人员装备,并在保卫室或门卫室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其中头盔、盾牌、防割手套、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护装备要求做到每一班的保卫人员不少于人手一件,短棍、长棍(可制成鱼叉状)、催泪喷雾剂等带有攻击性的装备以及防刺背心等可适当配备,供危急情况下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在收费处、药房、危险物品和贵重医用设备安置存储部门、财务部门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物防措施,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的安保水平。

(三)强化技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大科技安防设施的投入,在辖区公安机关指导下,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医院挂号、收费、急诊室等人员相对集中、治安案件易发部位,以及医院门口、楼梯、电梯、过道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点及警示标志,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各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投诉管理部门(信访接待室)、门(急)诊办公室、挂号收费处等内设科室以及其他有需要的部位安装与门卫、公安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提高内部保卫及公安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强化巡防建设。各医疗机构的保卫人员要切实履行安保职责,实施定时、不定时的巡查制度,对各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缴费区等重要、复杂部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及时提醒群众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对可疑人员要重点盯防,防止不法分子携带武器进入。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列为重点单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纳入二级管理和常发生“医闹”、“医托”的医院可根据自身情况,与辖区公安机关协商,在医院内设立警务室(办公用房及设备等由医院提供),由辖区派出所派驻民警协助调处医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如设立警务室确有困难的,也可在医疗机构门卫室或办公室设立报警联络点,辖区公安民警或治安员要定时到报警联络点巡逻签到。

三、加强矛盾纠纷调处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各镇街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矛盾排查工作,对涉及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院与医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建立台账,全面分析原因,认真制定调处方案,及时主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上报情况,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二)加强矛盾纠纷处理。一方面,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医患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发生医患纠纷后,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知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引导患方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各镇街公安机关要对辖区的“医闹”、“医托”事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的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涉黑案件列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并以此为突破口,坚决铲除一批专门在医疗机构周边借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医托”群体;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各医疗机构报警案件应当按照优先出警、优先受理、优先查处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院秩序的闹事行为,要积极配合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做好劝解工作;对经反复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要尽快制定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备案;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和处置能力。一旦因医患纠纷引起群体性事件,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辖区公安机关要做好滋事分子的甄别和取证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带头闹事的组织策划者,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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