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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4-09-29 06:17: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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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200408
文 件 号:东府办[2004]94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资办《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几点意见

  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提高我市市政供气行业的运行效率,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授予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我市范围内(含市辖三十二个镇区行政区域及松山湖科技园区)享有经营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并授权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署《东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为30年,从2003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止。
  二、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同一城市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的规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各镇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再批准除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在本市从事管道燃气业务。2004年8月31日前已建设或已获报建批准的燃气管道及其经营者,可继续按原批准确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开展有关管道燃气经营业务,不得超出和扩大范围经营。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可与现有管道燃气经营者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方式联合经营,在我市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城市管道燃气市场体系。
  三、各镇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管道燃气及东莞市LNG利用项目列入市政建设总体规划,将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的主导气源,依法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四、燃气管道是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我市燃气管道特许经营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与其它市政公用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城市管道燃气工程和东莞市LNG利用项目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也是我市重要的民心工程,各镇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按计划推进管道燃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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