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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04-23 03:00:5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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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6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

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举债的基本要求。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适度、注重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三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市“下管一级”原则。镇(街道)新增、续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市政府审批。

(二)防范风险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指标,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控制在风险警戒线以下。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应着力消化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三)有利发展原则。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应有利于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对镇(街道)资产负债情况的统计监测。

市审计局负责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上报情况、相关资金的管理情况及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市府金融工作局应按季度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负责协调驻莞金融机构落实我市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将债务风险偏高的镇(街道)向驻莞金融机构作出风险提示。

第二章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概念、用途和分类

第五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是指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所属单位(机构)和所属企业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实质上镇(街道)本级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或者承担兜底责任的各种形式的债务。

第六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按照债务用途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

第七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一)按国家财政部标准统计的政府性债务,主要是向金融机构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统称银行贷款;

(二)市财政借款,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市财政借款;

(三)信托借款,指向东莞信托公司融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四)拖欠基建工程款;

(五)其他政府性债务。

镇(街道)所属企业举借的纯经营性债务(即企业自行融资、无须政府负责归还的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范畴;镇(街道)所属企业举借纯经营性债务时,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向相关银行机构出具不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书面资料。

第三章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审批制度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存量债务的规模、分类、用途和债务主体;

(二)续借债务(含借新还旧)的金额、期限和债务主体;

(三)新增债务规模、分类、借款主体、借款期限、综合成本和具体用途等情况,其中具体用途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可行性分析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四)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安排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本条所述的政府性债务分类,是指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口径划分的分类,同时还应注明所属的债务形式,包括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其他债务形式。

第九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内部审批程序。镇(街道)制定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应与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做好衔接。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应经镇(街道)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人大主席团通过后,于拟举债年度开始前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镇(街道)应强化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每届镇(街道)净增的政府性债务及其利息支出,原则上应不超过本届任期内的新增财力。

第十一条 镇(街道)举债实行双指标管理。镇(街道)申请新增举债的,需同时满足本级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50%、本级总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否则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率和总资产负债率实行动态控制。

政府性债务率为镇(街道)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剔除政策性扶贫借款,下同)与年度可支配财力之比。镇(街道)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为最新季度数;年度可支配财力为镇(街道)上一年一般预算收入与近四年土地出让收入平均数之和。

总资产负债率为镇(街道)本级期末负债总额与镇(街道)本级期末资产总额之比。

第十二条 在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审批环节,市统计局对镇(街道)本级总资产负债率进行审核把关。市财政局对镇(街道)本级政府性债务率进行审核,并汇总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完整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一经市政府审定需严格执行,镇(街道)不得在计划外新增或续借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应按要求落实到位,经镇政府(街道办)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随意压减。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按照市政府批复的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含新增和续借债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于通过新增债务而建设的项目,镇(街道)应加强绩效管理,实现预期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应加强对驻莞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及时会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将市政府批复的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转发给驻莞金融机构。

驻莞金融机构为镇(街道)办理政府性债务的相关融资业务,除应遵循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以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所提供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市政府批复额度。

东莞银监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市府金融工作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季度对镇(街道)政府性债务余额和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债务风险超过风险警戒线的镇(街道)向全市金融机构作出风险提示。

第五章 防范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镇(街道)实行债务风险等级分类管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率低于150%,并且镇(街道)本级总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为可控类。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率超过150%(含等于150%)或镇(街道)本级总资产负债率超过50%(含等于50%)的,为重点监控类,需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直至转为可控类为止。

调控措施包括:压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压减公用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压减人员基本支出,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对债务风险偏高、减债工作不力的镇(街道),执行分管市领导约谈制度,由市政府实行专项督导。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年度净增金额最大的前三名以及重点监控类镇(街道)债务率最高的前三名,由分管市领导对其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重点监控类镇(街道)实行偿债准备金制度。重点监控类镇(街道)原则上每年应在本级税收分成新增部分提取不少于1/3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政府性债务的还本付息。

偿债准备金按照镇(街道)领导班子任期实行总量控制,在确保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跨年度灵活安排。

市审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着重对重点监控类镇(街道)落实偿债准备金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街道)将偿债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加强市镇共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市有关部门对需市镇共同投入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减轻镇(街道)的财政负担,尤其是涉及重点监控类镇(街道)的共建项目,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标准、管养标准等,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要求镇(街道)增加人员和投入。市直各部门在开展工作中确有必要要求镇(街道)增加人员、增加投入的,应报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应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其中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计划执行情况要按月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月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按季度汇总和分析上报市政府。

镇(街道)已经上报的政府性债务数据不得随意调整。如将不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部分转出债务余额的,需提供贷款方(或其他债权人)关于镇(街道)财政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声明;如转入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范围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基本条件,并附上镇政府(街道办)的正式说明材料。

镇(街道)对外报送或披露政府性债务情况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债务定义和标准分类,不如实报送或披露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镇(街道)执行政府性债务计划情况的监督。镇(街道)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情况纳入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强化镇(街道)政府性债务考评。科学设置政府性债务率变动情况考核指标,提高政府性债务率指标在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中的比重,强化对镇(街道)落实减债、控制增债方面的激励引导。

考核年度期末政府性债务率控制在风险警戒线以内的,得满分;期末政府性债务率超过风险警戒线,按照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下降的幅度对应给分,但相比期初余额上升的则不得分。

第二十五条 在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中设立单项奖,对重点监控类镇(街道)在考核评比统计年度内减债金额占可支配财力比例最高的前五位予以表彰。重点监控类镇(街道)数量少于5个时,按照其总量的50%确定奖励名额。

第二十六条 驻莞金融机构在为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如违反审慎性原则和市政府关于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的,东莞监管分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同市府金融工作局督促其改进;对于改进工作不合格的,市政府可视情况限制其参加市本级的政府融资等相关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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