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8〕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近岸海域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的威胁,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所辖海域灾害性赤潮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加强监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协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东莞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海事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旅游局、发改局、气象局、科技局、新闻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东莞市渔政支队支队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资环科科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启动和终止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2.2.2 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定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2.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负责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开展灾害评估、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负责检测海产品的赤潮毒素;加强对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赤潮科普知识。
(2)市环保局:协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共同制订赤潮防治措施和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
(3)东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压舱水排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市工商局:负责对进入流通环节受污染水产品的市场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堵工作,并协助做好受赤潮毒素污染海产品的销毁处理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对进入消费环节的赤潮相关海产品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6)市质监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海产品安全质量监管。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赤潮期间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赤潮灾害监测、应急防治经费保障监督使用。
(9)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对发生赤潮海域及其可能影响海域的海水浴场、海滩旅游活动的管理工作,快速通报相关单位并组织力量做好防范。
(10)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赤潮灾害应急所需物资。
(11)市气象局:负责赤潮期间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工作。
(12)市科技局:负责有关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支撑工作,支持海洋赤潮应急防治科学研究项目工作。
(1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赤潮信息的发布工作。
(14)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赤潮期间发生赤潮灾害海区海产品出入境的检测和监管。
3.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预防与监控
建立赤潮灾害信息监测体系。办公室负责收集对本市海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赤潮灾害信息,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
3.1.2 预测与预警
赤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赤潮Ⅰ级警报(红色)
无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含);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人以上(含)。
(2)赤潮Ⅱ级警报(橙色)
发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5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或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含)、3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含)。
(3)赤潮Ⅲ级警报(黄色)
发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3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或10平方公里以上(含)、2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个以上(含)至10个以下。
(4)赤潮Ⅳ级警报(蓝色)
发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或1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个以下。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赤潮灾害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本级赤潮应急预案。报国家、省主管部门的重大赤潮灾害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赤潮灾害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时贯彻落实有关领导对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处理完毕。灾害处置结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相关部门必须在1周内向市政府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3.2.2 应急响应行动
赤潮领导小组在收到赤潮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后,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办公室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I级、Ⅱ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开会,部署应急准备工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 指挥和协调
灾害发生后,由市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镇街共同组成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1.紧急抢险组
由事发地政府和武警、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灾害危及生命安全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由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气象、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规模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区水质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事发地政府和卫生、防疫、检疫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急救队伍,设置急救站,救护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和公安、武警、水利、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包括: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财政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6.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和财政、民政、水利、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2.4 处置与救援
当水面出现疑似赤潮的异常现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组成应急监测小组,紧急出动监测船对该海域迅速进行现场监视监测。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结果,判断水色异常现象是否为赤潮,并分析赤潮发展趋势,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I级响应情况下,对赤潮灾害海区进行密切监视、监测频率为每1日2次。同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上报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在Ⅱ级响应情况下,对赤潮灾害海区进行密切监视、监测频率为每1日1次。同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上报海区、省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在Ⅲ级响应情况下,对赤潮灾害海区进行密切监视、监测频率为每2日1次。同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告市政府;在Ⅳ级响应情况下,对赤潮灾害海区进行密切监视、监测频率为每3日1次。同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情况以一般形式报告市政府。各级响应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阵以待,切实履行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指导帮助海水养殖户转移海上养殖设施,避开赤潮影响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育苗场、养殖场受赤潮污染,及时关闭受赤潮污染的采捕海域。市工商局应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控制海产品上市,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洋水产品。市旅游局应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海滨浴场,并加强监管。市环保局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如果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有毒,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有毒赤潮可能影响区域的居民、游客发布有毒赤潮警报,告诫公众不要到赤潮区和浴场、海滩活动,不要食用从赤潮区域采捕的鱼、贝类等海产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2.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环保局在赤潮区和周围海域选择取样点,定期对养殖和野生鱼、贝类取样,测定其体内赤潮生物毒素的含量。
3.市工商局应严格堵截来自有毒赤潮区的海产品,对市场销售的海产品进行检查,对于受有毒赤潮严重污染、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的海产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4.市卫生局要组织有关医院、诊所做好治疗和护理赤潮生物毒素中毒患者的准备。同时提醒有毒赤潮区的居民预防赤潮生物毒素中毒,及时将可疑的中毒患者送往医院检查和抢救。
3.2.5 应急结束
当无毒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由赤潮领导小组宣布结束赤潮应急行动。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赤潮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受灾统计情况,并指挥小组成员单位与市政府相关机构协调,做好灾害引起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具体如下:
1.救灾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救灾应急款的发放工作。
2.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通知,宣传动员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同时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受灾水域,抢救、转移和医治受伤群众;及时检查、监测受灾水域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4.损失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在赤潮灾害消失后,由办公室组织赤潮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灾害起因及影响范围: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赤潮灾害成因及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2)灾害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
①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3)灾害责任及经验教训: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赤潮灾害的责任方(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赤潮预警及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和物质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含赤潮监测)专项经费,确保赤潮监测、预报、科研、技术培训等工作正常开展;赤潮灾害发生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民政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拨付工作,指导、督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
4.3 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赤潮形成机理研究、赤潮防治研究、赤潮趋势性预测研究项目落实。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水域所在镇街政府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水利局、东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赤潮灾害应急演习。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赤潮灾害应急演习。
5.2 宣传与培训
通过新闻媒体,将赤潮灾害的相关知识向沿海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将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网上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参与。
5.3 责任与奖惩
5.3.1对在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5.3.2 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5.3.3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5.3.4 对偷运、偷卖受赤潮污染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1.1 赤潮: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它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6.1.2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6.1.3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6.2 预案管理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本预案对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职责和响应程序不做具体要求,但其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由东莞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东莞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图(略)
2.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略)
3. 赤潮灾害管理与处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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