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高峰
电力电量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东莞市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省东莞市用电企业参与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试点方案的复函》要求,为建立公平合理、充满活力的电力资源配置机制和自愿参与的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紧张矛盾,按照“科学调度、余缺调剂、价格合理、交易公平、结算及时、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为解决我市缺电和天然气发电机组闲置并存的矛盾,市政府为电力供需双方搭建余缺调剂交易平台,用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向燃气发电企业购买高峰电力电量,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注入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市场交易机制,在用电存在较大缺口时调动闲置机组发电能力,减少错峰。
(二)实施原则
1、本细则的实施必须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本细则的实施不影响广东省发电调控计划和燃气燃油加工费政策的实施。
3、本细则的实施须遵循“有保有压”的用电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4、交易双方须遵循“自愿参与、公平交易”的自由市场行为准则。
5、本细则的实施要符合“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且不得歧视未参与交易的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不影响其正常用电和发电。
二、试点范围及主体
购电主体(用电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恶意拖欠电费记录的全市工、商业专变用电企业。
售电主体(发电企业):通明(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和虎门电厂等燃气发电企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平台:东莞供电局负责组建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属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向售电主体购买高峰电力电量,向购电主体零售高峰电力电量。
三、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高峰电力交易实行传统的购销模式与平台交易模式相结合。平台交易模式中,发电侧实行发电厂竞价上网,用电企业侧实行挂牌零售。
(一)交易类型
1、发电企业竞价上网交易
发电企业参加竞价上网,向交易平台供应高峰电力电量,并与交易平台主体签订代销协议。按“报价低者先得”的规则撮合成交。
2、用电企业在交易平台购电交易
由于我市电力紧张,全市工、商业专变用电企业必须参与错峰用电,计划每周实行错峰用电二至三日。为减少错峰用电时间,工、商业专变用电企业自愿参与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并签订《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交易价格
对高峰电力交易电量,用电企业侧价格为政府核定销售目录价格与平台挂牌交易价格之和;发电侧价格为政府核定临时上网价格与平台竞价交易价格之和。
用电企业侧平台挂牌交易价格为超出政府核定销售目录价格的溢价部分。用电企业挂牌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东莞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
发电侧平台竞价交易价格为超出政府核定临时上网价格的溢价部分。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价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覆盖其燃料成本、工资成本及折旧费用,由东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限价标准。
(三)可交易电量及交易程序
可交易电量包括东莞市现有的9套9E型机组超出省燃气加工费补贴范围的上网电量和2套6B型机组的全部上网电量。交易程序如下:
1、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在交易场所或通过公共媒体发布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下月电力供需预测信息、上次交易成交和执行情况等。
2、竞价上网。交易平台主体根据市经信局的授权,并按照全市月度电力供需情况,组织有关发电企业对下月高峰电力需求进行竞价上网。发电企业须在参与竞价上网时向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机组下月可稳定出力的负荷、可交易的最大上网电量、竞价交易价格。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有关发电机组可交易电力、电量规模。交易平台根据用户认购电量情况结合电厂可出力情况按发电企业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撮合,制定电厂发电电量计划,市经信局核定成交计划并予以公布。
3、交易平台挂牌售电。交易平台向用电企业发布挂牌邀约信息,内容包括可交易高峰电量、挂牌价格、有效期等。邀约信息在固定场所发布,也可通过媒体发布。用电企业可自愿选择所需要的品种参与摘牌交易或议价交易,并通过各镇街供电分局指定办理窗口与交易平台主体签订协议。若出现用电企业总成交电量大于可交易电量时,交易平台可根据市经信局发布的用电企业优先用电排序表撮合成交。
4、交易计划执行。发电侧交易计划执行:东莞供电局将市经信局核定的交易计划报省电力调度中心,由省电力调度中心根据负荷缺口情况制定具体发电计划;省电力调度中心据此安排并实施相关发电调度计划和东莞市用电计划。调度过程中,可根据用电缺口等电网实际相应调整发电企业高峰电力发电计划。用电侧交易结果执行:东莞供电局按照用电企业交易结果和发电实际情况,按市经信局批准的用电计划,对参与交易的用电企业实施保障用电措施。
5、交易平台主体将相关的交易计划和执行结果按月报南方电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实际交割电量的确认
1、发电企业实际交割电量的确认
发电企业交割电量为超出燃气加工费补贴范围并在东莞市高峰电力交易中成交的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交割电量=月度总发电上网电量-省燃气加工费补贴范围的实际上网电量。
2、用电企业实际交割电量的确认
用电企业月度实际交割电量按照其认购高峰电力的天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个用电企业月度实际交割电量=该用电企业月抄表电量/当月天数×该用电企业当月认购的天数(例如:按每周认购一天计算,当月认购天数为4-5天)
(五)结算与过渡账户
交易平台建立过渡账户,账户资金有两方面来源,一部分是用电企业超出目录电量电价支付的电费,另一部分是东莞市财政补贴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收取用电企业的电费与支付发电企业的电费实行月度平衡,差额部分由交易风险保障资金补足。
因用电企业欠费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渡账户存在资金缺口时,由过渡账户中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支付。
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应占当期过渡账户应支出资金的20%,若低于20%的比例,市政府及时补充资金注入过渡账户,以达到20%的比例。交易风险保障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镇街需支付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根据该镇街工、商业专变售电量占全市的比例确定。
(六)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用电企业权利义务
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线路故障、电网事故、输配电设备容量限制、电网计划检修或省、市调度中心紧急限电等原因停电外,签订《协议书》的工、商业专变用电企业,每周错峰轮休原则上不超过“开六停一”,若某星期错峰超过一天的,则退还该星期购电资金,如连续两个星期错峰超过一天的,则退还该月的超出电价目录溢价部分的资金;签订《协议书》的市保用电企业和商业专变用电企业原则上不执行错峰轮休。
没有签订《协议书》的工、商专变用电企业,按正常错峰安排实行错峰轮休,其中属市保用电企业则取消保用电待遇,执行正常错峰轮休;对签订《协议书》而未依承诺履约的企业,将由供电部门恢复执行与未参与电力交易企业同等的错峰轮休;对拖欠购电资金的企业,参照对拖欠电费企业的方式处理;对不参与高峰电力交易又不自觉执行错峰的企业,执行强制限电措施。
交易成功并签订协议的用电企业每月按照交易结果,根据东莞供电局核算金额支付购电资金。东莞供电局核算的用电企业购电资金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签订协议的用电企业若中止或解除合同关系,需提前一个月通过各镇街供电分局指定办理窗口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按月约定时间退出交易。
2、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发电获得售电资金,严格按电力调度曲线顶峰发电,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发电。
3、交易平台主体权利义务
交易平台按交易结果和合同约定,经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后,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电费,按协议约定向自愿参与购电并交易成功的用电企业收取购电电费,参与电力交易组织工作。交易平台要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非盈利”的原则组织交易,其运营费用和资金账户收支情况要及时向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公布,并自觉接受市政府、南方电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等有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为维护高峰电力电量交易市场的秩序,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市政府成立相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电力公平交易,并监督政府补贴的交易风险资金及用电企业交易资金。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东莞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的东莞市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莞供电局),负责统筹协调高峰电力电量交易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共同审核、核定给予各发电企业的资金。同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组成的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补贴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及用电企业交易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程序及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局参与对试点工作执行过程的监督,配合协调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交易平台负责设立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专户,市用电企业参与的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交易专户收支情况,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交易平台根据用电企业实际交割电量和交易价格核算用电企业需支付的购电资金,并负责监督和收取购电资金,以及向东莞供电局提供欠交购电资金用户情况,款项缴入市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专户。
为便于用电企业购电资金的收取,交易平台应在市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由交易平台按现行电费收缴程序进行监管,以保证购电资金及时到户。
交易平台开出的发票由各镇街供电分局与电费发票一并派发至用电企业。
(四)市经信局会同东莞供电局根据省电力调度中心制定的具体发电计划,在每月月底前核定发电企业下月具体上网电量计划,抄送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易平台。
(五)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用电企业挂牌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及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价(最高限价标准)核定办法,并由市物价局按办法规定核准并定期发布。
(六)东莞供电局在每月10日前将全市及各镇街上月工、商业专变售电量,各发电企业上月上网电量书面报市经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市经信局根据发电企业月度交割电量和发电企业竞价交易价格,核定需给予各发电企业的资金,起草补贴方案,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会签后,在每月20日前上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八)交易平台根据补贴方案于每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款项拨至各发电企业,并在补贴款项下发各发电企业后,将截止至当月的补贴资金收支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经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东莞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应占当期过渡账户应支出资金的20%,若低于20%的比例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补充资金注入方案并上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市财政局应在市领导批准补充资金注入方案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市财政应负担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以及从各镇街税收分成中扣取的相应镇街财政应负担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一并划拨至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专户,并将镇街财政应负担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明细转发给各镇街财政分局。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补贴的交易风险保障资金收支进行审计。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税票相关工作。
(十二)东莞供电局加强错峰用电管理,大力加强错峰线路巡查力度,优先减少成功参与电力交易的用电企业错峰用电时间,加强对不参与电力交易又不自觉执行错峰企业的用电监管。
(十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当地经信、供电等部门发动本地用电企业自愿参与高峰电力交易及签订协议,做好统计登记工作,上报市经信局和东莞供电局。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组织用电企业座谈、媒体宣传等形式,加深全市用电企业对本实施细则的理解和支持。
(十四)各发电企业做好机组维护和确保燃料充足,严格按上网计划及电力调度的安排顶峰发电,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发电,超发电量不予结算补贴。
(十五)市经信局负责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逐步完善运行平台等技术支撑条件建设,完善相关工作预案;编制用户优先用电排序表,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申请启动和终止高峰电力交易。
五、其它
(一)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平台不得从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及过渡账户中支取手续费,且必须具备营运能力和完善支撑条件方可实施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工作。
(二)竞争性高峰电力交易工作启动条件是:东莞市存在较大电源性缺电,预计电力用户“开五停二”错峰达到或超过一个月以上,同时,东莞市燃气机组发电能力存在闲置情况。
(三)竞争性高峰电力电量交易机制的启动或停止,由市经信局根据全市电力供需平衡的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获省批复后方可组织。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