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72号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进一步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6个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全市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2万人,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指导
(一)统筹引导各类业态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和项目。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合理布局社区家庭服务网点,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残疾人居家护理和居家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二)培育发展家庭服务经营机构和服务市场
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范围,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充分利用互联网举办家庭服务业论坛,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三)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按照省的统一要求,整合资源,规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同步进行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设置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和服务品牌等资信查询功能,健全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等资信查询功能。搭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四)发挥社区的重要载体作用
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庭清洁、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施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各类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依法放宽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信息服务网络扶持范围。省、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具体标准和程序按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进一步完善市、镇街和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免息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为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人员推荐服务。
(五)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1、企业岗位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现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申领办法操作执行。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东莞生源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与其建立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按社保缴费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现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操作执行。
3、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申请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4、员工制企业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设施设备等方面。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5、个人创业成功奖励: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在本市新领取营业证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现行创业成功奖励办法操作执行。
6、个人小额免息贷款: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就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3-8万元的小额免息贷款,贷款期限2年,符合相关条件可展期1年。对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期还清第一次贷款后,可申请3-8万元的二次小额免息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后不再展期。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现行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和二次小额贷款办法操作执行。
7、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东莞生源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或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现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操作执行。
8、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六)其他促进政策
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站点发展的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
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建设一批先进性、公益性、示范性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培育特色培训品牌,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异地务工人员按“新莞人培训工程”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本市户籍人员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30号)及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资助培训政策的相关实施办法落实资助。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分类。逐步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
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为家政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为从事家庭服务人员求职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规范标准。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
加快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其从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引导家庭与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自愿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强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卫生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工作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地税局、工商局,团市委,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加快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
(三)建立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市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部分不同用工形式或经营形式的家庭服务企业和灵活就业个体作为定点定期抽样调查和信息监测对象。家庭服务业调查统计工作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街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创业典型、劳动模范,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通报表彰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