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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3-07-02 00:54: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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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0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我市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贴奖励镇村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增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广泛接受监督;村(社区)使用拨付至支农专户的奖励补贴资金,应经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建立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审定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推动镇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办”),负责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并编制本辖区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的年度计划。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补贴奖励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 各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编报本辖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年度计划,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补贴奖励计划,由市财政安排补贴奖励资金预算。

第七条 未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不纳入补贴奖励范围。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年度补贴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每季度可调整一次。

第八条 当年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项目所需资金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的,条件最优者优先安排,同等条件的按照申报顺序安排,其余项目下年安排;当年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镇(街道)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含镇街经济联合总社、镇街资产经营公司、镇街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村(社区)集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

(二)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的有关补贴奖励条件。

(三)项目符合所属镇(街)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

(四)项目于2012年8月24日(含当日)后批准实施,且项目申报资料于次年9月底前齐备。

(五)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贴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其它不应给予补贴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可就以下类型项目提出补贴奖励申请。

(一)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市有关单位批准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村(社区)投资回购旧厂房、闲置地,用于集体经济承接新项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批准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到集体经济组织或该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

(六)村(社区)通过整合相关地块实施连片拆除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

(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市重点工程等优质项目的,除约定的回报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相关信托计划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给予现金奖励。

(八)在市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征地过程中,相关村(社区)不即期支取相关征地补偿款,而通过信托计划将补偿款投入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的,除约定的回报外,相关项目建设主体可另按村(社区)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一次性给予其现金奖励。

(九)各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标,按优惠费率选定担保公司,为镇(街道)、村(社区)权证不完善的集体物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贷款发放后,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3%的担保费率,对镇(街道)、村(社区)所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宗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符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府办〔2009〕7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且属于(或权属)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的物业,其补办过程中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的,全额返拨给镇(街道)、村(社区)、组,用于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七)、(八)款规定的奖励,由市财政局与建设项目主体根据实际,研究具体奖励金额、方式后,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审定,具体申请审核程序另文制定。

第十三条 由镇(街道)对村(社区)自有物业实行集中统租、改建装修、统一招商、腾笼换鸟,以大企业统租替换小企业分租并保障村(社区)收益的,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一条第(一)至(三)款奖励政策;由村(社区)以土地或物业入股、本村(社区)群众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型合作组织,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一条第(一)至(六)款奖励政策;由村(社区)整合区内企业及村(居)民用地,形成连片土地,实施集约开发,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一条第(一)至(六)款奖励政策。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同一立项、分期分步实施的项目,申请同类型的补贴奖励视为同一宗项目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权属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符合《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可另行享受市财政的相关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申请“工改工”项目补助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改工”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工改工”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四)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十六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当地有关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其中,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的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三旧”办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建筑面积和金额,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资金专户:属镇(街道)项目的,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项目的,先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四章 申请创新型经济项目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创新型经济项目租金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型经济类)》;

(二)有关单位核发的园区、项目认定批复文件或认准书的复印件;

(三)“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五)旧项目改造前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六)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孵化器项目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十八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三旧”办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金额,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的创新型经济项目申请审核流程:

(一)各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可向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推荐不多于5个项目作为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的备选项目。项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属镇(街道)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能提供适合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

(二)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从中择优选定一批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选定的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相应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奖励政策。

(三)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可参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五章 申请商务楼宇项目补助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商务楼宇项目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楼宇经济类)》;

(二)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三)属“三旧”改造项目,需提供“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属新建项目,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二十一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当地有关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其中,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的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房管所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房管所等单位意见。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房管局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建筑面积和金额,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资金专户:属镇(街道)项目的,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项目的,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六章 申请回购旧厂房、闲置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回购旧厂房、闲置地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回购类)》;

(二)市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或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新土地证的复印件;

(三)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四)交易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五)承接新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二十三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国土分局等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国土局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金额,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七章 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协议出让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市国土局同意协议出让土地批复的复印件;

(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二十五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街道)“三旧”办、国土分局、财政分局等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三旧”办、市国土局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金额,并商财政局后,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并由市财政局出具函件,函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明确补助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分局拨付至村(社区)土地资金专户。

(六)经当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补助资金可用于该村(社区)偿还债务及建设产业项目。

第八章 申请连片改造项目补助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申请连片改造项目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连片改造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原土地证或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新土地证的复印件;

(六)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还需提供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七)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还需提供有效土地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八)改造主体对旧厂房进行分期拆除改造或只对部分旧厂房进行拆除改造,需另外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旧厂房前后的照片和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分局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之连片是指整合15亩(含)以上土地;整合15亩以下土地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项目业主凭第二十七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街道)“三旧”办及国土分局等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三旧”办、市国土局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土地面积和金额后,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对分期拆除改造或只对部分旧厂房进行拆除改造的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城建部门按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改造面积核定补助的用地面积并出具证明。

第九章 申请报建费用返拨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申请项目报建费用返拨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建返还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五)报建环节已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三十一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街道)城建办、“三旧”办等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住建局、“三旧”办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金额,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先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十章 申请项目融资补助

第三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申请项目融资担保费补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融资担保类)》;

(二)担保合同的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四)担保费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五)贷款转存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三十三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镇(街)资产管理机构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其中,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的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退回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的金额后,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资金专户:属镇(街道)项目的,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项目的,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十一章 申请补办税费返还

第三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款规定,申请补办税费返还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补办类)》;

(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

(三)已缴办证税费凭证的复印件;

(四)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需提供“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项目业主凭第三十五条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有关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其中,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补办”办、财政分局及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补办”办、财政分局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应补助的金额后,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书面回复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资金专户:属镇(街道)项目的,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项目的,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拟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再由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上报。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获补贴奖励的单位、项目及资金情况,要在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估和项目跟踪验收机制,由市审计、农业、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防止借项目骗取补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各镇(街道)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指定用途及清偿债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项目业主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抽取20%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改造项目的现场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要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若发现镇(街道)、村(社区)协助项目业主弄虚作假,则停止办理该镇(街道)、村(社区)有关财政补贴奖励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流程中,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结,提高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效率。各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十一章所涉及的《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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