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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4-09-29 06:17:1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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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号:
200408
文 件 号:
东府办[2004]91号
文件类型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4]16号)和《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粤环[2004]6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9月30日前,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工作任务
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类企业(名单见附件)
1.我市COD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共11家;
2.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164号)中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共20家;
3.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共175家;
4.市控重点污染源含线路板、漂染、造纸行业企业,共30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国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道平(市政府秘书长)
吴湛辉(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赖以坚(市环保局)
杨东如(市外经贸局)
袁东平(市发展计划局)
莫镇波(市经贸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湛辉同志兼任。
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技术小组,负责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全面达标验收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吴湛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刘国军、赖以坚同志担任。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实现工业合理布局、行业集中建设、污染源头控制和集中治理、集中管理。对现有污染源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凡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
(三)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行动,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治污效果。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创新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环保,逐步建立与完善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为手段、现场监督核查为补充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市环保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坚决限期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四)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及意义,提高各级领导、企业对全面达标工作的认识。公布举报热线电话(12369)及违法排污和未能如期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宣教信息中心定期刊出全面达标工作通讯(2个月一刊),介绍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进展情况,针对全面达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做好服务,协助各企业加快治污工作
市环保局和各镇区环保分局积极协助企业做好治理方案选定、验收申报等工作,同时要检查督促其抓紧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协助企业尽快实现全面达标。
四、企业达标要求
(一)考核指标
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因子)。
(二)考核标准
废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国家相关标准。
废气: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其他国家相关标准。
(三)监测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2004年起,《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粤环[2004]92号)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4次环保部门随机监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达标。
废气监测要求:2004年起,《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粤环[2004]92号)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2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筒)达标。
企业设置的各个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容许水重复利用率以及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视该企业为达标。
市环保局以2003年变更申报登记数据为基准,按上述要求对纳入考核的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筛选,凡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稳定达标。
(四)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持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排放要求。
(五)企业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
(六)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内容应包括:环保审批文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达标等相关信息、数据、图表等。
(七)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要按规范要求设置,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测)设备,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实施联网监控。我市11家COD和SO2省控重点源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测)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在线系统同步联网。企业要按照环保设施的要求,对在线监控(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并作为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八)厂容厂貌整洁美观。
五、达标验收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应首先制定全面达标计划,计划要明确治理内容、指标和完成时间,报市环保局审核。
(二)重点污染源企业依据全面达标计划,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在试运行期间,经监测化验,确实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三)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对报告内容核定无误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和《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全面达标验收。
(四)重点污染源企业验收合格后,应申报或变更排污申报登记,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市环保局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达标考核
2005年7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组,以《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和《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为标准和指标,对各镇区的达标工作进行考核。2005年9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向省环保局提交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达标工作自查情况表、重点污染源达标数据库。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4年6月30日―7月30日
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履行全面达标的法律责任;制定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成立全面达标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全面达标考核工业企业、以及浓度和总量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召开达标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的动员。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8月1日―2005年6月30日
1.根据摸底调查结果,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
2.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的全面清理,决定予以淘汰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污染源头控制;
4.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5.强化许可证管理,对纳入达标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浓度和总量核算,凡是浓度和总量都达标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其中一种不达标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6.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市环保部门要建立联网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7.企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市环保局建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档案;
8.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区全面达标工作进行检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5年7月1日―9月30日
1.按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在完成对各重点污染源验收基础上,编写本镇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并于2005年7月31日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2.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对各镇达标工作的考核,编写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
附件: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企业名单(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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