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36号
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财政补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开始,我市采取按常住人口定额补助的办法,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并根据考核结果下拨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起,市、镇两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下同)按辖区内常住人口数包干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核拨包干经费。市、镇财政从2013-2015年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干经费标准。其中:2013年市、镇两级人均包干经费标准为30元,2014年为35元,2015年为40元。上述资金由市、镇财政按原东府办〔2010〕110号文规定四个档次比例分担,有条件镇街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完善考核和资金拨付制度。由市卫生、财政部门参照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标完成率、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市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市财政根据考核的分值比例,将补助资金核拨至各镇街财政分局,由该财政分局结合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至提供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医改实施方案中“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对2013年采用新的补助方式核拨金额低于2012年财政实际补助金额的镇街,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市财政按2012年实际补助金额给予补助,以保障在一定时间内部分镇街补助收入不因补助办法改变而减少,并确保我市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
四、实行按常住人口包干经费的财政补助政策后,原东财〔2008〕43号、东府办〔2010〕110号文规定的市财政对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初始投入补助以及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同时停止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及设备购置等运转经费支出。镇街医院承接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由镇街财政按照原补助标准给予成本补助,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干经费解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及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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